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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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安全纠纷中,部分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规避法律规定,获取高额赔偿,采用 “故意分次付款、逐笔下单” 的方式购买,事后要求商家对每笔订单单独支付 “退一赔十”。
那么,故意分次付款“知假买假”,商家每笔都“退一赔十”吗?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张某诉上海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购买者故意在单次交易中进行数次或者数十次小额付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应按一千元计算的规定,请求每次结算赔偿一千元,按结算次数累计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不符合消费者通常交易习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
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将购买人分次支付价款的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判决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认为,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46枚咸鸭蛋,购买当时均已过保质期,故原告以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退款退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另,双方虽就同一批次相同过期食品结算了46次,但被告系与张某同一消费者进行交易,而非与不同消费者进行交易。
张某于2日内分46次结算购买46枚咸鸭蛋,并据此主张按照每枚咸鸭蛋赔偿1000元为标准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共计46000元,明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不应予以支持。
张某购买46枚咸鸭蛋所支付的总金额为101.20元,应当以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因此,审理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101.20元,赔偿原告1012元;原告返还被告熟散装咸鸭蛋46枚。
日常生活中,有的购买者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法律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扩大“退一赔十”中的“一”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食品安全法及《食品药品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主要表现为:
一是在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远超出生活消费需求大量购买食品,然后请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二是在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向同一经营者连续多次购买食品,然后请求生产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或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的规定请求对每次小额购买赔偿1000元。
对于购买者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高额索赔行为,无论是全部支持还是一概不支持,均不符合立法精神。
周军律师提醒,故意分次付款 “知假买假” 的赔偿规则可概括为:“退一全支持,赔十看总量”。所有订单的价款均可要求退还,但十倍惩罚性赔偿需合并全部分次购买的总量,仅在 “合理生活消费需要” 范围内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若您涉及具体纠纷,可提供分次购买的订单记录、产品信息、消费用途等细节,并咨询专业律师帮您分析 “赔十” 的支持范围,或起草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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