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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

近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伪造处方套取医保基金案件。

  • 被告人冉某负责销售某公司治疗肺癌的某药,重庆某医院肿瘤医生王某介绍肺癌患者到冉某处购买某药,冉某又经某药房主管郎某介绍,联合药房,在带领肺癌患者购药过程中,向药店提供其伪造的处方笺,使用肺癌患者的医保卡超量购买治疗肺癌的某药,患者自用药品交付本人,超量购得药品对外转卖牟利。

法院认定,参保患者本人必需用药对应的医保费用不属于诈骗金额,仅超量购药部分计入涉案金额,扣除案发前退赔款项,冉某诈骗金额 1656348.31 元,数额特别巨大。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冉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继续退赔医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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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男,1993年10月出生,户籍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诈骗罪,202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3月31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辩护人严广言,重庆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诉〔2025〕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于202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刑补诉〔2026〕2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冉某及其辩护人严广言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院依法延期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冉某在带领肺癌患者购药过程中,向重庆某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药房)南岸区某店、某甲店提供其伪造的处方笺,使用肺癌患者的医保卡超量购买治疗肺癌的某药。冉某共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5381582.85元。案发前已退赔1597712.86元。冉某诈骗金额3783869.99元。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书证、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冉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冉某坦白且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建议判处冉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冉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医保患者自用部分药品对应的医保支出不应计入诈骗金额,故冉某诈骗金额为1656348.31元;2.冉某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建议对冉某在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二年的幅度范围内量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冉某负责销售某公司治疗肺癌的某药。重庆某医院肿瘤医生王某介绍肺癌患者到冉某处购买某药,冉某又经某药房主管郎某介绍,与某药房万州区某店和具有销售特病类药品资质的某药房南岸区某店、某甲店合作,由冉某将享受医保报销的肺癌患者带至万州区某店,让南岸区某店、某甲店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远程视频扫描患者电子医保凭证或者将患者医保卡邮寄至南岸区某店、某甲店直接刷卡的方式扣除医保报销部分,个人部分由冉某代为支付,某药房将某药配送至万州区某店后,患者自行到店领取或邮寄领取。冉某在带领肺癌患者购药过程中,向药店提供其伪造的重庆某医院处方笺,超量购买某药。冉某将购得的某药低价或免费提供给前述享受医保报销肺癌患者,剩余的超量部分低于正常价格转卖给自费患者从而实现非法获利。公安机关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侦查。2024年5月29日,民警抓获冉某。归案后,冉某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经核算,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冉某造成国家医保基金损失共计3254061.17元。案发前已退赔1597712.86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信息、到案经过、提取材料清单、处方笺、印章印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购药记录、病历资料、外购处方登记表、门诊就诊记录、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材料、自查报告、情况说明、退款凭证、报销明细表、被告人户籍资料,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证人唐某、向某、吴某、乔某、张某、金某、郎某、蔡某、黄某、陈某、张某甲、张某乙、马某、王某、余某、孙某、唐某的证言,被告人冉某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656348.3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控辩双方争议的诈骗金额问题。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包括提供自己医保卡给被告人冉某使用的癌症患者自用某药部分医保报销的金额2127521.68元以及冉某超量购买的部分医保报销的金额3254061.17元。提供自己医保卡给被告人冉某使用的癌症患者每月本就需服用某药,冉某伪造处方超量购买某药后,将癌症患者需服用的部分交给了癌症患者,这部分药品,医保基金本就应予以报销,冉某超量购买的部分才是医保基金不应予以报销的部分,故超量购买的部分涉及医保基金报销的金额才应认定为诈骗金额。冉某超量购买的部分涉及医保基金报销的金额共计3254061.17元,扣除案发前已退赔1597712.86元,冉某的诈骗金额为1656348.31元。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归案后,冉某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冉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冉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折抵依法羁押日期三十八日,即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2037年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次日即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冉某退赔骗取的医保基金165634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沈 宁

人民陪审员 刘志英

人民陪审员 廖玉惠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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