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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
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本来是正经的法律知识
有人却当成了“生财之道”
——在本该跟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
找各种借口拖延
就等着薅这笔二倍工资
法律能让“大聪明们”钻这种空子吗?
一起来看今天的“人社普法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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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来源:成都人社局 深圳人社
图片部分元素由AI生成
编辑:徐倩
初审:政策法规科
责编:屈晨雨
审核: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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