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州一女子被指发布45秒拼接视频,犯寻衅滋事罪被判1年8个月,羁押608天后检方撤诉,获43.68万元国家赔偿。
指控——
女子被指发布45秒拼接视频浏览量15.7万次,检方指控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这名女子姓罗,今年41岁,是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人。
她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说,她大学本科学的是法律专业,2022年9月14日晚上8时左右,她在朋友家突然被民警带走,次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分局刑拘。
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后来该分局向惠阳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罗女士因对惠州立创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惠阳区淡水街道办新桥村委会地段土地被政府盘整回收有异议,为引发社会关注,她通过他人将该村委会在政府储备用地上建设污水处理设备的现场施工照片与其他照片拼接起来,制作一段45秒标题为“强推土、强推田、强填埋”的虚假视频,于2022年9月3日1时左右发布在网上,至案发时该视频浏览量达15.7万次,点赞数达8346次,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罗女士提供的那段45秒视频中看到,视频里有渣车在倒土,也有土堆、老翁倒地以及救护车和医院等画面。
2023年2月1日,惠州市惠阳区检察院向惠阳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罗女士发布不实视频以引起关注,对当地形象造成重大负面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检方认为,罗女士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责。
判决——
一审犯寻衅滋事罪,判处1年8个月,上诉后两次发回重审
庭审时,罗女士辩称她从未注册过涉事账号,也没有发布过该视频等。
罗女士的辩护人称,检方起诉的事实没有充足证据,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案涉账号由罗女士注册并使用,视频内容都是真实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罗女士构成寻衅滋事罪。
惠阳区法院审理查明,当初罗女士为引起社会关注,将与其诉求无关的场景图片委托他人制作了一段时长45秒的视频,并配上煽动性标题,用她婆婆手机号码注册的账号进行发布。
法院认为,罗女士利用平台账号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不实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她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
2023年10月27日,惠阳区法院一审宣判称,罗女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
一审宣判后,罗女士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上诉至惠州市中级法院。
2024年3月1日,该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惠阳区法院重新审判。
同年9月9日,惠阳区法院判决称,罗女士犯寻衅滋事罪,判处1年8个月。罗女士还是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再次向惠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5年7月17日,惠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惠阳区法院在重新审理该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终审裁定称,撤销该刑事判决,发回惠阳区法院重新审判。
撤诉——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罗女士有发布虚假视频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2026年3月24日,惠阳区检察院向惠阳区法院撤回对罗女士的起诉,4月28日,惠阳区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5月13日,惠阳区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称,经审查,该院认为惠阳公安分局认定的罗女士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她有发布虚假视频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
该检察院称,依照相关规定,决定对罗女士不起诉,她被扣押的手机由扣押机关发还。
国赔——
被羁押608天给罗女士和家庭造成了影响,赔偿43.56万余元同时拟赔礼道歉
罗女士称,2026年5月,她向惠州市惠阳区法院申请国家赔偿。
她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她要求赔偿因错误刑事判决、违法羁押限制人身自由的赔偿金30余万元,同时要求赔偿她因长期错误追诉、反复审判造成714天的误工损失费、律师费、交通费、材料打印费等共计57万余元。
她说,她申请依法赔偿因两次错误有罪判决、长期羁押致她和儿子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严重心理创伤造成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我申请赔偿20万元,赔偿我儿子10万元,同时为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依法追究对我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依规给予他们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她说,惠阳区检察院经审查,最终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对她决定不起诉,她无罪,她自当初被错误立案、羁押、审判,直至不起诉决定生效,人身自由被剥夺600多天,被释放后仍然不得不忍受714天的审判。其间经历两次一审有罪、两次二审发回等,身心遭受巨大创伤,名誉严重受损,正常生活、工作、社会交往完全中断,且作为“有罪”之身,无单位敢录用,长期待业在家,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不但生活陷入困境,更是承受了长期、持续、严重的精神痛苦,特别是自己被抓后,未成年儿子患上严重抑郁等心理疾病,不愿和人交往,郁郁寡欢,整日待在家,无心上学,“我们至今都没有走出阴影,实在太痛苦。”
惠阳区法院审理后称,该法院系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法院即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罗女士赔偿,她被错误羁押608天,应赔偿她人身自由赔偿金30余万元,综合考虑此事给她和孩子、家庭、生活造成的影响,酌定对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按人身自由赔偿金的45%即13.56万余元予以赔付。
该法院称,因罗女士儿子非该案国家赔偿对象,且该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已酌情考虑因错误羁押对她家庭产生的影响,故对她请求赔付她儿子精神抚慰金一事,不予支持。
该法院还称,罗女士被羁押608天,确实对她造成了精神损害,也对其家庭生活及名誉造成影响,故应当为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关于她请求追责问题,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请求范围,其诉请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26年7月24日,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出具国家赔偿决定书称,经该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向罗女士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3.56万余元,同时决定向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罗女士说,该法院至今没有给她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也没有给她赔礼道歉。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多次联系惠阳区法院负责国家赔偿的法官,电话打通后一直无人接听。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