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诗丁
前段时间,一封感谢信送到长治中院陈婷婷法官手中。写信人用朴实无华的文字,向承办法官及审判团队表达了深深的谢意。
某山(文中人名皆为化名)在工作中不幸因工死亡,其参保单位将死亡性质申报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导致社保机构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申报标准,向某山的社保卡里发放了个人账户继承款与遗属待遇款,共计10415.25元。
后社保机构发现申报标准与实际情况不匹配后,明确要求退回该笔款项,否则无法按照工亡标准重新办理相关待遇申领手续。而此时,这笔款项早已被某山的配偶某菊支取。
某英是某山的姐姐,为了让年迈的母亲能顺利申领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她无奈之下,自掏腰包向社保机构垫付退回了10415.25元。事后,某英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菊返还自己垫付的这笔款项。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某英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某菊为实际得利人等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某英不服一审判决,随即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后,承办法官敏锐地察觉到,这起看似简单的纠纷,实则是家庭失去顶梁柱后,亲人之间的情感与利益纠葛,若处理不当,极易让本就深陷悲痛的家人矛盾激化,彻底伤及亲情。
但案件审理面临重重阻碍:某菊经法院合法传唤,一审、二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及答辩意见。
而某英作为普通群众,个人举证能力有限,仅凭自身力量,根本无法查清案涉款项的真实去向,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
某英虽向二审法院提交了调取某山银行账户流水的申请,但承办法官并未止步于此,心中的疑惑始终未曾解开:案涉款项为何会发放错误?两类死亡待遇的核发标准有何不同?款项核发项目、对象、金额具体有何区别?某菊是否属于案涉款项的合法权利人?
面对一方缺席、一方举证困难的被动局面,承办法官没有机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而是坚守司法为民初心,坚定“绝不让老实人吃亏,绝不让真相因一方缺席被掩埋”的办案信念,主动依职权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审判团队先后前往银行、社会保险中心,调取关键证据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与销户凭证清晰证实,案涉款项被分多次提取,且最终由某菊本人办理了账户销户手续。
在社会保险中心,工作人员详细讲解了“因工死亡”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两类待遇在核发款项、发放对象、申领标准上的核心区别,也厘清了案涉款项发放、追回的全部经过。
社保中心出具的正式回函进一步证实:本案系参保单位将“因工死亡”申报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所致,案涉款项需退回后方可重新办理工亡待遇申领;应发放款项不含遗属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需另行核发;某英确为协助母亲顺利申领抚恤金,自行垫付完成退款;某菊因年龄不符合申领条件,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依法审理认定:某英为消除社保待遇申领障碍,助力母亲顺利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主动垫付案涉款项,其行为合情合理;在案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某菊实际取得了案涉款项,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
据此,依法作出改判:判令某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某英全部垫付款项。
令人欣慰的是,判决生效后,一审、二审始终消极缺席的某菊一方,主动联系法院咨询还款流程,并在法院引导下,将案涉全部款项足额返还某英。这一主动履行的举动,恰恰印证了本案判决的公正性,即便曾消极应对的当事人,在看到事实清楚、说理透彻的判决书后,也由衷认可判决结果,愿意主动履行。这份判决,既契合法律规定,更贴合人民群众心中朴素的公平正义观。“这起案件标的额虽然很小,却牵动着一个家庭的悲欢,关乎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承办法官感慨道,“某英为了痛失爱子的老母亲,主动垫付钱款;某菊主动返还某英垫付款,这都是难能可贵的亲情担当,我们更不能让这份善意落空,不能让司法失去应有的温度。”
正是秉持着“小案不小办、民生无小事”的信念,承办法官主动奔走调查,用扎实的履职还原真相,用专业的裁判守护公平。
法律从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守护群众合法权益、呵护世间亲情温情的坚实屏障。
一封感谢信,寥寥数语,足以抵过所有奔波辛劳,也时时提醒我们,永远保持初心,善待每一份奔赴而来的信任,始终坚守司法为民初心,用心办好每一起民生小案。 (作者系长治中院立案庭法官)
从一封感谢信谈一起案件的改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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