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7月13日讯 通讯员 皮曼婷 张 依尊重司法、配合执法是每位公民的基本义务,任何辱骂、滋扰司法工作人员、妨害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近日,石门法院在执结一起因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后,申请执行人邓某迁怒执行人员,长时间恶意辱骂、威胁执行人员,挑衅司法权威,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该执行案件系离婚引发的财产纠纷案件,申请执行人邓某对被执行人饶某享有债权20余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饶某提出在另一起执行案件(由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办理)中,饶某对邓某享有债权10万余元,要求在本案中抵扣,并向执行干警提交了岳麓区法院的生效判决文书予以佐证。执行干警将饶某的这一要求告知了邓某,邓某表示同意。随后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将这10万余元进行了抵扣,剩余10万余元执行款饶某已履行完毕,邓某的合法权益全部得以兑现,案件顺利执结。

但案件办结、权益兑现后,邓某非但不尊重执行工作成果,反而因执行款被抵扣一事心生不满,多次通过电话、短信持续谩骂、威胁3名执行干警,肆意宣泄情绪,严重干扰执行干警正常履职与日常生活,践踏司法尊严,妨碍法院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及执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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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妨害司法的不当行为,坚决维护司法权威与执法秩序,石门法院依法将邓某拘传至法院,执行干警对其严肃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邓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惩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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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醒

言论自由有边界,维权诉求须守法。人民法院执行干警依法履职,神圣不容侵犯。当事人如对案件办理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渠道理性维权、合理合法表达诉求。辱骂、威胁、滋扰司法工作人员,挑战司法权威的行为,法院将始终坚持“零容忍”,依法严肃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