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将至,
又到了全民大迁移的时节。
有些人自驾返乡时,
选择发布拼车信息寻找“同路人”,
这样一路上既有人说话解闷
又节约出行成本,
但事实上接单“拼车”会有风险。
李明锐从广东自驾回广西老家过年,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就因为车上两名顺风车乘客与李明锐的回乡路并不完全吻合,导致理赔申请被保险公司以车辆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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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拼车”返乡途中出事故,申请理赔被拒绝
李明锐购买了一辆小轿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2022年11月28日,李明锐为爱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其中一项为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4万余元,保险期间为2022年12月28日零时起至2023年12月27日24时止。投保单中的“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该保单约定“被保险人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人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23年1月14日晚上,李明锐自驾,接上同在广东东莞市务工的姐姐和弟弟回广西北流老家过年。当天,李明锐在“哈啰出行”平台上发布拼车信息,平台给他指派了容县六王镇的陈文与陈海“拼车”回容县。
2023年1月15日2时10分许,李明锐在省道岑溪昙容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碰撞公路护栏、房屋围墙并侧翻出公路外,造成车上其弟及两名“拼客”受伤,小车及路外房屋的围墙、公路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认定李明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明锐将车辆送至保险公司指定的玉林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生车辆施救费1600元。当时,该公司对维修费用给出14.4万余元的报价。李明锐认为维修价格高于保险金额,没有维修价值,于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车辆全损理赔。
保险公司提出,发生交通事故时李明锐车上载了两名“拼客”,车辆的使用性质由“自用”变为“营运”,拒绝赔偿。
与保险公司协商不下,李明锐向北流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1.4万余元。
02
一审:网约顺风车非营运性质,保险公司应赔偿
北流市法院查明,李明锐在“哈啰出行”平台上注册“顺风车”账号。此次行程中,两名“拼客”在“哈啰顺风车”下单,从东莞市虎门到容县六王镇某村,李明锐获得平台结算金400元。
北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明锐在“哈啰出行”平台上注册车辆为顺风车,按照该平台的顺风车接单流程,发布车主路线信息后,由平台根据乘客路线进行匹配,匹配度较高的拼车信息发送给车主后由车主接单。2023年1月14日,李明锐自驾,与自己的姐姐、弟弟一起从广东回老家北流市过年符合习俗,而“拼客”陈文、陈海的目的地容县是北流市的隔壁县,同属于玉林市管辖,从广东东莞回北流时,容县也是路经之地,因此李明锐通过顺风车平台搭乘陈文、陈海共同回广西玉林,路线明确,是在本就计划的出行线路上顺带他人,行驶范围、行驶路线亦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属典型的共享出行、分摊出行成本的顺风车运行模式,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明显增加车辆的风险,也没有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符合保险法等相关免责规定情形。保险公司作为车辆损失险的承保公司,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明锐车辆损失。
北流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李明锐经济损失11.4万余元。
03
二审:不符合网约顺风车典型特征,保险公司免责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称,案涉车辆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后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网约车,用于客运赚取费用。自注册之日起,李明锐主观上已具有营运赚取费用的意图。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也在从事客运服务,具备营运特征。车辆性质由家用变成营运,事故发生概率、危险程度增加。李明锐通过打车软件接下网约车订单,收取车费,发生费用结算,搭乘没有任何特定关系的陌生人,具备营运性质,依法属于营运行为。李明锐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然而使用车辆从事营运,风险显著增加,保险公司应予免责。
玉林市中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明锐在案涉事故中以私家车从事收费的网约顺风车行为,是否属于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无论从生活常识判断,还是对文意的理解,顺风车应是一种顺路合乘行为,是在车辆自用的基础上顺路搭乘出行线路相同之人,由合乘人合理分摊出行必要费用的活动。网约顺风车是私家车主事先通过平台发布行程信息,召集路线相同的其他人合乘的行为。故此,典型的网约顺风车并不具有营运性质,事故风险也不会显著增加。
但是,当网约顺风车一旦在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上出现与上述迥异的情况时,应认定网约顺风车具有营运性质,出行风险显著增加。李明锐驾驶车辆从东莞市回北流市过年,通过顺风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到容县六王镇,虽然容县为东莞市到北流市的必经之地,但是具体到线路,六王镇并非必经之地,而案涉事故正好发生在省道508线由岑溪往六王镇方向行驶路段。此外,李明锐在平台车主端的几十个账单明细显示,其顺风车接单的时间和每次收费金额并不一致,其接单的时间、行驶线路均不固定。作为车辆使用人的李明锐应就其驾驶案涉车辆接单载客行为的出行目的、行驶线路、出行频率、费用分摊等方面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合理顺路费用分摊的出行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玉林市中院指出,李明锐适用平台载客收费行为不符合网约顺风车的典型特征,性质上属于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行为,客观上增加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而该案事故也确实发生在送两名乘客往容县六王镇方向路段,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免责情形。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李明锐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广西高院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玉林中院
作者:钟小伶 陈榕秋
编辑:马 琳
审核:卢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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