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备受关注的徐某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49岁被告人徐某因在三小时内接连杀害三人、致一人重伤,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案因被害人包含一名82岁小学老师、被告人被鉴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引发广泛讨论。
经查,徐某,有着多次犯罪前科,曾因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先后入狱,属于累犯。2025年9月9日上午,徐某提前准备匕首,头戴鸭舌帽外出,在短短三小时内,先后袭击舅舅、同村长辈、小学老师高申远,造成三人死亡,随后又刺伤邻居家属致其重伤二级,作案后骑电动车逃窜,半小时后即被警方抓获。
其中,82岁教师高申远遇害过程被家中监控拍下,整个行凶过程仅五分钟。徐某供述,杀害高老师的缘由是当年在校管教过严,其余被害人则被其称作要“了结恩怨”。但村干部及受害人家属均表示,从未听闻徐某和几名被害人存在明显矛盾。徐某作案前提前踩点、规划路线、关停手机、丢弃手机卡,反侦查特征明显。
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检方提出,该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徐某同时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庭审中,面对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赔偿诉求,徐某称自己是精神病人,无赔偿能力,82岁教师遗体至今仍停放在殡仪馆,已产生十余万元冷藏费用。受害人家属对精神病鉴定结论存疑,曾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节,最终对其判处死刑。
北京律师葛树春分析,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不等于免死金牌。《刑法》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不是必然从轻。葛树春指出,本案徐某事前预谋、有序选择多名熟人下手,作案手段残忍,一次性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后果极其严重,加上属于累犯,主观恶性极深,法院综合权衡后不予从轻,判处死刑,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葛树春同时提示,即便被告人无赔偿能力,被害人家属依然有权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拿到生效赔偿判决;后续一旦发现被告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随时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多次前科人员的风险管控、严重精神障碍人员的社区帮扶,也是防范极端恶性案件需要补齐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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