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滨编写
【裁判要旨】
本案是"伪电商平台"型网络赌博犯罪的典型判例。它确立了"根据平台主要功能实质认定网络赌场性质"的裁判规则,穿透了"电商购物"的合法外衣;明确了赌资结算平台在网络赌博犯罪链条中的独立刑法评价地位;厘清了技术开发者与平台经营者在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边界。这一裁判思路对于打击不断"变形升级"的网络赌博犯罪、规范平台经济秩序、警示技术从业者恪守法律底线,具有重要的实务指导意义。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川01刑终133号刑事判决书
2. 案由: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
2020年,何某带领包括周某等在内的技术团队,开发设计 “A” 软件平台。而后,何某带领原技术团队,成立某1公司、某2公司,并以前述公司名义,接受高某实际控制的某3公司、某4公司的委托,在明知 “A” 平台被用于结算赌资的情况下,参照“A” 软件代码及功能,先后设计“B”“C” 等软件平台。何某从高某处获取软件开发等各项费用共计342万余元,以发工资、奖金等形式将前述款项予以分配。
高某全面管理、控制 “B”“C” 软件平台,并通过向网络赌博人员收取提现手续费的方式获利。何某负责软件平台开发、技术维护等工作。周某经何某安排,负责设计 “B”“C” 软件原型,安排技术开发、运维等日常事务。经何某安排,周某还配合各地公安机关调取有关涉平台违法、犯罪证据。周某获得工资等共计259672元。
网络赌博人员在 “B”“C” 平台上聚集并建立聊天群,通过某小程序,将“某麻将”等棋牌类娱乐 APP中的“战绩截图”自动导入 “B”“C” 平台中的聊天群,再通过 “B”“C” 中的充值、提现、发红包等功能,或通过支付宝、微信转账等,完成赌资结算。截至案发,在 “C” 平台上注册的会员账号共27万余个。涉案期间高某通过收取提现手续费的方式,从 “B”“C” 平台抽头渔利数额共计2147万元。二审期间周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259672元、缴纳罚金2万元。
【案件焦点】
1. 披着外衣的假“电商购物平台”能否被认定为“网络赌场”;
2.如何认定经营者和开发者的行为是否属于“开设赌场”。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何某、周某经营、开发、维 护 “B”“C” 软件为赌博人员提供赌博聚集、赌资结算网络平台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高某抽头渔利数额2147万元,何某违法所得342万元,周某违法所得259672元,均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高某委托开发、经营涉案平台等,何某接受高某委托开发、维护涉案平台,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高某作用大于何某,量刑时予以考虑;周某受何某安排帮助开发、维护涉案平台,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周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有认罪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40万元;
二 、被告人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三 、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四 、向被告人高某、何某追缴21796494.97元,予以没收;其中有342万元向何某追缴后予以没收;
五 、在342万元中,向被告人周某追缴259672元,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某和周某提出上诉。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高某、何某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予以维持。因周某在二审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并足额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原审部分涉案犯罪金额认定、涉案财物处理不当。据此,判决如下:
一 、维持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项;
二 、撤销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2刑初193号刑事判决的第三、四、五项;
三 、上诉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 、对上诉人高某、原审被告人何某违法所得2147万元予以追缴并没收,其中向何某追缴342万元,其余部分向高某追缴(已冻扣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分别用于前述款项的执行,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对上诉人周某已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259672元予以没收。对冻结在案的支付公司中某3公司、某4公司的账户资金及孳息,予以没收。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假电商、真赌场”类开设赌场罪的典型案例,对平台经营者和技术开发者的刑事风险具有强烈警示意义。
其一,平台定性采取“功能实质论”。 法院不会因为平台有“电商”之名而忽略其实际功能。当交易流水与商品交易记录严重脱节,平台主要功能表现为资金的充值、提现、结算时,即使赌博行为发生在其他软件上,该结算平台仍可能被认定为“网络赌场”。这一裁判逻辑打通了“赌博行为”与“结算平台”之间的归责通道,使那些试图通过“只做结算、不做赌博”来规避风险的行为难以脱罪。
其二,技术开发者无法以“技术中立”免责。 何某团队作为受托开发方,并未直接参与经营,也未直接接受投注或担任代理,但因其明知平台用于赌资结算,仍提供源代码、开发、维护等关键技术支持,被认定为主犯。这给所有软件外包公司和开发者敲响了警钟:在承接项目时,若明知或应当知道委托方将平台用于违法犯罪,仅以“技术中立”“按需开发”抗辩,已无法抵挡开设赌场罪的追诉。
其三,“明知”的证明路径多元化。 本案中,法院通过被告人的过往经历(高某曾涉赌博结算被调查)、开发过程中的信息接触(何某团队看到“茶水费”等关键词)、异常行为(私下沟通统一口径规避风险、多次接受公安调查)等间接证据链认定主观明知。这提示,在缺乏直接口供的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业背景、信息接触、行为异常性等均可成为认定“明知”的证明基础。
其四,合规启示与风险防范。 对于软件开发企业,在承接结算类、社群类平台开发业务时,应进行必要的合规审查:核查委托方的经营资质和平台真实用途,对交易流水与商品交易记录的匹配性保持警惕,发现“茶水费”“抽水”等赌博关键词时应立即停止服务并报告。对于从业者个人,当发现所参与开发的平台存在资金结算异常、用户反馈涉赌等情况时,应及时退出并保留证据,避免因继续参与而被认定为共犯。本案中,周某作为从犯虽获缓刑,但高某和何某分别被判处九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均为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档次的较重量刑,表明司法机关对“假电商、真赌场”犯罪坚持源头打击的坚定立场。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