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层级认定是涉黑辩护的"第二战场"

涉黑案件有两道生死防线。

第一道是定性之辩——能不能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但现实中,完全推翻涉黑定性难度极大,此时第二道防线就成了真正决定刑期的主战场:成员层级认定

《刑法》第294条将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为三层: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其他参加者(一般参加者)。"骨干成员"是积极参加者中作用更突出的一部分,属于司法细分概念,而非独立法定层级。

层级不同,直接决定三件事:

1. 责任范围:是对组织全部罪行负责,还是只对自己参与的负责;

2. 法定刑期:从7年以上到3年以下,跨度极大;

3. 财产处置:是没收全部财产,还是仅处罚金。

定性保命,层级减刑。定性打不掉就打层级——每降一档,都是刑期和财产的双重胜利。

二、规范依据

1.《刑法》第294条:明确三层级结构及对应法定刑——组织者、领导者7年以上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者3-7年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3年以下可并处罚金。

2.2015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首次界定"骨干成员"——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多次指挥或积极参与有组织犯罪,或长时间起重要作用,属于积极参加者的一部分。

3.2018年两高两部《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细化成员认定标准,明确排除情形。

注意:只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才参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层级逻辑。普通恶势力(未形成犯罪集团)只有"纠集者"和"其他成员"两层,不套用四层结构。
三、四类人员认定标准

1. 组织者、领导者

认定核心:在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整个组织运行起决策、指挥、管理作用。

典型表现:

  • 发起、创建组织,或对组织建立发展起关键作用;
  • 决策重大事项——案件是否实施、如何实施、由谁实施,最终拍板;
  • 支配组织资金,掌控违法收益分配;
  • 指挥、策划主要违法犯罪活动;
  • 可以调度、约束其他成员。

关键规则:组织者、领导者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对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无论本人是否直接到场。

2. 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中的核心层)

常见误区:骨干成员 ≠ 积极参加者。 准确关系是:骨干成员一定是积极参加者,但积极参加者未必都是骨干。

骨干成员认定三层次

①符合积极参加者基本条件——主动加入、多次参与、作用突出;

②直接听命于组织者、领导者(不是间接多层传导);

③作用大于一般积极参加者——要么多次指挥犯罪,要么长时间分管重要事务。

实务审查重点

  • 参与频次:是否"多次"(仅一两起不够);
  • 发挥作用:是指挥者还是单纯执行者;
  • 管理权限:能否招揽新人、调度底层人员;
  • 时间长度:是否"长时间"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
参考案例(第1153号朱光辉案):未达到"多次",即便参与严重犯罪且作用突出,也不能认定骨干;未达到"长时间",即便有管理职权,亦不能认定。

3. 一般参加者

认定核心:自愿加入组织,听从安排参与违法犯罪,但处于底层,无决策权,不能指挥他人。

基本特征:与组织有相对固定从属关系,但参与次数少、多为辅助性事务、不参与决策、不管理他人、分赃较少。

排除情形(不认定为组织成员)

  • 临时受邀参与某一起犯罪,无固定从属关系;
  • 受雇到组织开办的公司工作,未参与违法犯罪;
  • 被胁迫、被诱骗参与,程度极低;
  • 不知情被利用,主观上不知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
  • 仅提供轻微帮助(偶尔开车、望风一次),无长期参与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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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三个极易混淆的实务难点

难点一:“挂名老板” ≠ 组织者、领导者

仅名义持股、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参与决策、不指挥犯罪、不掌控资金的,不能认定为首要分子。辩护关键是证明实际决策另有其人。

难点二:到场未动手 ≠ 骨干成员

不能仅凭"在场"推定骨干。要看事前有无共谋、是否主动邀约、到场后有无指挥造势、事后有无分赃。只是被喊去撑场面、全程无具体行为的,充其量是一般参加者。

实务技巧:我办过一起涉黑案,当事人因同案犯都喊他"部长"被指控为骨干。庭审中我们连续发问十多名同案犯"为什么叫他部长",最后几人才说出真相——他个子矮,"部长"是"不长"的谐音,是个蔑称,根本不是官职。一个细节直接打掉骨干认定。

难点三:后期入伙人员的责任范围

中途加入的,仅对入伙之后组织实施的犯罪担责,无需对之前的犯罪负责。有证据证明已退出组织的,退出之后的犯罪也不再担责。

四、不同层级的四大法律后果

1. 刑事责任范围

层级

责任范围

组织者、领导者

对组织全部罪行担责,无论是否直接参与

骨干成员

对自己参与、组织、指挥的犯罪担责

一般参加者

仅对自身参与的具体犯罪担责

注意:组织者、领导者仅对组织犯罪担责,成员个人私下实施的、与组织利益无关的犯罪(如私人恩怨引发的伤害),由个人承担。

2. 法定量刑区间

层级

法定刑(涉黑罪名)

财产刑

组织者、领导者

7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没收财产(必须没收)

积极参加者

3-7年有期徒刑

可以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般参加者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可以并处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以上只是涉黑单罪名刑期。涉黑案通常叠加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多个罪名,数罪并罚后实际刑期更高。层级越低,总刑期下降空间越大。

3. 涉案财产处置差异

  • 组织者、领导者:适用"不能说明来源的,推定为违法所得"规则,举证责任部分倒置,合法财产区分难度大;
  • 骨干成员:财产审查范围较宽,易被认定为"参与分赃"而追缴;
  • 一般参加者:财产溯源审查标准更高,辩护空间更大——加入前购置的房产、车辆、存款依法不应追缴;家属独立财产可申请解除查封。

4. 其他实务影响

  • 认罪认罚:层级越高,协商空间越小。首要分子基本无降档余地;
  • 缓刑:首要分子和骨干基本无缓刑可能,一般参加者情节较轻时有空间;
  • 减刑假释:涉黑罪犯减刑假释普遍从严,层级越高尺度越大。
五、核心辩护策略

首要目标:能降一档是一档

  • 打掉"组织者、领导者" → 认定积极参加者(7年以上降到3-7年);
  • 打掉"骨干成员" → 认定一般积极参加者或一般参加者(进一步降档);
  • 打掉"组织成员"身份 → 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对参与的共同犯罪负责(收益最大)。

质证重点清单

① 决策与指挥权
查会议记录、微信群聊中当事人是否有决策权表述;查同案犯供述是否一致指认,还是"人云亦云";查具体案件中谁提议、谁策划、谁指挥、谁拍板。

② 资金与利益分配
查银行流水,当事人是否掌控组织资金账户;查收益分配方式——是按层级分配,还是"多劳多得"的计件式分赃;查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所得能否区分。

③ 参与频次与实际作用
制作《参与案件明细表》,逐案核对具体行为;区分"在场"与"实施"、“帮忙"与"指挥”、“被动听命"与"主动提议”。

④ 管理与调度权限
有没有招募、管理其他成员?能不能调度底层人员?有没有奖惩权?

⑤ 加入时间与主观明知
加入时间晚的,对之前的犯罪不担责;底层外围人员可主张主观上不知道组织具有黑社会性质——一旦成立,直接打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高频抗辩场景

很多案件中,侦查机关习惯把参与两三起以上的一律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辩护中要重点区分:

  • 单纯执行者:没有提议、没有分工管理权、只是被动听命 → 一般参加者;
  • 临时帮忙者:朋友喊去撑场面、开车、望风,无长期参与意愿 → 可不认定为组织成员;
  • 公司普通员工:领固定工资,不知道公司有涉黑业务 → 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六、本轮扫黑辩护提示

2026年深化扫黑除恶的重点领域是工程垄断、市场控制、有组织催收、网络黑恶等。

侦查机关倾向于将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直接推定为组织者、领导者。

辩护关键:区分合法经营行为组织犯罪决策

要证明:公司有合法经营业务且合法收入占主要部分;当事人未利用公司架构搭建黑社会组织;个别违法犯罪是下属擅自实施或手段过当,而非"组织意志";当事人没有统筹策划系列违法犯罪。

把"公司老板"和"黑社会老大"的身份切割开,是本轮扫黑中企业主涉黑案的核心思路。

七、一句话总结

涉黑案件,定性是第一道防线,层级是第二道生死防线。每降一档,刑期少则三五年、多则十几年,财产处置更是天壤之别。

年轻律师办涉黑案,别一上来就喊"不构成涉黑",先把当事人的层级打下来,才是最实在的辩护成果。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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