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笔者在《最高院:拍卖后尚未发放的拍卖款,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一文中写到,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款,但未完成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财产权利归属未发生变动,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不应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应当将其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那么,如果执行款已经完成执行款发放审批手续,非申请人原因被退回的,是否属于破产财产?

最高院入库案例《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百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在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的情形下,判断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的款项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一般应当以该财产所有权是否已经发生变动为标准。但是,在执行法院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完成执行款发放审批手续,且付款银行已经发放执行款,非因申请执行人单方面原因导致退款的,退回的款项不宜认定为被执行人的破产财产。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本案中,作为执行法院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完成涉案两笔执行款的内部发放审批手续,且向付款银行发出付款支票,该行亦先后于2020年7月9日至7月16日期间作出两次付款行为,两次付款均被退回,其中第一次退款原因是“收款人为境外机构,无法接收人民币,且账号有误”,第二次退款原因是“客户要求通过浦发银行汇款”。

从退款原因来看,两次付款行为未能完成均非申请执行人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单方面原因所致,特别是第二次退款行为的发生系因“客户要求通过浦发银行汇款”,不可由此苛责于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

案涉两笔执行款应视为已经支付给某百公司和某投资公司的款项,不再属于某科技公司的财产。由执行机构对两笔款项继续执行,将两笔款项划付给两公司。

【裁判观点简析】

判断执行款权属的核心并非“款项是否最终到账”,而是付款流程是否终局完成、权利归属是否已特定化。案涉款项早已脱离被执行人管控,法院已依法作出处分、完成全部内部审批,被执行人对该款项已无任何支配权、请求权,财产权益早已归属胜诉债权人。

款项退回系银行技术问题导致的客观程序瑕疵,并非债权人拒收、放弃债权、自身过错所致,不能将该程序风险转嫁至无过错的申请执行人,更不能逆向恢复为被执行人财产。

司法认定核心区分标准有二:

一是流程终局性,法院已走完审批、出款全部流程,执行处分行为已生效;

二是过错归责性,款项退回与申请执行人无关,债权人无任何过错,不存在怠于受领、放弃权利的情形。

满足以上两点,款项即彻底脱离被执行人责任财产范围。

周军律师提醒,执行款审批发放流程完成、非申请人过错被银行退回,款项不再属于被执行人财产,不参与破产分配,应当继续向债权人发放。债权人遭遇类似情形,可直接援引本案裁判规则提出异议、复议及执行监督,要求法院继续发放款项。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