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行员石先生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失能收入损失险,保险期内,石先生因罹患疾病永久停飞,石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却遭拒赔。石先生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日前,红星新闻记者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2月11日下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石先生保险金220万元。
▲庭审现场 图片来源: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石先生诉称,2022年1月20日,其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失能收入损失险,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提供所需材料,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单,其中永久性失能保额为22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期间内,石先生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满后罹患疾病,导致飞行体检不合格,且民航管理机关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的两年内确定其永久丧失飞行能力的,保险公司按照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额给付永久丧失飞行能力保险金。
保险合同生效后,石先生在保险期间因冠状动脉肌桥、腔隙脑梗死等住院治疗,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专家委员会于2024年1月23日出具鉴定意见,石先生体检不合格而永久停飞。石先生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却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石先生投保前已患有疾病,从其2020年10月的《空勤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和体检合格证申请审批表》可知,其患“心肌桥伴心肌缺血”病史多年,近十年体检鉴定均为不合格,于2012年6月由民用航空人员体检鉴定委员会讨论特许合格,以维持飞行资格,在投保前的健康调查问卷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真实病史,属于责任免除情形。石先生被永久停飞的直接原因是心肌病恶化,并非意外事件,属于保单约定的既往症或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导致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影响到保险公司对健康风险的认定,为了合理分配保险风险评估信息的责任,《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健康询问义务及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对普通公众而言,无从知晓哪些事项应该告知,因此《保险法》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为有限告知、被动告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范围限于保险公司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主动询问健康告知事项后,石先生在询问的事项范围内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在案证据显示,石先生通过微信线上投保,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保险业务员仅要求石先生提交飞行执照、教员执照、体检合格证、登机牌,并无健康询问事项,尽管保险公司称投保采用线上沟通和线下邮寄方式进行投保,并提交了《健康调查问卷表》,《健康调查问卷表》中的相关问题均属于概括性询问,并无具体询问内容,难以证明保险公司尽到了明确询问义务以及石先生在保险公司询问范围内违反了如实义务。同时,石先生向人寿保险公司提供的《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显示“限制每月飞行时间不超过60个小时”,在体检合格证对飞行时间作出限制并特许合格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继续核查石先生的健康状况,但保险公司对此未进一步核查。因此,在石先生体检合格证明确限制了飞行时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核保后出具了案涉保险单,视为其对特许合格证的认可及对石先生健康状况的认可。法院据此未予以采纳保险公司以石先生体检不合格,投保前已患疾病拒绝理赔的意见,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不应免除,应履行保险金支付义务。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石先生支付保险金22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