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前天的文章中提到了两份国务院发布过的文件,一份是《国务院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国发〔1985〕6号),另一份是国务院2012年10月发布的《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的通知》,这两份文件是国家层面从政策上明确发放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两份文件都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贴费,按职务、职级、职称分档发放,发放所需增加的经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由财政拨专款解决。这是国家层面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实际上,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也有类似的发放,只是名称不一样。
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包括事业编制的教师以前是没有什么年终奖金的,年终奖金常见于企业单位,每到年底听到年终奖,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都只有羡慕的份儿。国务院决定从2001年起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规定,从这个时候开始,有些地方的教师因为“不低于”目标才有了名正言顺的年终奖。
根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对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医生、教师等每年多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一次性奖励,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十三薪,但这个第十三个月的工资也不是全额发放,只是发放其中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而已,虽然不多但毕竟还是有了年终奖。
这个十三薪发放的资金来源于当地财政拨款,这跟当地财政实力强弱和经济发展水平高低状况密切相关,财政实力强的地方会正常发放,财政实力弱的地方可能就会欠发,甚至也可能就没有这笔钱,这就是为什么很多老师说从来就没听说过什么十三薪的原因所在。
教育部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制度,同时将原有的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也就是上面说的年终奖纳入了绩效工资的总量中,因而很多地方的教师原有的年终奖也就是十三薪被绩效工资中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所替代。
但也有不少地方在执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同时还按照国家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落实教师工资待遇并确保“不低于”目标的达成,继续发放十三薪的一次性奖励,还有的地方建立教师工资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
将义务教育教师的年终一次性奖励与当地公务员的年终奖励挂钩和捆绑会让发放给教师的这个十三薪在数额上有很大的增加而不再仅仅是一个月的基础工资了。尽管如此,还是有不少地方不仅存在着十三薪数额的地区差异而且在一次性奖励的总额上教师与公务员差距大。
之前看到有位老师在与十三薪相关的文章底部评论区留言(如下图所示),说本省某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都是发十六薪,另一个市发十五薪,其他省辖市发十四薪,县城公务员十三薪,教师十二薪。由于只是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按十六薪计算,总额跟现在有些地方发放的绩效奖金总额差不多,还是让人羡慕了,你那里还发放十三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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