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鲲刘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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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河南

河南通参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优质法律领域创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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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举 现职业为执业律师,专业方向为民商事领域,专注刑事辩护和非诉业务的创新研究!

  • 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如何正确厘定出租人的止损义务?
    答: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主要体现为当承租人明确表示不继续履行合同,搬离租赁物并将租赁物控制权移转至出租人后,出租人应当及时收回房屋并解除合同,避免扩大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守约方减损义务的认定不一,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减损义务合理期限的认定以及守约方采取减损措施是否合理的判断标准问题。部分判决存在扩大出租人减损义务的情形,导致在承租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给守约方课以严格的减损义务,从而加重守约方责任,间接降低违约成本,这与诚实信用原则也是相悖的。 一般情况下,对于租赁合同纠纷中减损规则的运用,应该在坚持合同全面履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进行。
  • 2025:追寻光,接近光,活成光,散发光!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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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罗素《论人的理性》中的这段话治愈了:
    🌷最顶级的能力是屏蔽力。 任何消耗你的人和事,多看一眼都是你的不对。 🌷给别人第二次机会,就像给他第二颗子弹,弥补他第一枪没把你打死。 🌷累死你的往往不是工作,而是工作中遇到的人。拿着一份工资干着两个岗位的活,听三个傻货使唤。 🌷你能在浪费中获得乐趣,就不是浪费时间。 🌷如果一听到一种与你相左的意见就发怒,这表明,你已经下意识地感觉到你那种看法没有充分理由。如果某个人硬要说二加二等于五,你只会感到怜悯而不是愤怒。 🌷对爱情的渴望,对知识的追求,对人类苦难不可遏制的同情心,这三种纯洁但无比强烈的激情支配着我的一生。 🌷所谓幸福的生活,必然是指安静的生活,原因是只有在安静的气氛中,才能够产生真正的人生乐趣…… 罗素,英国哲学家,也是数学家、逻辑学家、历史学家、文学家。他获得诺贝尔文学奖的时候,瑞典文学院的评语说:由于对当前世局的共同忧虑,而共同强调人类行为的理性化。
  • #2024道个别#
    时间总是像流沙一样,从我们的指缝间悄悄溜走! 回首过往的日子,有快乐,也有伤感! 人生就像一条波纹线,高高低低,错综复杂! 不论如何,我们要感恩所有的相遇,感恩所有的美好,而我却还需要感恩所有的朋友,也感恩一直支持我的粉丝们! 岁月如歌,人生漫漫,在追求大道的路上,上下求索! 在以后的日子里,我希望我们能够一直追寻光,活成光,散发光! 最后,随着2025的旋律即将奏响,愿我们携手共进,创造更加辉煌的未来。 2024年12月31日刘鹏举律师写在郑州[咖啡][抱拳]
  • 人生努力的目的是让可能更加真实更加可能,让不可能的成为有可能!
    人生就是在现实中沉淀,在理想中展望! ——羽鲲
  • #给宠物做殡葬真的有必要吗# #律师说法#
    我们应当理性的看待为狗狗办一场豪华葬礼的行为,也应当尊重这种个体的私权,别人或许并不了解狗狗以及宠物跟主人之间的情感价值,也体会不了宠物带给宠物主人的情绪价值。 在我看来,存在即合理,我们要理性看待此类问题,有时候对于宠物主人关于宠物的一些消费问题,本身就是一种私域的自由,而不是简单的铺张浪费。 宠物已经成了人类生活的一份子,也连接着人类与动物之间的情感,有时候,动物是能够给人提供情绪价值的,这一点我们应当看到也应当认识到。 再就是,世界是允许多元化的存在,但是对于一些不当的行为是需要一个适当的引导和有效的禁止,但是不能因为人的一些思想标异就给别人贴上一些异化的标签。 世间的美好一定是因为爱而存在,爱一定是建立在对人的尊重,对人的权利的尊重! 这世间的爱,不仅仅是对人的爱,还有对世界的爱,对生活的爱!
  • 法律人理性是评判事物的基础,但是法律人的良知也是我们处理问题的关键,对于一个事件进行的法律评析,有时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还需要有人的良知的初心。
    ——刘鹏举律师
  • #为突发疾病同事垫付24万医疗费被赖账# #律师说法#
    这个事情,需要从法律和道德进行两个层面的分析: 一、法律关系上分析: 首先,如果说如果垫付人没有明确表示这是借款,而是出于好心帮助同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垫付人可以要求受助人偿还因此产生的必要费用,即垫付的医疗费用。即使人家没说这是借款,你也不能想当然地不还款了,这种资助是出于一种好心,你受益了,则在法律层面上就有偿还的义务。 其次,在大多数情况下,作为一般的常识理解,这种垫付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借贷行为。垫付人(好心同事)在紧急情况下为受助人(突发疾病同事)支付了医疗费用,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垫付人有权要求受助人在事后归还这笔费用。 最后,不论是无因管理也好,还是借贷行为也好,这位突发疾病的同事都具有偿还24万医疗费的义务。 二、从道德关系上分析: 诚实守信是一种品质,成年人的世界,要明白人无信则不立,别人给你垫付医疗费是伸手相助的善良,基于诚信偿还本就无可厚非。 伸手相助是一种美德,这个不仅仅是一个善良的问题,更是一种勇敢的问题,所以法律更需要保护这种美德。 知恩图报才会常遇贵人,这个社会,没有人会去帮助一个背信弃义、忘恩负义的人,人的价值从来都是自己经营的,经营不好自己你就不要怪周围的人不帮助自己。 最后的总结:这年头,别人借钱给你都是一种恩宠,无亲无故的人谁会给你垫付医疗费?同事伸手相助已经十分难得了,咱不说知恩图报,至少不能忘恩负义吧? 要知道,欠钱还账还是一种天经地义的事情,别人给你垫付了这么多治病的钱,我觉得还钱是理所应当的,感恩更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
  • #男子为骗保把妻子推下轮船坠海身亡# #律师说法#
    现实版的《消失的她》! 婚姻就是第二次投胎呀:遇到良人是一辈子的幸运,遇人不淑则是一种灾难。 人性的幽暗向来不能低估,只有用相应的规则进行约束和幽禁,方能减少野性的释放! 男子的行为不仅仅需要道德谴责,更需要法律的严惩,对他人的生命尊严的漠视,对他人权利的无视是一种骨子里的自私。 为了一点钱,竟然对自己的妻子竟下此狠手,足以说明内心的兽性还没消除。 正如索菲·金塞拉所言:“人是拿来爱的,东西是拿来用的。这世界一团糟,是因为东西被拿来爱了,而人却被拿来用了。 ” 当无视规则,无视法律,把人当做工具,把所谓的情感当做利益的物化和工具的使用,那么悲剧自然就是悲剧了。 可悲的是妻子是这场悲剧的受害者,可怜的是妻子是这场事件的受害者! 若有来生,希望这位妻子能遇良人!
  • #律师是为正义还是金钱效力?#
    律师当然不代表正义,律师的正义是基于一种委托而产生的价值! 在我看来,律师可以呼吁正义,但是不能代表正义! 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本身就应当获得一种同等的报酬,而不能把它类同为金钱效力,这样说来,很多职业都是在为金钱效力,另外,律师所做的免费的法律援助就是一种社会价值! 在我看来,律师作为法律人,不能失却最基本的良知,还是需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要为底层百姓的苦难发声,为世间的一些不公和冤屈发声,关注正义,呼吁正义!
  • 人是拿来爱的,东西是拿来用的。
    这世界一团糟,是因为东西被拿来爱了,而人却被拿来用了。 ——索菲·金塞拉
  • #药店晕倒无人扶老人已去世# #律师说法#
    这是冷冷的悲剧! 我们在慨叹人性冷漠的时候,也不妨反思一下这个悲剧的背后原因。 当伸手相助的勇气都被世俗湮灭,被所谓的恐惧困扰,那么我们就要思考环境的问题。 善良是一种品质,那么伸手相助的勇气更是一种稀缺的品质。 不要简简单单地去指责人性,我们更应该去创设一种迸发人性之善的环境! 说实话,法律的冰冷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只有有烟火底色的温情才能带给这个世界温暖。 世界因人而美丽,更因良善的光才能照耀出灿烂的生命!
  • #男子偷窥儿子女友洗澡被行拘5日# #律师说法#
    我从来不否定人性,更不否定人的色欲,但是任何行为都是建立在一种法度之内,逾越雷池半步,其实就是坏了一定的法度。 自由是一种权利,但是自由也是一定限度内的权利,更是在法度的界限内的自由。 正如西塞罗说:“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自由了,因为其他人也同样会有这样一个权利。” 而在我看来,唯有遏制人性之恶,才会迸发人性之善,恶与善是一种对立的关系,只有迸发人性之善,也才会遏制人性之恶。 龌龊的内心总会有龌龊的行为,如果不能够认清自己的身份,不能够认清自己作为父亲的身份,伦理就成了一种虚掩的门。 作为儿子,竟然没有认识到这种有悖伦理的行为对自己女朋友的伤害,对社会的影响,也是一种奇葩。 任何时候,道德总是人们在生活中的规则。 作为律师告诫这位父亲,现实中,偷看女人洗澡都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还偷看儿子女友洗澡,这个不仅违法还是一种伤风败俗的行为。 道德的归道德,对于这种道德沦丧的行为着实需要谴责,法律的归法律,对于这位父亲行政拘留五日,也算是给他上了一堂法治课。
  • #女孩电梯遭猥亵# #律师称捂嘴男孩监护人需承担民责 ##律师说法#
    这种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并不是一个未成年人被欺凌伤害这么简单! 亡羊补牢 犹未迟也, 面对这种事件,我本人认为,除了对施暴者进行有效惩罚之外,还需要对受害者进行心理安慰,并要求施暴者公开赔礼道歉,民事赔偿当然可以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施暴者,除了进行处罚也需要对施暴者的心理进行矫治,进行相应的教育训诫,能够矫正不当的行为不能够危害社会才是目的! 再就是,作为责任人的家长,也应当担负起一定法律责任,有义务对孩子的家庭教育负责! 同时,有效预防恶性事件,防患于未然才是治理的最高境界,现实中良好的社会环境是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不能单靠法律和警察同志来解决,任何时候,道德的缺失才是社会沦落的开始,唯有提升整个社会环境的道德风尚,人间烟火才有温暖的气息!
  • 得救之道绝非杀富济贫,自我救赎绝非漠视他人生命!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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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问:劳动者在原公司工作多年,原公司因自身发展,与其他公司共同投资成立新公司。劳动者工作内容及岗位均未发生变化,但被新公司辞退,那么经济赔偿金应如何计算?
    答: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从在甲原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而并非仅仅为新公司工作的时间。 《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 综上可知,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应从在甲原工作的时间开始计算,而并非仅仅为新公司工作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 拒绝平庸,自我觉醒才能展现法治之光——谈电影《第二十条》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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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影《周处除三害》人物角色的心路历程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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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执法不是任性执法,莫让执法行为违背了合理性原则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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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是否必须是出具鉴定意见单位中的注册会计师?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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