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警察,被抽调到专案组后,想的不是破案,是怎么捞钱。

2026年,重庆某区一公安局民警刘某林,在外欠了一屁股债。被抽调到诈骗案专案组后,他动起了歪脑筋。

他利用工作便利,向诈骗团伙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传递信息,谎称可以“照顾”嫌疑人、争取轻判,索要财物300万元。

钱还没到手,人先被查了。

法院以受贿罪判了他五年,罚金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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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最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钱没到手,也算受贿?

算。

刑法规定,受贿罪有两种形态——既遂未遂

既遂:钱已经收了。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

刘某林已经向家属索要了300万,实施了索贿行为,只是因为被查获而没拿到钱——这就是受贿未遂。

未遂也判五年,说明什么?

索贿行为本身的恶性,不亚于收钱。你利用公权力开口要钱的那一刻,犯罪就已经成立了。钱到没到手,只影响量刑幅度,不影响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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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还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

第一,利用“工作便利”也算职务便利。刘某林被抽调到专案组,掌握案件信息,这就是职务便利。他利用这个便利向家属传递信息、许诺帮助,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民警犯罪,知法犯法,从重处罚。身为执法人员,本该维护法律尊严,却利用职权谋私,主观恶性更大。

给所有公职人员的提醒:

缺钱可以借钱,可以卖房,可以跟组织报告——但别伸手。伸手那一刻,你的人生就按下了倒计时。

(本文由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提供专业支持。郑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980161,专注刑事辩护与企业合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