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综治中心处理涉法涉诉问题时,常能听到这样一句话:“这事千真万确,我亲身经历的,为啥就是不给解决?”说这话的人,往往满脸委屈,甚至情绪激动。他们觉得自己占理,事情也真实发生过,可处理结果就是不如愿。问题出在哪儿?很多时候,是没分清两个概念: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

客观事实,就是你亲身经历、亲眼看见、真实发生过的全部过程。法律事实,不一样。它是由法律规定的,被法律职业群体证明、由法官依据法律程序认定的“客观”事实。说白了,法律事实不是“你觉得真”,而是“法律上能认定为真”。

这两者之间,隔着证据、程序和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认定的事实,不一定完全等于客观真实。有人把它叫“有限的真实”“程序中的真实”。这不是法律不追求真相,而是法律必须在有限时间、有限证据、法定程序里作出一个可接受的判断。信访工作也一样。当事人说被欠薪、被侵权、被不公对待,这是他的客观经历。但处理机关必定会追问:有没有证据?责任主体是谁?诉求有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如果只有“我认为”,没有“我能证明”,或者事情根本不归法律管,客观再有理,也很难变成法律上能支持的诉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举个例子。朋友间借钱,没打借条,也没转账记录,只有口头约定。客观上看,钱可能真借了。但法律上,没有证据,就很难认定。再比如,有些纠纷属于新类型,生活事实和法律条文里的事实类型对不上,就需要解释、归类和论证。不是你的委屈不真实,而是处理问题必须按法律事实来。

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差在哪儿?

先说来源。客观事实来自亲历、记忆和情绪;法律事实来自证据重构。你说“他欺负我”,这是感受;你说“某年某月某日,他做了什么,造成什么后果”,这才是可证明的事实。

再看标准。客观事实求“真”;法律事实求“法律上的真”。证据要合法、真实、关联。非法取得的证据、道听途说的消息,很难成为定案依据。

还有规范。法律事实必须能被法律规范涵摄,属于法律调整范围,符合构成要件。不是所有生活事实都归法律管,法律管不着的,就难以产生法律后果。

程序也很关键。法律事实要经过受理、举证、调查、认定等程序。信访也有登记、受理、办理、复查复核等环节。程序不是走过场,而是事实认定的保障。

最后是后果。法律事实能引起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客观事实不一定。简单说:客观事实回答“发生了什么”,法律事实回答“法律上能认定什么、该产生什么后果”。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提交信访诉求,应该怎么做?

把“情绪话”转成“法律话”。不要只说“太欺负人”,要说清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后果、因果关系和具体请求。比如:“某年某月某日,某人做了什么事,造成我什么损失,违反什么规定,我请求赔偿/履行/撤销/查处。”

明确诉求和法律依据。是请求赔偿、履行合同、撤销决定,还是要求查处?对应哪部法律、哪条政策?依据越明确,办理越有方向。

证据为王。合同、转账记录、票据、聊天记录、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受理回执等,都要注意合法取得,形成证据链。没有证据支撑的事实,很难成为法律事实。

先走法定途径。能仲裁、诉讼、行政复议、调解的,先走相应程序。信访是补充渠道,不是替代渠道。程序走对了,事实才有机会被认定。

初信初访时讲清楚。按“何事、何时、何地、何情、何故、何物、何人”把事实说全,诉求具体,证据目录清晰。首办负责制要真落实,信访人也要把材料准备实。

接受程序规则。时效、管辖、举证责任、复查复核期限,都是规则。事实真伪不明时,法律会按证明责任分配后果。这不是偏袒谁,而是程序要求。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对结果不服,依法申请复查复核,不重复缠访。有新证据、新事实,可以依法提出;没有新内容,反复投诉只会增加后端重复办理。

寻求专业帮助。律师、法律援助、调解组织,能帮你把客观事实“翻译”成法律事实,把合理诉求变成可处理、可回应的诉求。

分清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并不是增加投诉人的举证难度,而是让合理诉求以法律能识别、程序能处理、证据能支撑的方式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前提就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客观事实让你觉得有理,法律事实才能让诉求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