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撤三”)是商标授权确权领域高频案件类型,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时间匹配度直接决定商标权利能否维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代理一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经审理,认定权利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完成商标性使用,驳回商标注册人的诉讼请求。俞强律师长期处理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等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争议,熟悉商标行政及司法审查标准,能够协助当事人梳理证据链条,在撤三案件中做好举证抗辩工作。

案情

某主体持有一枚服务类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包含咖啡馆等多项服务项目。案外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商标局经审查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商标注册人不服该决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复审。

复审阶段,商标注册人提交水费票据、店铺公章照片、自行印制的宣传单、优惠券以及主体营业执照等材料,主张其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已实际使用涉案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后认为,上述证据存在时间不匹配、未体现商标标识、部分为单方自制材料、无法体现商标识别来源功能等瑕疵,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商标真实商业使用,维持撤销结论。商标注册人不服该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复审决定并要求重新作出行政裁决。本案第三人由俞强律师代理参与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为:商标注册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能否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三年期间,于核定的咖啡馆等服务项目上,构成公开、合法、有效的商标性使用。

裁判要点

  1. 本案实体审理适用2014年《商标法》,商标撤三制度立法本意在于清理闲置商标,推动商标投入真实商业使用,实现商标识别服务来源的核心功能。

  2. 水费票据仅可反映经营场所的用水情况,不能直接证明开展核定服务的商业经营行为;公章照片无法核实形成时间;宣传单、优惠券属于权利人单方自制证据,缺乏佐证,无法确认实际形成时间;营业执照仅属于经营主体资质文件,不属于商标使用证据。

  3. 全部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实诉争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服务上进行商标意义上的实际使用,被诉复审决定认定事实与法律适用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商标注册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俞强律师表示,商标“撤三”案件中,商标性使用强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用以发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并非简单存在经营场所、持有经营资质即可完成举证义务。结合本案,对商标权利人实务提示如下: 第一,留存使用证据需要兼顾时间、标识、主体、商业场景四大要素。证据时间必须落在被审查的三年指定期间;证据材料应当清晰体现涉案注册商标标识;证据要能够指向商标权利人或许可使用主体;应当体现真实商业交易、推广等市场行为。 第二,单纯缴费票据若未体现商标,仅能证明场所存续,不等于商标使用;权利人自行制作的宣传单、优惠券等单方证据,证明力较弱,尽量搭配合同、发票、对外宣传投放记录、交易凭证等第三方证据相互印证,构建完整证据链。 第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材料,仅能证明经营资格,不属于商标使用证据,不能单独作为维持商标权利的依据。 第四,商标权利人应当建立商标使用证据档案管理习惯,定期归集交易、宣传、推广资料,一旦遭遇撤三程序,可快速整理有效证据,降低商标被撤销的法律风险。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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