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务派遣,被用工单位“退回”后没人接收,怎么办?

「法律解答」

先要搞清楚一个概念。

劳务派遣,真正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的通常是派遣公司,故而它才是法律上的“用人单位”;实际干活的公司叫“用工单位”。用工单位说“退回”,只是把劳动者退给派遣公司,不等于劳动关系自动没了。

法律明确规定,用工单位不能无缘无故随意就能把劳动者退回。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说得通俗点,劳务派遣工并不是临时工,不能说不要就不要,退回得说出一个正当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理由。

有网友看到这纳闷了,劳务派遣必须要符合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有临时性这一特征,怎么不是临时工?

倘若是临时性的用工,那么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动合同中会有所体现,即会告知劳动者这份工作不是长期的,让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到时间了,合同结束不再续签或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

故而,派遣单位不得以"无人接收"为由拒不承担退回后的义务。

换而言之,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无论用工单位是否退回、是否有新的用工岗位,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始终存续,派遣单位必须承担用人单位义务(支付最低工资、缴纳社保等),不得推诿。

这就意味着劳动者被退回后,倘若认为用工单位退回行为违法,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倘若认为用工单位合法,则需要向派遣单位发出书面催告,要求其限期安排重新派遣或协商解除事宜,保留送达凭证。在被退回至重新安排工作期间,向派遣单位主张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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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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