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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经济观察报-经济观察网 近日,两名乘客通过额外购票方式占用车厢座位堆放随身物品,并拒绝无座旅客临时就座,由此引发的公共讨论,将铁路客户服务系统的管理逻辑置于聚光灯下。客服部门回应称车票合法有效、座位使用由购票人自主决定,这一表态试图以商品所有权转移的框架界定事件性质。然而,该理解在法理基础与公共治理层面均存在根本性偏差。铁路运输中的座位配置,自诞生之初即内嵌于人员输送的服务目标之中,从未作为独立商品进入交易环节。

回溯铁路发展史可见,座位规则的形成是公共空间治理持续演进的结果。十九世纪欧洲铁路沿袭邮政马车的隔间式结构,每个封闭空间限定固定乘员数量,座位与乘客形成刚性对应关系。美国在铁路扩张期为提升运力采用贯通式车厢,取消物理隔断,却因秩序缺失倒逼运营方逐步建立座位分配机制。中国早期车票不标注座位号,乘客自行寻座,高峰时段常现拥挤争抢。二十世纪二十年代起,管理部门开始按车厢实际座位数控制售票总量;新中国成立后,从人工标注座位号的硬板票,到计算机联网售票,再到12306实时数据系统,座位与旅客身份的绑定日益精准。技术迭代的根本目的,始终是保障每位持票人获得有尊严的出行体验,而非确认其对特定物理空间的排他性支配权。

从法律视角审视,铁路车票所承载的并非物权买卖关系,而是典型的旅客运输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出具客票时成立,合同标的是承运人将旅客安全运送至约定地点的服务行为本身。座位仅属履行该服务的配套条件,并非交易对象。旅客取得的是要求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的债权请求权,而非对车厢内某处物理空间的所有权。本案中,涉事者以额外购票方式圈占座位放置物品,无论系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抑或利用多证件重复购票,均无法获得合法性支撑:前者因实名制具有严格人身专属性,登记权利人未乘车即导致合同履行不能;后者则因客运合同以自然人身体位移为标的,同一主体客观上无法同时占据多个座位,未实际使用的客票所对应服务已构成事实上的履行不能。购票人无权将空置座位转为私人物品存放空间。

当席位因购票人未履约而闲置,其使用权依法回归承运人。在此期间,持无座车票的旅客作为同等支付全额票价的合同当事人,其合法地位不容否定。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条关于公共运输强制缔约义务及公益属性的规定,在车厢存在闲置座位且自身确有休息需求时,临时使用该座位完全契合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亦符合“运力最大化、公共利益优先”的制度本意。

票价体系的设计逻辑进一步印证座位不可囤积。铁路通过不同等级席位与差异化定价构建服务梯度:高等级席位价格更高,因其包含更宽敞空间、更低干扰等附加价值;基础车厢座位则立足普惠性运力供给,以有限空间服务最广泛人群。以额外购票方式在普通车厢内圈占多个座位,实质是以低价获取超越票价对应等级的空间权益,既损害票价体系的公平性,也动摇差异化服务的市场根基。

国际铁路实践为此提供了成熟参照。日本新干线、欧洲多国城际列车及美国Amtrak部分线路普遍实行自由席或不对号入座制度,乘客见空位即可就座,但各国乘客须知均明确“一人仅可占用一个座位”,随身物品须置于指定区域。当车厢拥挤、有旅客站立时,主动腾出座位供他人使用,已成为无需明文规定的基本公共礼仪。这些通行做法昭示:座位管理的核心在于保障人员运输的顺畅与公平,绝非确认购票人对物理空间的绝对支配权。

铁路管理部门后续发布的说明指出,旅客购票后未检票上车,视为放弃该区段席位使用权利,第三方无权占用或处置,列车工作人员应依实际情况协调处理。该立场与前述法律分析高度一致,即空置座位的使用权已回归运输企业,购票人不得将其用于物品堆放,无座旅客的合理需求应获现场支持。铁路客运的本质是人的位移,座位作为服务过程中的辅助设施,其功能定位始终服务于人的出行需求。这一基本原则,理应成为公共运输领域共同遵循的规范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