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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对侵犯署名权行为的列举并不完备,且在实践中处理计算机软件“署名”时更生疑惑。

作者 | 白帆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布鲁斯

一、侵权行为列举不完备

署名权作为著作人身权之一,体现作者自由意志,维护作者人身自由与独立人格。一般认为,作者具有决定署名方式的自由,包括在作品上属真名、属笔名或不署名等,作者决定的署名方式受署名权的保护。然而在实践中,《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则有所缺失。《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项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可见,《著作权法》对侵犯署名权仅列举了删除其他合作作者署名和在他人作品上署自己名的情形(以及下文所述的“剽窃”情形),尚不能涵盖侵犯署名权的主要情形,尤其是对作者决定的署名方式的篡改和破坏。对此,目前实践中似乎只能援引《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十一项“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的兜底条款进行处理。

二、对“剽窃”的理解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指向的侵权行为是“剽窃他人作品”。波斯纳法官在其著名的《论剽窃》一书中认为,剽窃不仅是指对复制行为未加说明,还造成了预期读者的错误信赖,是一种“欺诈性抄袭”。[1]《著作权法》立法者编撰的释义认为,剽窃他人作品,是把别人的作品全部或部分据为己有的侵权行为。从剽窃的形式上看,既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已有的行为,如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或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2]据此可以认为,将他人作品“张冠李戴”为自己作品,改编他人作品未注明出处,和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的“洗稿”等行为均属于剽窃。

具体而言,“张冠李戴”将作品上的他人署名换为自己显然属于侵犯署名权,为与前述未参加创作者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情形相区别,可以认为两者存在是否保留原作者署名的不同。《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演绎作品不得侵犯原作者著作权,便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即应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名称和原作者姓名。而独创性尚不能达到改编、形成新作品的“洗稿”行为,与复制行为较为近似,也可归入“张冠李戴”。剽窃行为扭曲了作品来源,故意隐匿真实信息而向受众传递虚假信息,前列三种具体剽窃行为均属侵犯作者署名权。

三、计算机软件“署名”的疑惑

时下,一些计算机软件权利人在全国范围内大批量提起侵权诉讼,有观点认为,侵权人将涉案软件复制、修改后去除软件厂商名称进行销售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复制权、修改权,还侵犯了署名权。这不仅使笔者想到早先图片公司批量维权时对其身份的质疑,即认为其在图片上标注©及名称并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作者的署名,而仅是标示其享有著作财产权,自然人创作的作品是否作为法人作品仍应进一步审查,故不能适用《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作者身份的推定。目前的计算机软件批量诉讼中似乎也存在这一问题。

《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据此,即使计算机软件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但其作者仍为自然人并享有署名权,故也不能当然推定计算机软件必然是法人作品,对“侵犯署名权”的质疑也随之而来。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则规定: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第九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其中虽然也使用了“署名权”一词,但基于前述讨论笔者认为,“软件著作权人”与“作者”、“署名”与“权利管理信息”间的联系与区别仍需要我们进一步厘清。

注释

[1] [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3、37页

[2] 黄薇、王雷鸣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导读与释义》,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1年版,第259页。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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