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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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当事人分不清:普通民间借贷、民事上的职业放贷,和刑事上的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之间的边界。不少人仅仅是长期出借资金,却被立案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那么,非法放贷(非法经营罪),应该怎样做无罪、轻罪辩护呢?
周军律师结合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为您梳理实务辩护要点,并附上可直接修改套用的辩护意见模板。
一、无罪辩护核心要点
刑事上认定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需要全部要件同时满足,缺一不可,缺少任一要件即可做无罪辩护。
1.不满足经常性、向不特定对象放贷
案涉出借对象均为亲友、同事等特定人员,未通过网络、中介、广告公开招揽借款人;2年内放贷次数不足10次;续贷、展期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仅计1次,剔除重复统计次数后,达不到入罪次数标准。即便有熟人介绍借款,人员范围封闭,没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扩散,不满足本罪对象要件。
2.不具备营利目的,属于互助借贷
资金出借仅为帮助他人临时周转,约定利息仅作为资金占用补偿,存在无息借款,并非以放贷获取利息作为牟利手段,缺少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营利主观目的。
3.年实际利率未达36%的刑事入罪标准
涉案每一笔放款实际年利率均未超过36%,依据司法解释,该类借款不计入刑事涉案数额,达不到非法放贷入罪利率门槛。
4.行为发生于司法解释出台前,适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全部放贷行为发生在法发〔2019〕24号实施之前,参考最高法(2012)刑他字第136号批复,当时司法口径不将单纯高利放贷认定非法经营罪,不能用后续新司法解释追究之前行为的刑事责任。
5.区分民事职业放贷和刑事犯罪
民事判决认定职业放贷,法律后果仅为借款合同无效。民事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没有同时满足经常性、面向不特定对象、高利放贷等全部条件,不能直接升格认定非法经营罪。
6.全案证据不足
控方指控的放贷金额、次数、违法所得仅有当事人陈述,缺少完整银行流水、借条、转账凭证佐证;无证据证明存在公开招揽客户行为;资金均为自有闲置资金,无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放贷属于国家特许金融业务,主观故意无法证实。
二、轻罪(罪轻)辩护核心要点
案件已基本满足入罪条件,无法做无罪辩护时,重点围绕降档、从轻、争取缓刑展开。
1.数额降档辩护(核心)
剔除年利率低于36%、无息借款;续贷、延期不得重复统计次数;向特定亲友出借的款项剔除出涉案统计;核算违法所得时,主张扣除合理资金成本,压缩违法所得金额。通过逐项质证,争取案件从“情节特别严重”降档至“情节严重”,刑期从五年以上降至五年以下。
2.主观恶性较小
未对外公开宣传放贷,无固定经营场所、放贷团队;行为人有稳定主业,放贷不是主要收入来源;无套路贷行为,不存在虚增本金、设置违约陷阱;催收仅友好协商,不存在暴力、软暴力、滋扰恐吓;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没有吸收公众存款,金融风险低。
3共同犯罪中认定从犯
若属于共同犯罪,当事人仅协助转账、传递信息,不参与放款决策、利息定价、资金支配,处于次要辅助地位,依法可认定从犯,从轻、减轻处罚。
4.无严重危害后果
未造成借款人或者近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法定加重后果,没有引发群体性信访、恶劣社会影响,债务纠纷有协商化解空间。
5.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
属于初犯、偶犯,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积极协商还款,取得被害人谅解,悔罪态度良好,可争取适用缓刑。
三、可直接套用:辩护意见(节选模板)
周军律师提醒,本文仅为普法参考,模板仅作文书写作参考,不代表个案辩护结论。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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