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鲲刘律

羽鲲刘律

关注
9粉丝
2关注
115被推荐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优质法律领域创作者

8枚勋章

刘鹏举 现职业为执业律师,专业方向为民商事领域,专注刑事辩护和非诉业务的创新研究!
IP属地:河南
更多信息

  • 昨天看到一篇文章,我觉得对于想做自媒体的小伙伴还是比较有意义的:
    第一,做自媒体不要以获取粉丝的关注度为目的,目的是拓客,因为律师是依靠案源生存的,所以让你的自媒体讲究经济效益才是第一位的。 第二,通过矩阵规则,进行多方面布局,你的作品在这个平台可能不温不火,但是可能在其他平台会出现爆款,所以不要盯着一个平台,同时也是在选择适合自己的赛道。 第三,不要简单的普法,相关的普法对于老百姓来讲意义不大,他们只关注自己的关注的关注点,这个关注点就是他们的权利,他们的权益。所以说,要通过案例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是否能够解决他们的问题是他们评判律师优劣以及选择律师的核心法则。 第四,内容上不要太夸张,也不要太平庸,太夸张会给人一种华而不实的感觉,太平庸是没有吸引度的,内容可以共情,但是不能俗套。 第五,不要自嗨式的输出内容,太把自己的内容当回事,总觉得自己的文章天下第一,不被认可是因为曲高和寡,这对于做自媒体的小伙伴来说也是忌讳,接地气贴近现实,能够让人认可并有效锁定你的目标客户才是你内容的目标。 #律师开放麦#
  • 讲述一下我身边的一位律师,是中年转行考过法考,目前是独立的执业律师,业务做的还可以,今天我讲讲他的个人经历。
    我们当年的法考叫司法考试,我是在大学考过的,大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学习氛围,认真看书,脑子不笨,通过法考相较于已经工作了,时间不是很充足的人,我觉得在大学通过考试还是要轻松一些。 我身边有几位都是跨行通过法考,然后拿到了律师执业证,之所以讲述我的这位朋友是因为人家的经历本身就很励志。 我和冯律师是在一场学习中认识的! 朋友冯律师跟我年龄相当,初中毕业就去部队当兵了,在部队冯律师并没有选择堕落,而是在部队通过了大专的自考。 冯律师的父亲是一位交警,算是郑州的土著,当了几年兵的冯律师找了一个西安的女朋友,这位女朋友后来就是他现在的媳妇。 他退伍后就和女朋友去广州做服装批发生意,冯律师属于脑子活络,人也真诚的那种,然后也有一定的社交能力,接人待物非常周到,正所谓人情练达即文章,冯律师很快就在广州扎了根,生意做的也很棒。 在广州的几年,赚的马内让他再西安买了房子,把家安置在了西安, 在2016年,已过而立之年的他回到郑州,看到自己的叔叔在郑州做律师,那种对律师行业的憧憬和对做律师的信仰,让他再次发力,他就开始提升自己的学历,用了两年的时间通过自学考试拿到了本科学历。 这样就有了考法考的学历资本。 这期间,他在自己叔叔的律师事务所,做行政,做行政期间,拿起了法考的书籍,通过个人的努力在2018年通过法考,然后实习一年后成为一名独立的执业律师。 因为前期自己经营的人脉,当大家知道他做律师后,也开始慢慢给他介绍案件。 神枪手很大程度上都是子弹喂出来的,通过行业的磨炼,专业达到了一定的级别,而且能力和资历很快使他成了他叔叔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法考# #法考过来人有话讲# #热点解读#
  • #河北一女子疑家暴去世知情人发声# #疑遭家暴死亡女子曾联系丈夫第三者#
    这起悲剧并非孤立事件,它背后折射出的,是家庭暴力这一社会顽疾的残酷现实,我前几天就说过:“家庭在某种条件和状态下很可能是最小的一个霸凌单元环境,很多时候,一些原生态的家庭不仅仅存在着降维打压的歧视,更有赤裸裸地欺凌,还有深深地伤害。” 婚姻本应是相濡以沫的承诺,却为何成为某些人的“合法伤害许可证”?当爱情消逝,亲情淡漠,为什么有些人选择举起拳头,而不是和平分手?“如果不爱,可以选择放弃,但是请不要伤害”——这句朴素的道理,为何在某些人那里变得如此难以理解? 家暴从来不是“家务事”,而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2016年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暴的违法性,设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然而,法律的存在并未能阻止所有悲剧的发生。此案中,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的行为,更反映出一些人面对家暴时的错误选择:不是制止暴力,而是试图掩盖罪恶。 我们必须认识到,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容忍不会换来改变,沉默只会助长暴力。受害者需要勇敢说“不”,社会应当提供更多救助渠道,执法机关必须坚决介入。同时,我们也需要思考:为什么有些人面对破裂的婚姻,宁愿选择暴力也不愿放手?这背后是否有社会观念、经济因素等多重原因的交织? 刘某某的悲剧警示我们:需要完善的家暴预警机制,需要更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需要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观念。 每个人都应该明白——暴力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果不爱,请好好离开,而不是将婚姻变成坟墓,让家暴成为凶手。 现实中,每一个家庭都需要用血缘和情感链接,也需要用尊重来滋养,尊重权利,尊重生命和自由,还需要用真正的爱去进行建构真正的平等的关系,如果失却了爱,一切都会变得复杂,也会变得冷漠! 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律师说法#
  • #扶老人被讹2个月后收到阴阳道歉信# #女子哭诉扶老人反被诬陷让人寒心#
    其实这种”恩将仇报“的新闻看了总让人不舒服,我们都喜欢“滴水之恩涌泉相报”的感恩回馈,而不喜欢恩将仇报的忘恩负义之举。 其实从人性以及从社会的发展来讲,我觉得这是没错的,人们播下种子是希望收获美丽的果实,再就是很多人做好事也不是为了图回报,而是内心良知的善心表现,我前几天在微博上就说,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司法,不仅要追求正义,更要鼓励善良,赞扬善良。 施救相助的行为一定是一种美德,而这种美德也是一个社会秩序和谐的润滑剂,想想,一个冷漠的社会一定是残忍的社会,当大家都因为做了好事而被诬告,做了好事非但没有获得预期的回报,而是收到了反向的惩罚,这种惩罚的反向作用力对于引导人的行为一定是负面的。 所以,我还是认为,对于诬告的行为是有必要惩罚的,不能够仅仅因为自己一句轻描淡写的道歉,就能救赎自己的错误。 这个社会尽管需要宽容,但是更要容得下善良,诬告因为具有反向的社会教化而应当在法律上予以拒绝甚或是禁止。 说到这里,也要提到人性,很多人都在说,并不是老人变坏了,而是坏人变老了,这个观点一直都有它站得住的基础,我也认为,很多时候,社会的问题,仅仅依靠法律去解决,法律真的不是万能的,而且有些问题并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是人的问题,只有去探究人性,解决人的内在需求问题,可能才会有解决问题的方法。 追溯这个问题本身,老太太之所以诬告,可能还有一个根本性的原因,那就是因为摔倒后需要找到一个为她买单的人,很不幸,女孩成了这个买单的人。 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要辜负自己的善良也要找一个帮助自己的别人买单,归根结底还是人性内在的阴暗,以及转嫁风险的思想作祟。 其实老人的这种行为,以前也是有的,之所以没有被曝光是因为以前没有网络,而且因为证据不好获取,很多人就自认倒霉了。 但是,不管如何,做一个自足善良的自己,不仅是对自己的尊重,也是对社会的尊重。 不管如何,都不能让一个善举遭受莫名的构陷,抵制诬告和拒绝陷害,从来都不是一件事,任何时候,社会都要鼓励善良,赞扬善举,更不能让施舍善良之人寒心。 正义从来都是一个带有结果可获取的名词,追求正义,实现正义,而不能让正义迟到! 一时感慨,也是一己之见! 写在2025年8月7日 #热点评论#
  • #武大图书馆性骚扰事件没有赢家#
    简单聊聊这个事情,从整个案件的事实脉络来看,就是男同学在图书馆阅览室读书,但是因为下体有炎症,瘙痒难耐,就进行隔着裤子挠痒痒的行为,女同学发现了男孩的奇怪的动作,觉得男孩在进行磋磨下体的自慰,然后觉得自己被侵犯了。 其实从整波操作来看,都是女生自以为是的认为男生把她想象成了意淫的对象,不过你想想,图书馆是公众场合,即使男生有自慰的行为在众目睽睽之下,敢做出越轨之举是一件极不正常的事情,后来的事情真相也是整个事件男孩没有任何骚扰和举止轻狂的动作,你何来性骚扰之说。 另外,你如觉得尴尬可以换个座位,还拿着手机进行拍摄。现实的世界中,保持善良的本分,给予别人以宽容是一种美德。 其次,仅凭自己的臆想就觉得对方伤害了自己,然后还进行一种维权式的诬告,这种操作恐怕不应当为当世之世俗所包容,当舆论反转,回旋镖所带来的伤害可能就不是刺骨之痛。 再就是,事情的真相是男孩的下体有炎症,瘙痒难耐而进行的一种下意识的动作,这个事情放到谁身上,谁都会有止痒的动作行为,而且从几段视频来看,也看不出男孩有自慰的表现。 退一步来讲,我想说的是,即使男孩有龌龊的想法,在相隔一段距离的时空,没有进行语言的挑逗和行为的骚扰,那么从法律上来讲就不具有可处罚性。 女孩的不依不饶,以及男孩的羞耻心里和遭受的精神摧残加剧了悲剧的出现。 其实,这件事留给我们对方思考,我们这个社会并不反对维权,而是反对不当维权,维权可以,但是自己的权利如果没有损害,而进行诬告式的陷害,那么从一开始的受害者变成完美的加害者,这难道不是悲剧? 这场性骚扰事件中,男孩遭受网暴,身心受损,由于一场臆想的侵害而遭受了心理精神上的打击,男孩的权利又该如何保护? 由于这场舆论之战,加剧男女性别对立,网暴的效验弥漫,这都是我们应当去思考,应当去拒绝的。 最后,很喜欢和欣赏潇湘晨报的下面这段话: 而于公众而言,应该为真相而战,而非为性别而战。当类似纠纷出现时,我们可以先放下偏见,看看证据链是否完整,听听双方的完整叙述,给调查留出足够的时间,而非用性别阵营划分敌我、用立场代替是非。 毕竟,每个个体的遭遇都不该被简化为性别符号的注脚,每个家庭的痛苦也不该成为流量狂欢的祭品。 唯有守住理性的底线,尊重理性的裁决,才能让受害者得到公正,让无辜者免于受伤害。 否则,当性别对立成为舆论场的预设立场,真相便容易被情绪撕碎,最终所有人都可能沦为“罗生门”的牺牲品。 总结一下,我认为,现实中,诬告在道德是一个可耻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一个违法行为。我们不仅要坚决抵制诬告他人的行为,也要警惕网暴的伤害,而自身也要从网暴中抽身而出,不去随波逐流,不去充当网暴的工具。 #律师说法# #媒体评武汉大学图书馆性骚扰事件#
  • #临沂一饭店老板发视频遭45万罚单#
    引用我以前文章的观点,在我看来,处罚的有点重了!这种执法还是要考虑合理性原则。 行政机关裁量权的自由需要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形,综合性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进行合理性执法。 行政执法需要合法性,也需要合理性,行政机关首选要依法行政,其次要综合考量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对于行政机关来讲,“法无授权不可为”;对于民事主体来讲:“法无禁止即自由”。笔者认为,新时代的法治环境下,行政机关的执法权不仅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更要综合考量执法的各项因素,尤其要考虑社会效果,进行合理性执法。 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第一是:“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第二是:“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第三是:“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 。 通过上述法律要义可知,行政执法需要按照行政目的进行执法,也就是说,行政执法要在一定的法框架内执法,不能突破自己的权力边界。这足以说明合法性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其次,行政行为要有正当的动机,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再就是,行政性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权力的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是要结合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范畴进行综合性分析进行执法。如果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将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律排除在外,那么我们可以理解为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更是将粗暴执法和机械化执法排除在外。 “法律要以理服人,更要以德服人。法律不是冰冷的文字,更不能成为道徳的敌人。法律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律的最终作用是惩恶扬善,保护弱者,而不是违背人伦道德,滋生邪恶,或者让邪恶更嚣张。”一位同行朋友这样说。对于上述观点,笔者是认同的。事实上,结合了上述观点,大家似乎有了一定的共识,那就是: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要有一定的权力边界,即行政执法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执法,同时依据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行政执法在执法的过程中更要考虑一般的良善的人性,所以行政执法的合理性原则便是一种当时之需。 #律师说法# #热点观点#
  • 当残忍成为一个人无法摆脱的阴影,暴力的回旋就绽开了痛苦的果实

    2025-07-01
    图片
  • 为什么大家总喜欢托熟人找律师?

    2025-06-30
    图片
  • 法律的价值在于引导,惩治不能成为法律的目的和价值追求!

    2025-06-27
    图片
  • #网红作家被指编造苏轼镇压人民反抗# #苏学会批驳网红作家污蔑苏轼#
    !!!突然遇到了一句话:“东坡护法,泼脏水必究?” 千年之后,东坡先生怎么也想不到,他老人家作为一代文豪的伟岸形象竟然遭到后人的泼水! “大江东去,浪淘尽,千古风流人物。羽扇纶巾,谈笑间,樯橹灰飞烟灭。”这些脍炙人口的作品是苏先生人生的感悟,也是苏先生的悟透的人生哲学。 众所周知的事实,东坡先生才华横溢,文采飞扬,妙笔生花,其诗词一直是我们儿时背诵的佳作,其历史的形象也一直都是自强不息的代表,这源自他老人家生前官场失意之时即使被贬也心系百姓,有生之年建立了苏公堤,这才有正史为其立传,坊间留有嘉名。 今天我就捯饬捯饬这个事情,聊聊这个话题: 💬 1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东坡先生也概莫能外,泼在身上的脏水若是污水,东坡先生估计也会火冒三丈吧? 我本人也一直认为:不论任何人都不能够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定罪处罚,历史名人也不应当被“莫须有”的事实被污名化。 💬2 学术是一场严谨的论证,而不是嬉笑怒骂的笑谈,有些人所谓的觉醒无非是重拾偏见而已,当戴着有色眼镜看待这个世界,这个世界的底色就会被自己的有色眼镜所掩盖。 回归问题本身,因此,我们还是需要直面这样一个现实,这个事件存在的争议焦点是历史人物名誉权该不该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我个人的观点是:历史人物可以批判但是不能进行污蔑,针对历史人物名誉权的特殊性:我们还要强调公共利益与学术自由的平衡,在我看来,学术著作或文艺创作中对历史人物的评价,若基于已有史料或合理推论,即使存在争议,也应受法律保护。 东坡先生作为历史名人,其生平事迹俨然作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载入史册,其文化的公共属性要求面对争议允许讨论, 即使在当代的法律实践中,公众人物尚需对一定程度的批评或争议性解读保持容忍,作为一代文豪且豪迈风格的东坡先生即使放到现在,估计对于某些批评也会一笑而过吧。 💬:文章写到最后,若作家没有进行污蔑而仅仅是一种理论的视角,那么我们的文化应当兼容并蓄,容纳批评,允许公众对历史人物的多元性解读。 若确实存在虚构和诽谤且超出了一定的边界,则该有的批驳也是纠正的必要之义。 因此,现实的环境告诉我们,创作者应区分学术探讨与虚构诽谤,后裔维权时亦需考量历史人物的公共属性,避免过度干预文化批评,干扰文化文艺的有序发展。 好了,吃瓜群众就说到这里,各位看官,你们认为苏老先生的后人能否起诉意公子,起诉意公子能胜诉吗?”
  • #建议将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纳入法律# #律师说法#
    不论任何程度上的歧视、不论任何方面上的歧视都是一种伤害,因此对于将禁止就业年龄歧视纳入到一种法律的保护, 是从法律意义上对人的观念的引导。 平等就业从本质上来讲就是劳动者希望获得一种与自身价值匹配的尊重,但是现实的就业过程中,不仅仅有性别歧视,还有年龄歧视。 说实话,人到中年,背负强大的家庭责任,在再就业过程中若再遭遇年龄歧视,虽说“天涯何处无芳草”抑或是“天无绝人之路”有一种心理安慰,但是一旦落实到现实中,这种歧视性伤害不仅对心灵上的自尊造成打击,而是也会让人感受到社会的悲凉。 社会秩序的运行需要法律的引导,否则在追求极致利益的前提下,势必会有一种无序性的冲突破坏人类的幸福,生存作为社会个体的基本需求,法律在保障期合法性的应有之义上更要对每一个社会个体进行尊重,平等的前提其实也是尊重,更是获取一种成就和幸福感的本然体现。 切实关注人的价值,人的价值也才会体现出来,社会不应当是冰冷的物质利益交换,更需要在权利尊重的基础上实现人应有的社会价值。 在我看来,平等就业所要求的非歧视性原则,保障的不仅仅是一个个体的权利,也是保障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良好的是社会风尚引导,而法治对于有序的社会状态是规范化的保障。
  • #广西高中性侵案# #广西高中性侵案表姐发声# #律师说法#
    这是一场令人痛心疾首的悲剧。 一、我们在关注女生权益受损的情况下,也要拷问内心深处的道德! 这个事情在我看来,并不是所谓的“师生恋”这么简单,作为一名老师,更应该切身地去关注学生的学习和权益,应当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的权利,这不仅是师德的要求,也是职责的使命! 然而,我们看到的是一个肆意张扬自己的权力,一个通过相应资源的分配而进行的老师跟自己的学生谈情说爱,在这种基础上而进行了不法的侵权行为! 如果女生未满16周岁,在这样的前提下,男老师通过赤裸裸的示爱这种具有诱惑型的行为与女生发生了性关系,在我看来,不仅可耻也违法,这是对女学生权益的损害,此种行为应当为法律所禁止! 正如网友所言:“女孩作为当地高考状元,本有着光明的未来和无限的可能,这是对她个人权利和尊严的严重践踏,摧毁了她的人生梦想和幸福,这不仅仅是师德败坏更是刑事犯罪!” 这个案件在我看来,其实考验的不仅有道德,更有文明,还有权利! 在上述基础上,我们不仅要关注女生权益受损的后果,依法保障女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拷问自己的良心和道德! 二、我们在关注师德问题的时候,同样也需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建设! 师德问题一直是校风的建设问题,关注老师的道德以及用相应的规则予以约束性人性的幽暗,这是法律和规则的应有之义! 但是,我们也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建设,在为学生提供知识的传授,老师的授业解惑不仅仅是讲解相关的课堂知识,更应当让学生知晓自己的权利边界以及获取权益保障的法律途径,同时为学生提供相应的心理咨询辅导,做好心理建设! 综上,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还希望此类悲剧尽量减少,更希望法律能够宽严并济,有效规制社会秩序!
  • #雇主失联育儿嫂当妈3年带娃走亲戚#
    案情:此前报道,黄庆芝是曾经照顾奶娃的住家保姆。雇主突然失联后,他们将无人接管的女婴带回十堰老家,自费抚养已三年。 直到上学问题逼近,夫妻俩只好选择报警。奶娃的身世却让他们在不舍和失望中来回翻转:雇主找到了,在监狱,还要服刑十余年;雇主有意求助监狱、民政等部门照顾,亲子鉴定却显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最后辗转找到生母,她也还有两年刑满。如今奶娃在夫妻俩老家上了公户得以上学。(潇湘晨报) #律师说法# 一、法律温情与社会的正义并不矛盾。 法律并不是冰冷的条文,还是要有良善的温度。 孩子其实最需要父母的照顾,法院在下发判决的时候,还是不能不管不顾,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关系,还有相应的家庭背景。 案件并不是一判了之,还要考虑法律的温度,法治的温情,也要注重相应的社会效果。 二、人性的善良始终是这个社会最美的风景 通过黄庆芝我们看到了人性的善良,在任何时候,善良都是这个社会最美的风景。 这个孩子是幸运的,遇到了黄庆芝这样的好人,善良不仅是一种善行,还有一种责任的担当。 我们这个社会应当对这样的好人致以深深地敬意! 三、社会亟需救助机制的完善 倡导良善的风尚与社会救助机制的完善并不冲突,保障那些需要救助的人得到救助,这是文明社会的基础,文明社会是穷人也有尊严的生存! 让弱者借助社会的力量勇敢的活出一种生命的灿烂,这也是文明的应有之义! 每个人来到这个世界上都是希望获得一种善待和美好的生活,因此,对生存权利的保障也是文明社会的应有之义!
  • 认知水平高,看问题就透彻,做事就靠谱,人生就开挂;认知水平低,看问题就表面,如:“我以为我以为的就是我以为的”
    如果人生就像打游戏,认知就是你的等级和装备。 如果你的认知达不到,游戏之路就注定是坎坷的。 大多数人都听过这句话:懂得这么多道理,依然过不好这一生! 鸡汤喝了一吨,生活依旧一地鸡毛
  • 自强的目的就是在你遇到下雨的时候,你的手中有一把伞,而不需要卑微地蜷缩在别人的屋檐下等待雨过天晴!
    ———刘鹏举律师
  • #14岁女孩玩挖宝花光母亲14万打工钱# #律师说法#
    这个事情:我认为不仅有法律方面的,还有教育方面的问题。 一、法律方面: 14岁的女孩在母亲不知情的情况下花光了母亲14万元的打工钱,这不仅是一个网络安全和可悲的家庭教育问题,也是一个沉迷网络无法自拔的悲剧。 其实,所谓的挖宝其实就是一种网络游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游戏中的大额充值行为涉及到家长的责任和义务也有平台相应的管理责任。 那么14岁女孩的行为充值的行为,存不存在可撤销的法律情形?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有没有撤销的权利?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由上述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实施的相应的 法律行为确实需要与其智力和年龄相匹配,在本案中,14岁的女孩瞒着父母进行挖宝充值的行为不仅仅侵害了母亲的财产性权益,更是一个沉迷网络无法自拔的悲剧,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与自己的年龄并不相匹配,存在可撤销的法律情形。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9、145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参与网络平台直播过程中,通过“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 现实中,如果未成年人的一些巨额的消费行为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如大额打赏或游戏充值,其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有权拒绝追认这一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法律行为行为被认为是无效的,并且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 最后,法律体系作为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最前沿与最底线,正日益健全完善。2021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别增设网络保护专章,针对未成年人网络沉迷、参与网络游戏或直播等行为、隐私权保护、网络欺凌行为等做出规定,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来自网络不良信息和行为的侵害。 这也提醒相应的游戏平台,要坚守法律的底线,对于一些异常的充值行为,还是要进行适当的注意,并时刻牢记在网络上对未成年人要进行必要的保护。 二、教育方面: 这个其实就是一个教育的悲剧,小小年级不体谅父母赚钱的不易,却沉迷网络而无法自拔,“教育就是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 我前天说过一段话:“真正的教育不是筛选,而是培育,培训孩子基本的生存技能,培养学习能力,挖掘孩子的潜力,激发孩子的创造性,培育孩子完善的人格!” 在我看来,教育不仅事关孩子的心性的培养,也是引导孩子形成完善的人格,作为父母最大的成功其实就是孩子教育的成功,现实中,孩子的行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还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对于这位母亲来讲,这是一个代价巨大的普法课, 对于孩子的管教,引导,注意孩子的行为的异常,都是父母的责任,另外更需要引导孩子树立一种“自强不息”的正确价值观,教育孩子理解和认识到他们的行为后果,增强责任感。 最后,父母也要跟孩子多进行沟通,尤其是在教育和引导孩子正确使用金钱和电子产品方面问题的时候,不要将一些电子产品和网络游戏视为洪水猛兽,不要让孩子有过度的好奇心。

  • 培育公民意识,尊重公民权利,维护公民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利益,实现公正的法治文明才能不断走向发展和文明! ——刘鹏举律师 ​​​
  • #被丈夫推下悬崖后为何离不了婚# ##律师说法#
    尼采说:“生活中的灾难,源自你接触了错的人,到了错误的环境。这种情况下,你再有能力,再有能量,再善良,都无济于事。 ” 这种情况,在我看来,法律还是要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尽可能通过相关的法律途径解决这个问题。 离婚的过错情形本身就包含家暴这一块,就这个案件来说,男方的加害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家暴简单,而是一个有预谋的犯罪,在此种情形下,当地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相关文书,解决送达问题,让受害者尽快脱离这场悲惨婚姻的苦海。 婚姻遇到良人是可以相互成就,遇人不淑则真的可能是一场灾难,这世间,所有的坏其实还是人性的幽暗造成的坏。 法律并不能约束所有人的行为,但是法律可以惩罚所有的犯罪行为。
  • 不论什么案件,老百姓选择上诉是希望错误的裁判能够得到纠正,也是给法院纠正一审错误的机会,绝不是希望错误的裁判继续下去,更不是让权力更加人性,所以,二审法院对于案件的相关事实进行综合研判,勇于纠正错误不仅是法治公正的表现,更是解决社会矛盾,息讼止争,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刘鹏举律师
  • 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正确厘定出租人的止损义务?
    答: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体现为当承租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搬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控制权移转至出租人后,出租人应当及时收回房屋并解除合同,避免扩大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守约方减损义务的认定不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减损义务合理期限的认定以及守约方采取减损措施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问题。部分判决存在扩大出租人减损义务的情形,导致在承租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给守约方课以严格的减损义务,从而加重守约方责任,间接降低违约成本,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相悖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减损规则的运用,应该在坚持合同全面履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进行。
正在载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