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现实中,不少企业被贴上“低效用地”的标签,面临清退或整改。但翻开《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从头翻到尾,根本找不到“低效”这两个字。这顶帽子到底是谁发明的?扣帽子的依据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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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管理法》:只有原则,没有“低效”

翻遍现行《土地管理法》,确实找不到“低效用地”的明确定义。法律里只有“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性要求,但没有给出“低效”的具体标准。

2021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一次在法规层面提到“低效用地”,但只是一句原则性的话:政府应当“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这句话只说了“要引导开发”,没有说“什么是低效”。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虽然规定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几种情形,但里面根本没有“低效”这一条。换句话说:“低效”本身不是收回土地的法定理由。

二、《城乡规划法》:同样没有

《城乡规划法》同样找不到“低效用地”这四个字。它只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这条原则性规定,只是地方政府推进低效用地整治的规划依据之一,并不是对“低效用地”的定义或界定标准。

三、那“低效用地”的概念从哪来?

既然两部法律都没写,“低效用地”这个概念到底哪来的?答案是政策性文件。

2016年,原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次对“城镇低效用地”下了定义:“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2023年,自然资源部又印发《关于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工作的通知》,在43个城市开展试点。各地在此基础上,出台了自己的认定办法和实施方案。

简单说:一部法律没写、行政法规没定、全靠政策性文件撑起来的制度。

四、总结

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对“低效用地”没有设立明确的界定标准。

两部法律只提供了“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性要求,具体什么是“低效”、怎么认定,主要靠政策性文件来填补。这就是实践中争议频发的根源——法律没写,政策来填,企业被贴标签时常常找不到明确的法律依据。

如果遇到以“低效用地”为由的清退,记住三点:

第一,“低效”不是收回土地的法定理由。《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列了五种情形,没有“低效”。

第二,认定低效必须有程序和标准。最高法明确:低效用地认定需经专业机构评估并公示异议期,不能光凭一个指标就贴标签。

第三,地方规定不能突破国家法律。地方政府的认定办法位阶比《土地管理法》低得多,两者冲突时,听国家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