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会不会被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下篇)

【主编简介】唐青林律师,深耕商业秘密2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办理多起亿元乃至近10亿级商业秘密大案,主办多起案件入选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典型案例。(商业秘密保护热线:13910169772)

相较于驳回起诉,中止审理是商业秘密刑事立案后,司法实践中法院最常采用的处理方式。但需要明确的是,中止审理并非刑事立案后的必然结果,只有符合法定的适用条件,法院才能裁定中止审理,否则不得随意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进程。

(一)中止审理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明确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这一规定明确了中止审理的两个核心法定要件,二者缺一不可:一是民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而非“可以”以其为依据;二是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不具备参考条件。其中,“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是指民事案件的核心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完全依赖刑事程序的生效判决,不等待刑事结果就无法作出合法、准确的民事裁判,这是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唯一合法前提。

(二)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定中止审理的主流情形

结合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特点,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在以下三类情形下,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

1.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基于完全相同的侵权事实、相同的被告,核心事实认定高度重合,且必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如果权利人在民事与刑事程序中,主张的商业秘密密点完全一致、起诉的被告完全相同、指控的侵权行为完全重合,且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损失数额的核算等核心事实,均需要以刑事侦查固定的证据、刑事生效判决的司法认定为依据,民事程序中无法独立完成事实认定,法院通常会裁定中止审理。

2.案件核心技术事实的司法鉴定,已在刑事程序中启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秘密性鉴定、同一性鉴定,是侵权认定的核心证据。如果刑事程序已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鉴定,民事案件中重复鉴定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核心商业秘密二次泄密,此时法院通常会中止审理,等待刑事鉴定意见出具、刑事程序对鉴定意见作出司法认定后,再恢复民事审理。

3.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认定,完全依赖刑事程序查明的核心证据。如果权利人主张的赔偿数额,完全基于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而相关的财务账册、银行流水、交易记录、违法所得核算等核心证据,全部由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查封、固定,民事程序中无法完整获取、无法组织双方质证,法院会认为赔偿数额的认定必须以刑事程序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进而裁定中止审理。

(三)即便刑事已立案,民事案件也不应当中止审理的四类例外情形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会简单以“案件已刑事立案”为由,直接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这一做法实际上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四类情形下,即便商业秘密案件已经刑事立案,法院也不应当中止审理,权利人可依法提出异议,推动案件继续审理:

1.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被告主体、侵权事实不重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是最常见的不中止情形。如果刑事程序仅针对实施窃取商业秘密的离职员工、直接责任人员立案,而民事案件起诉的是使用商业秘密的竞争企业、共同侵权主体,二者的责任主体、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均不相同,民事案件审理的是竞争企业的共同侵权、帮助侵权责任,无需以自然人的刑事犯罪结果为唯一依据,法院依法应当分开审理、并行推进,不得裁定中止。即便是前述典型案例中的同一被告,基于合同违约与刑事侵权的不同法律关系,民事合同纠纷的审理也无需以刑事案件结果为依据,不得随意中止。

2.民事案件的核心事实已经查清,有完整的民事证据支撑,无需依赖刑事程序的审理结果。如果权利人在民事立案前,已经通过公证取证、电子数据固化、申请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完整固定了商业秘密三要件成立、被告侵权行为存在的全部核心证据,即便没有刑事侦查获取的材料,也足以完成侵权事实的认定,法院就不得以刑事立案为由中止审理。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在裁判中明确,只要民事案件现有证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就应当继续审理,无需等待刑事程序审结。

3.刑事程序推进缓慢、长期悬而未决,继续中止将导致权利人损失持续扩大,无法获得及时救济。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周期往往长达数年,很多案件刑事立案后长期没有进展,而侵权人仍在持续使用涉案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损失不断扩大。此时,基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原则,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不得长期中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中明确,对于刑事程序长期未审结,且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持续进行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恢复审理,避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处于受损状态。

4.权利人已申请行为保全,需要法院对侵权行为作出快速认定,不得以刑事案件已立案为由,简单中止审理、搁置行为保全申请。行为保全是商业秘密案件中制止侵权、防止损失扩大的核心手段,也是权利人最核心的维权诉求之一。如果民事案件因刑事立案而中止,权利人的行为保全申请将无法得到审查,侵权行为会持续给权利人造成不可逆的损失。此时,法院应当对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对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作出先行认定,不得简单以刑事立案为由中止审理、搁置行为保全申请。

实务应对策略:刑事立案后,如何避免民事案件被不当驳回或中止,把握维权主动权

在司法实践中,权利人可通过以下五大实操策略,避免民事案件被不当驳回或中止,牢牢把握维权主动权:

第一,精准设计诉讼方案,严格区分刑民程序的被告主体与事实主张。在启动刑民双线维权时,优先针对直接实施窃取行为的自然人启动刑事报案,针对使用商业秘密的法人主体、共同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明确区分不同被告的侵权行为与责任范围,从根源上避免法院以“同一法律事实”为由驳回起诉或中止审理。同时,在民事起诉状中,明确区分民事侵权/违约与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差异,强调民事案件的独立审理价值,降低案件被中止的概率。如前述典型案例所示,针对同一被告分别提起合同之诉与刑事侵权报案,能够有效规避民事案件被驳回的风险。

第二,民事立案前完成核心证据的固定,摆脱对刑事侦查证据的依赖。这是避免民事案件被中止的核心关键。在提起民事诉讼前,通过公证取证、电子数据固化、第三方存证、申请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等方式,完整固定商业秘密三要件成立、被告侵权行为存在的核心证据,确保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无需依赖刑事程序的侦查结果。即便刑事程序尚未审结,法院也可基于现有民事证据,直接作出侵权认定,无中止审理的必要。

第三,针对法院的中止审理裁定,及时提出异议,依法维护程序权利。如果法院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权利人应当立即审查裁定是否符合“必须以刑事结果为依据”的法定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当中止裁定,应当及时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异议或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

第四,同步推进刑民程序,推动刑事核心证据的民事转化。在刑事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与办案机关沟通,推动对商业秘密密点、侵权行为、损失数额的司法鉴定,固定相关核心证据;在民事程序中,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取刑事卷宗中已固定的相关证据,完成证据的民事转化与质证,推动民事案件快速审理,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案件长期中止。

第五,优先通过民事程序申请行为保全,快速实现止损核心目标。无论刑事程序是否推进,在民事立案时同步提交行为保全申请,向法院充分说明侵权行为的紧迫性,以及若不立即制止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逆的商业损失,推动法院快速作出行为保全裁定,第一时间制止侵权行为。

结语

商业秘密刑事立案后,民事案件原则上不会被驳回起诉,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下,才会被法院驳回;而中止审理虽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处理方式,但并非刑事立案后的必然结果,只有当民事案件必须以刑事审理结果为依据时,才符合法定的中止条件。

对于权利人而言,商业秘密刑民交叉维权的核心,从来不是被动等待程序的推进,而是主动设计诉讼方案、提前固定核心证据,把握程序主动权。只有精准把握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规则,做好刑民程序的协同配合,才能既通过刑事程序惩戒恶意侵权行为,又通过民事程序快速制止侵权、挽回经济损失,真正实现商业秘密维权的核心目标。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