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有保质期

合同有履行期

权利亦有行权“有效期”!

一旦错过诉讼时效

有理也难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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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扬中法院审结一起因卖合同尾款引发的纠纷。原告A公司诉称,其于2014年与被告B公司签订《工作清单》,为B公司采购项目提供机柜设备等电气产品,合同总价款170余万元。A公司按约交付了所有产品,B公司支付了90%的货款。但剩余10%的17万元尾款A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于2026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该笔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B公司辩称,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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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2014年,我们为贵司提供机柜设备,总价款170余万元。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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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问题,付九成货款,余下17万尾款后续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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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货已经交付完毕,请支付17万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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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

起诉!要求B公司支付17万尾款及利息!

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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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债务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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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作清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有效。本案争议焦点在于A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合同约定,该10%尾款具有质保金性质,付款条件包括项目终验合格、提交终验合格证明及等额发票等。法院结合合同关于试运行期的约定及双方履约事实,认定项目终验合格时间至迟为2016年8月底。同时,保修期至迟于2019年8月底届满。在B公司未提出质量问题的情况下,A公司至迟于2019年8月底时就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应自2019年9月1日起算。A公司直至2024年才发律师函催要,且无证据证明此前曾向B公司主张过权利,故其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诉讼时效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核心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在商业交易中,债权人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密切关注合同履行期限和付款节点。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积极主张权利,如通过发送催款函、达成还款协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并妥善保留相关证据,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

来源:扬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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