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维权四步骤,祝德宇律师层层推进 195 万元十年借款案,为同类长期纠纷提供清晰维权指引。​

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常因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拒赔陷入理赔困境,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祝德宇(执业证号 1320920********39)凭借交通事故领域的全流程服务专长,从证据固定、伤残鉴定到条款抗辩,为伤者提供全方位法律护航,成功击破商业险 “次日零时生效” 的不合理条款,帮助伤者拿到全额保险赔付,彻底解决了后续治疗和康复的资金难题。祝德宇律师将交通事故纠纷作为重点专长领域,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保险理赔规则、伤残鉴定标准及司法裁判尺度,2024 年 1 月 28 日 16 时许,A 先生(化名)驾驶新购置的临牌小客车在盐城市区某路口右转弯时,与骑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 B 女士(化名)发生碰撞,造成 B 女士(化名)12 根肋骨骨折、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 A 先生(化名)负事故主要责任,B 女士(化名)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B 女士(化名)本以为能通过保险理赔获得足额赔偿,可保险公司却以商业险保单约定 “次日零时生效” 为由,主张事故发生在保单生成后、零时前,商业险尚未生效,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付,同时还提出要扣减 10% 的非医保用药费用,并以 B 女士(化名)的电动两轮摩托车无牌上路为由,主张大幅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B 女士(化名)的 50 余万元损失面临无法足额获赔的困境。接受委托后,祝德宇律师立即启动全流程维权服务:

首先是医疗证据的全面固定,他第一时间指导 B 女士(化名)整理好全部医疗票据、住院病案、用药清单、门诊病历等基础材料,考虑到 B 女士(化名)在诊所接受过后续康复治疗,他还特意指导其补充了诊所治疗对应的处方笺,形成了完整的医疗费用证据链,提前排除了保险公司以 “非医院票据不认可” 为由拒赔的抗辩;其次是投保证据的调取与固定,他前往 4S 店调取了 A 先生(化名)的投保流程监控录像和保费支付凭证,录像清晰显示投保人在购车时已即时完成保费缴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已当场生成电子保单,而保费支付凭证则证实保费在事故发生前已全额到账,同时通过多方核实,确认保险公司未就 “次日零时生效” 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提示说明,为后续的条款效力抗辩提供了关键证据;最后是伤残及三期鉴定的专业协助,他协助 B 女士(化名)向射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申请伤残等级及误工、护理、营养期限鉴定,最终鉴定机构出具专业结论:

B 女士(化名)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限 180 日、护理期限 90 日、营养期限 90 日,为后续的赔偿金额计算提供了权威的鉴定依据。

2025 年 8 月,祝德宇律师正式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 A 先生(化名)、承保保险公司及道路救助基金列为共同被告,在证据交换环节,针对保险公司 “仅赔交强险” 的核心抗辩,他向法院提交了《保险法》第 17 条关于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第 19 条关于无效格式条款的专门规定,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多份类似生效判例,明确论证 “次日零时起保” 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 —— 该条款单方面减轻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排除了投保人在缴费后即时获得保障的核心权利,且保险公司未履行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庭审交锋阶段,保险公司仍坚持商业险未生效,并主张扣减 10% 非医保用药费用,祝德宇律师逐一进行有力反驳:

针对商业险生效时间争议,他指出保险合同自投保人缴费且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时即成立并生效,“次日零时生效” 条款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本质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针对非医保用药扣减主张,他明确提出,保险公司若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需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项目、对应的医保替代药品以及替代药品的疗效和价格,而保险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其扣减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电动两轮摩托车无牌的责任争议,他强调无牌上路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及责任划分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应成为减轻机动车方保险赔付责任的理由。为进一步佐证观点,法院当庭调取了投保单电子档案,档案显示 “保险期间” 栏既无加粗、加黑等醒目标识,也无投保人的单独签字确认页,彻底坐实了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事实。

庭审后,法院组织了两轮调解,保险公司仅同意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再支付 15 万元,与 B 女士(化名)的合理诉求差距过大,祝德宇律师坚持 “格式条款无效、全额商业险赔付” 的核心主张,调解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2025 年 10 月,法院作出判决,完全采纳了祝德宇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 “次日零时起保” 条款无效,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 300 万元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承担 75% 的赔偿责任,经核定,B 女士(化名)各项损失共计 450869.29 元,保险公司需赔付 387851.97 元(含已垫付的 1.8 万元),其中优先返还道路救助基金 92124.23 元,B 女士(化名)实际获赔 277727.74 元,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判决生效后 30 日内,保险公司便全额履行了赔付义务,B 女士(化名)一次性拿到了赔偿款,后续治疗和康复费用得到了充分保障,A 先生(化名)也无需再自行承担任何赔偿费用,纠纷得到了一次性彻底解决。祝德宇律师始终坚守执业初心,其在交通事故领域的专业服务,为伤者撑起了坚实的权益保护伞,未来他将继续为交通纠纷当事人化解理赔难题,维护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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