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近日,南安市交通运输局查处一起道路运输企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违法案件,根据安全生产“一案双罚”制度,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同步予以行政处罚。
7月8日,交通执法人员对泉州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经查,该公司虽已成立以主要负责人吴某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吴某也曾于6月29日带队开展隐患排查、6月30日主持召开第二季度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但持有的《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已过期失效,未按规定及时复审换证。同时,交通执法人员通过系统核查发现,该公司名下闽C3**68货运车辆于5月27日因违法超载被公安交管部门处罚。该公司未按照制定的《安全生产奖惩与考核制度》规定对违规驾驶员作出罚款、停驾及安全教育培训等处置,消除安全事故隐患。6月11日至14日期间,该车驾驶员雷某连续发生12次严重超载违法行为,超限超载比例均超200%,道路运输安全风险极大。
该公司未依法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管控、惩戒和教育措施,放任安全隐患持续存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属于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针对上述问题,南安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企业罚款人民币1万元;同时,主要负责人吴某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其个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本案依法实行“一案双罚”。
【案件启示】本案系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隐患闭环治理失效、主要负责人履职缺位的典型违法案例。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同步追责企业与负责人责任,彰显安全生产从严监管、失责必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需依法履职,常态化做好自身安全资质管理,抓实车辆、驾驶员动态监管。各道路运输企业要以案为鉴,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压实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管控机制,切实从源头防范化解道路运输安全风险,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来源:南安交通
编辑:吴明瑜
一审:陈青青 | 二审:黄种成 | 三审:林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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