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8月29日电 (余乃鎏)28日,在海丝法务区厦门片区媒体通气会上,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国际商事法庭发布《涉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以进一步服务海丝法务区和厦门自贸片区加快打造国际商事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涉外法律服务高地。
据悉,《指引》由厦门中院会同市海丝法务办、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共同实施,进一步完善“协同服务+商事调解+国际仲裁+司法支持”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商事调解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等规定,在征求境内外调解组织、中外企业及调解专家意见基础上,经厦门国际法律研究中心和专家委员论证形成。《指引》于2026年6月23日由厦门中院印发并试行,由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负责组织实施。
据介绍,今年5月1日,《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标志着商事调解在我国进入法治化发展新阶段,其中包括关于完善商事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提出了健全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的相关要求。此次厦门中院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和实施《指引》,旨在推动司法确认专业化、便利化,进而服务保障厦门自贸片区和海丝法务区建设,健全司法支持商事调解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发布的《指引》亮点纷呈。如,围绕申请与办理两个关键环节,有效消除调解与司法确认之间的程序障碍:申请环节,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可直接向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转递申请材料,并在转递时同步完成对调解组织资质及主持调解情况的核实,法庭审查时一般仅需通知当事人到场接受一次询问,实现“调完即交、交完即审”;办理环节,不仅审查询问可依托“一站式”司法服务平台在线完成,境外或外地当事人无需专程到庭,“既降低跨境解纷的时间与经济成本,也保障审查程序的规范性”,同时,审查中发现的协议条款表述不规范等可以补正的瑕疵,法庭也可指导当事人及调解组织修改,补正后符合条件的依法予以确认,以最小程序成本推动调解成果有效转化。
与此同时,《指引》明确,依法应由厦门中院管辖的涉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包括经厦门中院邀请先行调解达成的协议、本市调解组织或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在厦门自贸片区内设立的业务机构主持达成的协议,以及外地调解但当事人住所地或标的物在厦门市的协议等,统一由厦门国际商事法庭负责集中办理,为厦门成为国际投资贸易的窗口,提供更系统、更佳选择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实行专业法庭集中审查模式,保障司法确认专业化水准。”工作人员解释,涉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涉及域外法律适用、跨境主体资格认定、国际条约解释等专业问题,对审查主体的涉外审判能力有较高要求。作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设立的专门审判机构,厦门国际商事法庭在域外法查明、国际条约适用、涉外主体资格认定等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审判经验,由该法庭集中办理此类案件,能够实现审查主体与案件难度的匹配,从制度上保障司法确认的专业性、权威性与裁判尺度的统一。
而针对涉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质量,取决于法院审查环节也依赖于调解前端的工作质量的特质,《指引》着力构建多方协同的保障体系,形成“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一方面,引导将域外法查明落实于调解阶段,提出商事调解组织主持调解时应当查明涉及的域外法律,确保调解协议合法性与可履行性,法庭审查时,可要求提交域外法查明报告或作出说明,从源头避免因法律适用不明影响协议审查;另一方面,积极发挥调解组织前端把关作用,要求商事调解组织提交主持调解的证明,并应当在证明中说明调解的过程,提出关于涉外商事调解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可履行性的意见。此外,探索建立确认结果反馈机制,即法庭审查后向调解组织反馈确认结果及改进建议,形成“调解—确认—反馈—优化”的闭环……“通过上述制度安排,厦门国际商事法庭的专业审查能力、厦门自贸片区的调解资源与海丝法务区的平台优势有机衔接,形成功能互补、全链条贯通的涉外商事调解司法保障体系。”
“商事调解能否真正发挥预期功能,既在于调解协议能否获得高效、规范的司法确认,也在于商事调解组织和商事调解员的综合能力,还在于商事调解与诉讼之间顺畅的衔接机制。”厦门中院国际商事法庭衔接工作联络员钟杭表示,此次《指引》的出台,是厦门法院贯彻《商事调解条例》、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具体实践,为涉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提供了明确的操作规范。《指引》发布后,将持续引领厦门国际商事法庭深化与市海丝法务办、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及各类调解组织的协同联动,不断以实践检验制度、以制度固化经验,推动涉外商事调解从“有依据”走向“见实效”,助力厦门打造立足海丝、辐射亚太、面向世界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优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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