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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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上级法院基于 “执行效率优化”“避免地方保护” 等原因作出指定执行裁定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常因 “指定程序违法”“指定后权益受损” 等提出质疑。
那么,不服上级法院指定执行的,能提执行异议吗?如何救济?
最高院在《吴中平、山东顺和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指定执行不服的,不能提出异议。若认为指定执行存在程序违法或损害合法权益,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撤销或变更指定执行裁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山东高院不予审查吴中平对该院(2021)鲁执53号之二执行裁定所提执行异议是否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八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高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执行。
据此,指定执行是上一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辖区内执行工作的方式之一,是出于方便执行、利于执行等目的,结合辖区内工作实际和整体部署情况而做出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主要是指查封、扣押、冻结等各类执行措施,执行的顺序、期间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行为。而指定执行作为上级法院对本辖区内执行案件的统一管理行为,不属于具体执行措施或具体执行行为。因此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提出异议的执行行为的范围。
故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指定执行不服的,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据此,山东高院认定吴中平所提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审查的范围,对此不予审查,并无不当。
若认为指定执行存在程序违法或损害合法权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6条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撤销或变更指定执行裁定。
周军律师提醒,不服上级法院指定执行,认为指定执行存在程序违法或损害合法权益的,需通过执行监督程序主张。只有针对指定后的具体执行行为才可通过执行异议纠错。当事人需在法定时限内行使权利,全面留存证据,避免因程序不当丧失救济机会。若涉及具体案件,可提供指定执行裁定书、执行行为细节等信息,可咨询专业律师帮你判断适用路径,或起草异议申请书、执行监督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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