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正确厘定出租人的止损义务?
答: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体现为当承租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搬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控制权移转至出租人后,出租人应当及时收回房屋并解除合同,避免扩大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守约方减损义务的认定不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减损义务合理期限的认定以及守约方采取减损措施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问题。部分判决存在扩大出租人减损义务的情形,导致在承租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给守约方课以严格的减损义务,从而加重守约方责任,间接降低违约成本,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相悖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减损规则的运用,应该在坚持合同全面履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进行。
答: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体现为当承租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搬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控制权移转至出租人后,出租人应当及时收回房屋并解除合同,避免扩大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守约方减损义务的认定不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减损义务合理期限的认定以及守约方采取减损措施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问题。部分判决存在扩大出租人减损义务的情形,导致在承租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给守约方课以严格的减损义务,从而加重守约方责任,间接降低违约成本,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相悖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减损规则的运用,应该在坚持合同全面履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