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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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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版权法理论通常将合理使用制度定位为对版权的限制或例外,属于版权侵权的抗辩理由,但在亚洲国际新闻社诉OpenAI案中,印度德里法院对这一传统定位作出了特别的阐释。法院提出,合理使用不仅仅是一项侵权抗辩,而是版权法赋予使用者的权利,是版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在版权人的专有权利和鼓励创造、知识传播等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因此,合理使用条款不应狭义解释,而是应结合版权法鼓励创造、知识传播等公共利益的整体目的予以宽泛解释。在此基础上,印度法院初步认定OpenAI在AI模型训练阶段对新闻作品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最终驳回了亚洲国际新闻社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印度法院从版权制度目的和使用者权利的角度重新阐释合理使用的制度定位,并将公共利益纳入AI训练场景下的利益衡量框架。该思路对于我国如何解释和适用合理使用条款,以及如何在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场景下平衡著作权保护与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作者 | 谢南希 中国政法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曹远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研究生

原标题:印度德里高院将合理使用定位为版权法赋予使用者的权利,并初步认定OpenAI使用新闻训练AI模型构成合理使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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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当前,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领域,人工智能企业在模型训练阶段对版权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是全球主要司法辖区范围内争议最大的法律问题之一。在为数不多的司法个案中,有的法院从促发展的角度,支持在没有使用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不合理损害版权人利益的情况下认定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有的法院从复制、侵权复制品的概念直接认定模型和模型参数不存储版权作品,模型参数不属于侵权复制品,不涉及合理使用的讨论。有的法院适用四要素分析,在现有合理使用分析框架下进行认定,严格考察证据。

主流版权法理论通常将合理使用制度定位为对版权的限制或例外,属于版权侵权的抗辩理由,但在亚洲国际新闻社诉OpenAI案中,印度德里法院对这一传统定位作出了特别的阐释。法院提出,合理使用是版权法赋予使用者的权利,是版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在版权人的专有权利和鼓励创造、知识传播等公共利益之间实现平衡。因此,合理使用条款不应狭义解释,而是应结合版权法鼓励创造、知识传播等公共利益的整体目的予以宽泛解释。在此基础上,印度法院初步认定OpenAI在AI模型训练阶段对新闻作品的使用构成合理使用,最终驳回了亚洲国际新闻社提出的临时禁令申请。虽然该案处于上诉程序中,但现阶段法院提出的观点为人工智能时代版权法合理使用原则的解释和适用提供了新的视角。本文将对印度法院关于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使用者权利的论证思路和利益平衡考量进行简要介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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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观点

(一)合理使用是使用者权利,不仅仅是侵权抗辩理由

印度《版权法》第14条“版权的含义”规定了版权是指对作品实施复制(包括以电子方式存储)、向公众传播等专有权利,第52(1)(a)条“特定行为不构成版权侵权”规定了合理使用,允许使用者出于私人或个人使用(包括研究)等目的使用版权作品,不构成侵权。

印度德里法院参考加拿大最高法院的观点,指出印度《版权法》第5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不仅仅是版权侵权的一项抗辩理由,而是单独规定的使用者对版权作品享有的权利或特权,属于版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应进行宽泛、开放地解释,不应狭义理解。法院还进一步明确,第52条不是版权侵权条款的例外条款。

(二)合理使用的分析

对于OpenAI在模型训练阶段存储新闻相关数据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法院将合理使用的分析分为目的测试和公平性测试,即审查OpenAI的存储行为是否具有《版权法》第52(1)(a)规定的特定目的,以及存储行为是否公平合理。

在目的测试中,对于《版权法》第52(1)(a)规定的于私人或个人使用(包括研究)目的,法院采取了较为开放的解释方法,分别对商业性使用、私人(private)和研究的含义进行了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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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法院认为,商业性使用不排除合理使用的适用,因为合理使用条款没有明文限制商业性使用,区别于印度《版权法》其他条款明确排除商业性使用的立法体例,在此背景下,法院不应加入“非商业性”要件来解释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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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法院认为,“私人”的含义不限于自然人的个人活动,也可以涵盖封闭系统内的内部使用,即OpenAI在模型训练阶段对新闻的存储和处理都发生在封闭系统内,不向公众开放,公众无法接触也无法下载,模型完成训练后也没有以自然语言等形式提供给第三方,因此,这种使用行为具有私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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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法院宽泛地解释了“研究”,认为研究不限于人类学者开展的传统研究活动,也可以涵盖机器学习和AI训练,训练大语言模型旨在生成新知识,推动AI发展,也可以视为一种研究活动。

在公平性测试中,法院指出印度法下不存在单一、固定的合理使用公式,应结合使用范围、市场影响和公共利益进行整体判断,使用范围和市场影响侧重于考察使用行为是否损害作者权利,公共利益判断则是考察功能是否服务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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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范围方面,在亚洲国际新闻社未能证明其新闻作品被模型记忆或复现,也未证明新闻副本向公众传播的情况下,法院根据OpenAI提交的证据初步判断OpenAI对新闻的存储和处理仅服务于模型训练目的,不是为了直接传播或替代原新闻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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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影响方面,法院指出,亚洲国际新闻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市场份额、订阅收入或流量因OpenAI运营而下降。在此情形下,法院对比了ChatGPT和亚洲国际新闻社的使用目的和性质,发现亚洲国际新闻社主要业务为新闻采集、核实、编辑与联合供稿,而ChatGPT则主要提供内容生成、研究、头脑风暴、翻译、学习教育、总结改写等功能,且在新闻场景下ChatGPT仅提供新闻摘要、片段,并附有指向原网站的引用链接,在每日新闻查询场景下ChatGPT更接近于使用RAG技术整合多信源的AI搜索工具。据此,法院初步认定OpenAI对新闻作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质与原新闻存在根本差异,不能认定ChatGPT生成的回复是新闻的替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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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利益方面,法院认为OpenAI通过ChatGPT所实现的功能具有公共利益,因为训练后的大语言模型可以帮助公众分析和生成文本、改善信息获取、支持教育和科学研究、促进软件开发、实现翻译与沟通,并为残障人士提供工具,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也需权衡科学和技术研究带来的社会利益。

综上,法院认为OpenAI为训练大语言模型而存储新闻的行为通过了目的测试和公平性测试,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三)实质性复制的判断

关于ChatGPT生成的回复是否构成对原新闻的实质性复制的问题,法院首先明确应区分思想和表达,版权仅保护表达,然后将ChatGPT生成的回复与新闻原文整体进行了比较,初步认定二者虽涉及相同新闻事实,但表达方式、语境安排和补充说明均存在差异。法院进一步指出,亚洲国际新闻社使用了较强的对抗性提示词,试图诱导模型给出接近原文的精确回复,但即便如此,ChatGPT生成的回复也没有达到实质性复制的程度。法院还认为,应将新闻原文与AI生成内容进行整体比较,不应仅截取局部片段。最终法院认定,亚洲国际新闻社未能证明ChatGPT在输出阶段生成的内容构成版权侵权。

(四)版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

对于亚洲国际新闻社提出的ChatGPT转移新闻流量导致广告收入减少、不支付许可损害版权人利益的观点,法院认为亚洲国际新闻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OpenAI导致新闻失去订阅或业务遭受损失。

法院基本上采纳了OpenAI提出的观点,即版权人的诉求和潜在损失可以量化(例如,亚洲国际新闻社曾要求OpenAI支付750万美元的新闻许可费用),可以通过诉讼获得金钱赔偿,但对于OpenAI来说,如果发布临时禁令,将对OpenAI运营产生无法量化的重大影响和无法弥补的损失,而且这种影响无法通过金钱方式获得补偿。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发布临时禁令,将不利于AI发展,尤其会阻碍大语言模型在印度的开发和发展,而且还将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直接影响印度数百万ChatGPT用户。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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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在本案中,印度法院明确指出,合理使用是版权法赋予使用者的权利,属于版权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应狭义理解,合理使用条款不是版权侵权条款的例外条款,也不仅仅是一项抗辩理由。这一特别的制度定位直接影响了后续技术层面对合理使用的具体分析。本案虽然是印度法院在临时禁令程序中作出的初步判断,仍在上诉过程中,但法院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定性以及后续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场景下的分析适用为国内合理使用制度的构建提供了参考。

对于合理使用的判断,印度法院采取了目的测试和公平性测试。在目的测试中,法院在解释印度《版权法》合理使用条款规定的出于个人研究目的的使用情形时,初步认定私人使用目的可涵盖模型训练这种封闭系统内的内部训练,研究也可涵盖机器学习和AI训练,商业性使用不排除合理使用的适用。在公平性测试中,法院初步认定OpenAI对新闻作品的使用仅限于模型训练,不是用于直接传播或替代原作品,OpenAI对新闻作品的使用目的和性质与原新闻存在根本差异,不能认定ChatGPT生成的回应是新闻的替代品,原告未举证证明市场份额、订阅收入或流量下降,ChatGPT的功能具有公共利益。最后,法院认为如果发布临时禁令,会损害公共利益,因为阻止AI模型研发将导致无法量化的公共利益损害大于版权人可量化、可事后索赔的有限利益损害。

参考材料

ANI Media Pvt. Ltd. v. Open AI OpCo LLC, CS(COMM) 1028/2024, 2026:DHC:5900 (Delhi High Ct. July 24, 2026).

封面来源 | AI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