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广西某区县乡镇村落,村民邓先生因相邻林地权属纠纷,历历经村镇调解、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终审判决认定其侵占他人林地1.64亩。邓先生不服判决,先后找到法院、检察院、林业部门、国土部门反映情况,却陷入“人人都说有问题、人人都不解决”的困境。

一、同村山林相邻数十年无争议,一方亲属离世后地界分歧骤然爆发

同村邓先生与邓某林地南北相邻,2010年林改期间,两人分别取得政府核发的林权证,邓先生名下山林登记为“巴拉山渭些岭”,面积33.2亩;对方权证标注地名“伟接沟”,面积6.7亩。数十年来双方以山体天然沟壑、老树、坡坎形成的历史界线管护山林,从未产生矛盾。

据一审判决书显示,2022年对方配偶意外身故后,该村民开始主张扩大林地范围,双方因地界走向发生冲突;2023年当地村委会、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镇里调解、林业、司法等工作人员上山现场调解。

然而,据一审判决书记载的被告答辩内容,调解人员“并没有真正到实地,而是在下面的机耕路上,根据原告指认的界线就称争议林地是在原告持有《林权证》范围内,根本不听被告的陈述和辩解”,被告因此拒绝在现场图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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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记载的被告答辩内容)

据邓先生申诉材料陈述,村支书现场调解时,原告最初只主张一个极小的点位,第二次扩大到“不到三分地”;村支书追问原告边界分界在哪里,原告吱吱唔唔答不上来。调解过程中,镇里调解工作人员划出一条竖线,从邓先生林地中切走一块,邓先生手绘对比图标注“这条红线是镇司法所划的线”。最终调解失败,对方提起物权保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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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手绘的界线对比图)

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的测绘公司出具的报告显示,争议地总面积已达2.33亩,其中1.64亩判给邓某,仅0.69亩归邓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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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报告卫星影像附图)

二、定案核心测绘报告存多重疑点,林业主管部门自认卫星图不可单独确权

本案两级法院作出侵权认定的关键依据,是一审法院委托某生态科技公司出具的林地勘测定界调查报告。报告依托卫星影像图测绘坐标,判定1.64亩落入邓某林权证四至范围。

邓先生对这份报告存在多处质疑。据其陈述,测绘人员现场同时画出“村民沿用多年的实地天然界线”与依托卫星图生成的“电脑虚拟界线”,两条线差距明显,而法院最终采信的是对邓某有利的虚拟坐标界线。据在场群众回忆,卫星影像本身的定位并未出现明显偏移,争议出在人工指认界线的环节 —— 指认点位与实地老界线存在偏差。更让邓先生不解的是,现场走测时,被告一方所走路线的前半段、原告一方所走路线的后半段,均未在最终报告中完整呈现;无人机测绘图对应的具体面积数据,报告中也未作清晰说明。勘测过程和关键数据不够公开透明,进一步加深了当事人对报告客观性的疑虑。

更值得关注的是,据邓先生反映,他找到县林业部门、国土部门反映情况时,工作人员表示:这些卫星图片在我们县根本不能用,引起群众矛盾太多,要用必须人工配合才成,光靠卫星图片误差太大,群众不接受,也不利于矛盾化解。如果连林地确权的法定主管部门都认为卫星图不能单独使用、误差太大,那么法院凭借一份卫星测绘报告就划定几十年形成的山林权属,其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严谨,确实值得重新审视。

此外,二审判决书标注“伟接沟(又名巴拉山)”,但邓先生表示,当地村民长期形成固定认知——山谷下方沟谷为”伟接沟”,山坡上部山岭属于“巴拉山渭些岭”,争议地块位于上坡山岭区域,直接混同地名容易造成权属认定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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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标注伟接沟又名巴拉山)

、原始承包合同未被实质采信,当事人称庭审申辩权未获充分保障

邓先生持有《集体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合同书》,该文件是当年林改发放林权证的原始基础档案,能够佐证“巴拉山渭些岭”山林承包归属,也是厘清历史分山范围的关键书证。一审审理阶段邓先生已提交该份合同,二审庭审再次提交作为上诉核心证据,但二审判决书载明,法院认定该材料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新证据,未采纳其证明目的。

证据不被采信,判决带来的实际影响很快落到了实处。据其反映,其在争议林地种植的500株桉树苗(每株1.7元,共计850元)被对方全部拔除,人工损失另计;因本案产生的误工、交通、律师费等直接开支,以及名下银行卡被冻结等后果,让原本依靠山林经营维持生计的家庭陷入更大困境。

除了看得见的损失,庭审过程中的感受更让邓先生难以释怀。据邓先生陈述,镇司法所负责人刘某某、一审承办法官李某某在处理本案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其申辩意见,“不给我们说话”,对原告方的陈述则直接采信;邓先生认为原告方存在谎报事实、涉嫌虚假诉讼的嫌疑,并称当时现场有知情村民可以作证。邓先生直言:“办案的人根本不按实事求是办事,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判了再说。”这句话虽带有个人情绪,但也折射出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程序公正性的严重质疑。邓先生同时认为,两份判决书对勘测过程中的关键细节未作完整呈现,使其难以完全信服。

本案暴露的核心法律分歧在于:林地地名权属争议与单纯坐标测绘争议属于两类不同法律情形。依据土地管理相关规定,若林权证仅记载民间地名、文字四至,无林业部门备案矢量坐标,双方对地名涵盖范围产生分歧,属于法定前置行政确权事项,应当由乡镇、林业主管部门先行界定地名边界。据邓先生陈述,镇里林业工作人员也表示过这个事情应该镇政府解决,不应该上诉到法院,从侧面印证本案本质上是权属争议,而非简单的侵权纠纷。

4、 结语

历经一审、二审终审程序后,邓先生始终不认可侵权认定结果,多年管护山林、投入苗木种植产生经济损失,手持原始承包合同,有村民知情作证,内心难以接受现有裁判结论,邻里矛盾持续激化,为此提出三项合规诉求:

1、恳请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启动林地地名权属核查,出具正式权属认定文件,区分“伟接沟”与“巴拉山渭些岭”山林法定边界;

2、申请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审查案涉测绘报告证明效力、原始承包合同证据价值,核查案件是否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偏差问题;

3、若核查后确认争议林地归属邓先生,依法纠正生效裁判,判令对方承担案件鉴定费、诉讼费以及邓先生苗木种植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对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程序疑点依规核查。

邓先生承诺,本次提交的判决书、权属证书、现场陈述材料全部真实完整,愿意配合各级部门实地上山复核地界、走访知情村民,期待相关单位兼顾法律规则与乡村山林历史管护习惯,给出客观公正的处理结果,化解邻里多年山林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