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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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共五个股东,每人各占20%股份,按股份出资、分红。全部人员都参与了公司管理。现在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偷逃税额900余万元。依照现行司法解释,单位犯罪,偷逃税额500万以上的,主犯量刑为十年以上。缉私的起诉意见书认定五人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请问这五个股东都得认定为主犯,还是说可以区分主从?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1号)规定“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换言之,可以不区分主、从犯,也可以区分主、从犯。
3、参考《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个案中,不是当然的主、从犯关系,有的案件,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从关系不明显的,可不分主、从犯。但具体案件可以分清主、从犯,且不分清主、从犯,在同一法定刑档次、幅度内量刑无法做到罪刑相适应的,应当分清主、从犯,依法处罚。
4、综上,尽管所述五人都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但在法律上可以分主从犯的。应当考虑五人的分工问题,谁在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犯意的提起意者、最大获利者、走私核心环节的主导者等,可以认定为主犯;而只是参与边缘的事务的可以认定为从犯,比如负责管理仓库的人员就要比负责通关的人员责任要小。这些都因案而异,需根据具体案件事实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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