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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期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检出3家食品经营单位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泰和县石山乡华美超市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3日,本局委托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泰和县石山乡华美超市经营的采购日期为2026年1月21日的螺丝椒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2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将《检验报告》(NO:CJ26010373)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泰市监食检告〔2026〕CJ0373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后对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情况,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后未收到有关消费者食用后不良反应的投诉和立即自行改正提交整改报告并发布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要求当事人继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并在今后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更加严谨、科学,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二、泰和县石山乡家家乐超市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3日,本局委托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泰和县石山乡家家乐超市经营的采购日期为2026年1月21日的小台芒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3月6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将《检验报告》(NO:CJ26010386)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泰市监食检告〔2026〕CJ0386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后对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情况,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销售后未收到有关消费者食用后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和立即自行改正提交整改报告并发布召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局要求当事人继续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习,并在今后经营食用农产品过程中更加严谨、科学,坚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三、泰和县文田米当家自选快餐厅(个体工商户)

1.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6年1月21日,本局委托江西益康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泰和县文田米当家自选快餐厅(个体工商户)经营的“青椒”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结果为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6年2月26日,我局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将《检验报告》(NO:CJ26010346)和《检验结果告知书》(泰市监食检告〔2026〕CJ0346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了检验报告后对报告的检验结论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8000元。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