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尊总重2000克、评估价79万余元的“足金观音像”,经过212次出价,被珠宝商邱先生以84.51万元竞得。带回家一测——含金量为零,主体是铜锌合金。含铜量超79.9%,含锌20.08%,银含量仅0.01%。
这尊观音像的来源更特殊:它是一起行贿案的赃物。王某某2012年花88万元购得,送给太原某国企负责人,该负责人上报纪委后,观音像被检方定为赃物收缴,2021年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
经过三年维权,太原中院二审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退还邱先生84.51万元并支付利息。但一个关键问题至今悬而未决:这尊观音像,到底是如何从“足金”变成“铜合金”的?
一张真实的鉴定证书,和一尊掉色的铜像
2023年5月27日,受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委托,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对一批罚没物品进行线上公开拍卖。评估报告显示,这尊“观音金像”总重2000克,评估金额79.04万元,备注“归入贵金属,足金”,是整批标的物中评估金额最高的一件。
邱先生是珠宝商,参与过多次类似拍卖。他告诉澎湃新闻,交接时因“拍卖物件交接时间很紧,拍卖物品比较多,就没来得及一一检验”,加上物件附带鉴定证书和AU999字印,“出于对太原公共资源拍卖中心的信任,也就未对所拍得物件认真查验”。
那份鉴定证书由国家金银制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南京)出具,证书编号和查询码在官网均可查到,检验结论为千足金制品,纯度等级千足金。证书是真的。
但邱先生带回家后发现观音像有掉色情况,用光谱仪一测,含金量为零。
真证书,假金像。这中间发生了什么?
法院判决的逻辑:标的信息与公示严重不符,不适用“瑕疵不担保”
拍卖行业有一个通行规则——“按现状拍卖,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海关等机构的涉案财物拍卖公告中,通常也会写明“不做真伪及品质担保”。
但这个案子的法院判决,没有适用这条规则。
太原市小店区法院一审判决解除买卖合同关系,判令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退还84.51万元并支付利息。评审中心上诉至太原中院,被驳回。
判决的核心逻辑是:标的物质量与拍卖公示信息严重不符,不能适用拍卖“瑕疵不担保”条款。
翻译一下:拍卖公告和评估报告白纸黑字写着“足金”“评估价79万”,这是明确的品质描述,不是“现状交付”能涵盖的。当拍卖方以“足金”的名义定价、宣传并收取价款时,就不能再用“不担保瑕疵”来免责。
贪官会不会因为赃物“变铜”而减刑?
这是这起案件延伸出的一个法律问题,值得单独说清楚。
答案很明确:不会。
受贿罪数额的认定,核心原则是“按收受财物时的价值认定”。2026年4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细化了这一规则,明确“受贿数额一般按照收受财物时的财物价值认定”。
具体到这尊观音像:王某某2012年购买时花了88万元,送给了太原某国企负责人。受贿行为发生在2012年,数额就应该按照2012年收受时的价值来认定。88万元这个数字,是行贿人的实际购买金额,有据可查。
至于这尊观音像后来在保管、移交、拍卖过程中变成了铜合金——那是另一起事件,发生在受贿行为完成多年之后,与原受贿人的定罪量刑无关。
《解释(二)》同时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对于真伪不明的财物和珠宝、玉石、字画、手表、贵重金属等特定财物,应当进行真伪鉴定。”如果当年办案时这尊观音像的真伪就存疑,鉴定结论会直接影响受贿数额的认定。但问题是,当年办案时它大概率被当成了真金——否则评估报告不会标注“足金”,鉴定证书也不会出具“千足金”的结论。
所以逻辑链条是这样的:原受贿案中,赃物被认定为足金,数额按足金计价;拍卖环节中,它变成了铜合金;但铜合金这个事实,不能倒推回去改变原案的受贿数额。
贪官不会因为赃物在保管过程中“贬值”而获得减刑。受贿数额的认定锚定在收受行为发生的那一刻,而不是赃物最终的去向或状态。
真正的问题在哪儿
真正需要追问的,不是“贪官会不会减刑”,而是这尊观音像在入库到拍卖的这几年里,到底经历了什么。
时间线很清楚:2012年购买,后作为行贿物送出;2017年被检方定为赃物并收缴;2021年入山西省财政厅公物仓;2023年5月拍卖。
从2017年收缴到2023年拍卖,中间隔了将近六年。这六年里,观音像在公物仓经历了什么?入库时有没有做过真伪鉴定?如果有,结论是什么?如果没有,为什么一份真实的鉴定证书能对应一尊铜像?
2026年9月18日,山西省财政厅预算评审中心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已经向上缴案涉金像的单位去函告知了相关情况,但对方尚未回函”。澎湃新闻致电移送案涉金像的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电话无人接听”。
“尚未回函”和“无人接听”,是目前仅有的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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