我始终深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细分领域,经手的此类案件不计其数,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一时糊涂陷入传销泥潭,更见过无数家属因亲人被羁押而手足无措、彻夜难眠。今天,我结合近期刚办结的一起典型案例,详细拆解辩护思路,分享实操经验,希望能给正处于此类案件困扰中的当事人及家属,提供一些切实可行的参考,也让大家更清晰地了解,专业辩护的核心是什么,如何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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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姓卫(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此处采用化名,相关案件细节已做合规处理,不涉及任何涉密信息),卫女士今年46岁,原本是一名普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着一家小超市,日子过得平淡而安稳。2023年初,经朋友介绍,她接触到一个所谓的“共享经济创业项目”,对方宣称无需门店、无需囤货,只要缴纳一定金额的“会员费”,再发展下线参与,就能获得高额返利,轻松实现“躺赚”。

说实话,卫女士一开始也有顾虑,毕竟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架不住朋友的反复劝说,再加上看到身边有几个人确实拿到了所谓的“返利”,一时贪念起,便缴纳了1万元会员费,加入了这个项目。起初,她只是偶尔分享给身边的亲友,没想到真的有几个人被说动加入,她也拿到了一笔小额返利。尝到甜头后,卫女士逐渐投入更多精力,开始主动在微信群、朋友圈推广该项目,后续又发展了十几名下线,下线又陆续发展了各自的团队,不知不觉中,她在这个传销组织中的层级逐渐提升,被认定为区域负责人之一。

2022年10月,该传销组织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案人员多达上百人,涉案金额数百万元,卫女士也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拘留。接到拘留通知的那一刻,卫女士的家人彻底慌了,辗转托人找到我,希望我能担任卫女士的辩护律师,帮她争取最好的结果。还记得第一次会见卫女士时,她整个人状态极差,眼神里满是恐惧和悔恨,反复跟我说“我真的不知道这是传销,我以为就是正常的创业项目,我没有想过要骗任何人”。

作为常年处理此类案件的律师,我非常理解卫女士的心情,很多传销案件的中下游参与者,尤其是像卫女士这样的普通群众,往往是被传销组织的虚假宣传误导,本身也是受害者,只是因为参与程度较深、层级较高,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理解归理解,案件办理必须严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找到辩护的突破口,才能真正帮到当事人。

案件代理过程

接手案件后,我第一时间投入工作,先后多次会见卫女士,耐心倾听她的陈述,详细核实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从她加入传销组织的时间、方式,到发展下线的数量、层级,再到获得的返利金额、资金去向,每一个环节都没有遗漏。同时,我多次前往办案机关沟通案情,全面查阅案卷材料,包括涉案传销组织的架构图、会员注册信息、资金流水、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等,逐页梳理、仔细分析,只为找到对卫女士有利的辩护点。

结合案卷材料和会见情况,我发现本案有几个关键的辩护突破口,也是后续我们能成功争取缓刑的核心。首先,卫女士的主观恶性极小,她并非传销组织的发起者、策划者,也没有参与传销模式的设计、资金的管控,加入时确实被“创业”“高返利”的虚假宣传所欺骗,主观上没有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这一点,从她的供述、同案犯的陈述以及她发展下线的方式(仅面向亲友,未采取胁迫、欺骗手段)中,都能得到充分印证。

其次,卫女士在整个传销组织中,仅起到辅助性、次要作用,应当被认定为从犯。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仅处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对于在传销组织中受核心人员指挥、管理,仅负责推广、发展下线,无决策权、控制权的人员,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卫女士虽然被认定为区域负责人,但她始终服从传销组织总部的统一安排,没有制定任何传销规则,也没有掌控涉案资金,仅负责自己区域内的人员推广,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次要、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的认定标准,这也是本案量刑辩护的核心要点之一。

再者,卫女士具有积极退赔、认罪认罚的法定及酌定从宽情节。在我的指导下,卫女士的家人积极配合,主动筹集资金,全额退缴了卫女士参与传销期间获得的全部违法所得,共计8万余元,最大程度上弥补了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同时,卫女士自被刑事拘留之日起,就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态度极为诚恳,体现了明显的悔罪表现,这也是法院量刑时重点考量的情节。

在庭审过程中,我围绕上述辩护要点,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辩护。我着重强调,卫女士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并非传销组织的核心人员,仅为从犯;同时,其积极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悔罪态度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此外,我还向法庭提交了卫女士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表现证明,进一步佐证卫女士平时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较低,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

判决结果(缓刑)

庭审结束后,我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详细阐述本案的特殊性和卫女士的具体情况,强调本案的辩护思路并非为传销行为开脱,而是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公正的判决。经过多方面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卫女士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鉴于其系从犯,具有积极退赔、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件总结

结合这起案件,我想跟大家多说几句心里话。近年来,传销活动的形式越来越隐蔽,常常披着“共享经济”“新零售”“养老保健”“网络创业”等虚假外衣,引诱普通群众参与,很多人像卫女士一样,因为缺乏法律意识,被高返利诱惑,不知不觉中陷入传销泥潭,甚至触犯刑法,付出了沉重的法律代价。在此提醒大家,凡是要求“缴纳费用获取加入资格”“拉人头发展下线”“以层级返利为主要收入”的,无论包装多么光鲜,本质都是传销,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远离。

另外,如果不慎卷入此类案件,一定要保持冷静,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作为专注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的律师,我始终认为,此类案件的辩护,核心不在于“否认犯罪”,而在于“精准定性、精准量刑”——准确区分主犯与从犯,全面挖掘从宽情节,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争取缓刑、从轻处罚甚至不起诉的结果。

我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理念,用心办理每一起案件,尽力帮助每一位当事人。如果你或你的家人正面临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困扰,不妨及时与我联系,我会结合多年的实战胜诉经验,为你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帮助,帮你理清思路、规避风险,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优的案件结果,让你在困境中看到希望,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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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领域,是该细分领域兼具法理深度与实操能力的领军型律师。其深耕传销犯罪与合法团队计酬的边界辨析,独创“穿透式实质审查”辩护方法论,善用“商品真实性、计酬来源、主体身份”三大核心维度,精准解构复杂商业架构,在行为定性层面为当事人构建坚实辩护防线。其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传销从犯、退赔缓刑类辩护案件,以“实质重于形式”的辩护思路,推动此类案件司法审查精细化,其实务观点与辩护策略常被引为行业范本,在刑事辩护专业领域享有极高权威性与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