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临时许可与司法反制,法理前沿共探治理新路径
文 | 布鲁斯
11月15日,由知产力主办的“全球政经激荡下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中国应对路径与策略——以反制域外主体干扰中国司法主权独立为导向”研讨会在北京成功举办。来自学术界、司法界等领域的专家齐聚一堂,围绕标准必要专利(SEP)纠纷最新动态、临时许可制度构建、禁诉令与反干扰令发展等核心议题展开深入研讨,为中国企业应对跨境SEP争议、维护司法主权提供了多元思路与实践指引。知产宝CEO普翔主持本次研讨会。
第一单元
SEP纠纷发展动态与司法治理核心要义
过去十年,随着通信等领域技术标准的创新和发展,SEP许可纠纷愈发频繁,以手机、物联网、汽车制造等行业领头羊为代表的中国企业正在逐渐成为SEP诉讼当事方。中国法院也在此过程中成为全球SEP司法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在全球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中国法院如何通过临时许可、禁诉令、反禁诉令等程序机制,有效维护司法主权与诉讼实效,成为本次研讨的核心议题。
研讨会开篇,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原副庭长金克胜发表主旨演讲,从司法视角解读SEP纠纷治理的核心逻辑。他指出,SEP纠纷本质是利益之争,司法功能在于彰显规则、化解纠纷、平衡利益、维护秩序,而公平合理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是贯穿始终的原则。金克胜强调,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征弱化与无形性特征加剧了涉外纠纷的复杂性,欧美国家常以长臂管辖和禁诉令作为争夺司法管辖权的工具,中国法院需通过完善制度、强化裁判说理,打造国际知识产权纠纷解决优选地。
结合司法实践,金克胜梳理了SEP纠纷审理的六大核心领域:管辖权、费率争议、侵权纠纷、保全、垄断争议、禁令救济,并通过OPPO诉夏普案、华为诉康文森案等典型案例,阐释了中国法院确立的“更密切联系”原则、善意谈判认定标准等裁判规则。他特别提到,构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建议整合信通院、标准院、调解中心等资源,搭建SEP纠纷调解与仲裁平台,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救济路径,这一机制能有效降低平行诉讼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提升纠纷解决效率。同时,他呼吁企业增强对中国司法的信任,法院也应更有担当,通过公正裁判平等保护国内外企业合法权益,为产业升级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第二单元
临时许可制度的国际实践与中国构建路径
作为本次研讨会的核心议题之一,临时许可制度在中国的引入与构建引发了嘉宾的深度探讨。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长聘副教授张怀印首先聚焦该制度的国际实践比较,详细梳理了英国临时许可制度的兴起、演变及欧盟的反制措施。
张怀印介绍,英国自2024年10月松下诉小米案起创设临时许可制度,旨在FRAND费率未确定前,为权利人提供部分许可费用保障,并为实施人提供持续经营的机会,从而起到先稳住局面的作用。在此基础上,临时许可制度为权利人与实施人后续达成长期许可创造了条件,兼顾并平衡了双方利益。截至2025年,英国法院已审理四起相关案件,其中三星诉中兴案成为制度转折点。该案中,英国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三星临时许可申请,而英国上诉法院在2025年11月的二审判决中推翻高等法院一审判决,确立“选择管辖法域权不等于恶意”原则。该原则收窄了将权利人行为认定为恶意的适用范围,并将其与攫取不合理高额许可费的行为予以区分。上述澄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英国临时许可机制与德国法院及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此前发布的反临时许可禁令之间,因潜在管辖权扩张问题而产生的紧张关系,并有助于避免重演禁诉令与反禁诉令时期各国法院之间的对抗性冲突。
张怀印强调,中国法院在引入该制度时,应需充分结合产业链安全需求,既要通过临时许可稳定市场、促进谈判,又要明确适用边界,避免陷入“制度对抗”,通过精细化规则设计降低平行诉讼张力,契合提高司法效率的核心目标。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德忠则从临时许可的必要性切入,结合作出临时许可首例标志性判决的松下诉小米案、临时许可受到挑战的交互数字诉亚马逊案等典型案例,深度剖析了该制度在平衡谈判与禁令风险中的核心价值。
郭德忠认为,我国法院也宜进一步加强对于SEP案件进行审理,通过裁判确立为他国所接受的全球规则;但是临时许可是一把“双刃剑”,且受到“反临时许可禁令”的制约,应当合理适用临时许可。他指出,从供应链安全的角度而言,临时许可优于禁令,尤其契合近日公布的“十五五”规划建议中产业链、供应链的跨境布局与国家安全保障的要求,对维护供应链安全与产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中国法院应当特别重视临时许可,对临时许可应更多采取主张、推进的姿态;且从司法效率因素讲,临时许可有助于减少平行诉讼,降低禁令威胁;另外,适用临时许可不会对权利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许可费率将在法院确定最终FRAND许可条件时上下调整。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原晓爽从法律性质与实践路径出发,深入分析了临时许可在中国的制度衔接问题。她指出,SEP本质是私权,其纠纷在民事案由中明确归属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临时许可的法律性质在英国法下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临时声明”制度,在中国可通过民事诉讼法中的行为保全制度实现。她详细梳理了人民法院通过具体司法裁定所明确的适用考量四要件:一是临时许可申请需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例如专利权相对稳定、许可范围明确;二是不采取临时许可将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域外平行诉讼临时禁令可能引发的退市风险;三是不采取临时许可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将明显超过采取临时许可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她提到可通过“多退少补”的差价调整机制,即实施人承诺补足费率差额、权利人承诺退还超额部分,来保障权益;四是临时许可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比如涉及“卡脖子”技术领域的特殊考量。她指出,这些行为保全适用要件与英国法院考量是否裁定临时许可的考量因素具有一致性。
在临时许可费率确定方面,原晓爽建议优先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根据双方报价及反报价取平均值来确定临时费率,协商不成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ACT诉OPPO案提及的“可比协议法”“自上而下法”,结合许可谈判环境、主体相似性、专利相似性等因素确定临时费率。在最终确定FRAND费率时,应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来选择并确定适用的计算方法。同时,她强调法院可以无需依赖当事人主张,主动对临时许可报价和反报价启动反垄断审查,从而防范专利劫持与反劫持行为。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黄武双则提出了中国引入临时许可的具体路径,即确认之诉。他认为,SEP权利人的FRAND承诺构成合同要约,实施人同意接受FRAND条件即构成承诺,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仅就许可费率存在争议时,法院可通过确认之诉认定临时许可关系的存在,这一路径符合民法典中“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可协议补充或由法院确定”的规定。
黄武双指出,该路径能有效应对WTO DS611裁决对中国禁诉令制度的挑战:临时许可不禁止当事人向域外起诉,仅通过确认合同关系稳定供应链,避免直接干涉他国司法,既彰显了司法克制,又保障了产业利益。同时,他提到临时许可可与禁令制度衔接,若实施人长期拖欠临时许可费,权利人仍可申请禁令救济,形成权责清晰的制度闭环,充分发挥中国司法的制度优势。临时许可可以通过行为保全的方式实现,法院亦可以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作出临时许可裁定,这本就是行为保全制度的应有之义。为进一步减少潜在的国际争议,法院亦可在调解环节促进双方达成临时许可安排。
第三单元
禁诉令、禁执令与反干扰令的发展与改进
暨南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院长仲春系统梳理了中国SEP领域三类司法令状的发展历程与改进方向。她将相关令状分为禁止执行令(AEI)、禁诉令(狭义ASI)与反干扰令(AII):禁止执行令最早出现,核心是限制境外裁决的跨境执行,如微软诉摩托罗拉案、华为诉康文森案;禁诉令侧重阻止域外诉讼的启动或推进,如小米诉交互数字案、OPPO诉夏普案;反干扰令则是针对其他司法机关已作出的禁诉令、禁执令等限制性司法裁定,所发布的禁止相关主体遵守或执行该在先裁定的民事司法强制措施,如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华为诉网件案。
仲春介绍,中国禁诉令制度经历了“被动无措—主动反击—理性克制”三个阶段:2020年前缺乏针对性救济,企业受制于境外禁诉令;2020年华为诉康文森案中,最高法发布首个禁执令,标志着主动反击的开始;近年来,面对欧盟在WTO的申诉,中国司法逐渐趋于审慎,2024年12月最高法在华为诉网件案中发布首个反干扰令,实现从“防御”到“反制”的升级。
仲春分析称,三类令状的侵犯性层级不同:禁诉令侵犯性最高,直接干预他国司法进程;禁执令次之,削弱他国判决效力;反干扰令侵犯性最低,属于被动防御。她特别强调,反干扰令较禁诉令等对他国司法主权的侵犯性更低,仅属于被动防御性工具,不会直接干预他国司法进程,因此在中国继续推行的可行性较高,未来可作为应对跨境司法冲突的核心工具,通过明确适用场景减少国际误读。她建议未来通过三项措施完善制度:一是通过案例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令状的适用基础,减少跨境司法冲突;二是规范裁量与程序改进,明确法官签发标准,细化国际礼让原则的适用场景,如案件受理先后、管辖适当性;三是建立统一渠道强化裁决透明度,回应WTO关于裁决充分公开的要求。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名誉主任李明德从历史维度总结指出,英国在SEP领域有两项重要创新,即全球费率裁定与临时许可制度,中国应理性借鉴国际经验,结合诸如制造业规模、SEP实施人数量等自身产业优势构建制度。
李明德强调,中国在SEP纠纷应对中需把握三大原则:一是坚持规则导向,以FRAND原则为核心,通过公正裁判而非强调“司法主权对抗”赢得国际信任;二是兼顾权利人与实施人利益,随着中国企业从“实施人”向“权利人”转型,制度设计需更具包容性,既保护创新成果又鼓励技术应用;三是保持司法克制,通过技术化的裁判说理减少国际误读。
圆桌论坛
聚焦实践争议,共解跨境难题
本次研讨会还设置了圆桌论坛环节,包括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徐新等来自三家法院的法官及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系教授龚炯等嘉宾围绕安世半导体事件启示、临时许可时间紧迫性、WTO裁决公平性等议题展开讨论,涉及国际礼让对等适用、SEP制度异化等问题,聚焦临时许可的适用空间与审查节点优化,并提及各国纠纷处理路径差异及调解优先原则。
讨论中,多位嘉宾指出,临时许可的颁布并不必然妨碍域外法院独立判断双方在谈判中的过错或是否应发出禁令,从而降低了跨境司法冲突的风险,属于更为温和的程序性手段。
此外,圆桌论坛嘉宾讨论过程中还关注到了制度吸引力与费率确定流程简化,并一致认为应通过务实规则平衡利益、减少跨境司法冲突。龚炯从经济学视角指出,临时许可制度对中国打造SEP诉讼高地至关重要,其能提升司法效率、吸引跨境纠纷在中国解决。他建议简化临时费率确定流程,减少当事人诉讼的程序负担,并根据最终判决的FRAND费率多退少补;同时扩大制度适用范围,覆盖汽车、物联网等新兴产业,通过“制度吸引力”争夺司法话语权。此外,他提到SEP价值不仅来自权利人,实施人推广标准的贡献也应在许可谈判中考量,这一观点为费率确定提供了新视角。
本次研讨会上,嘉宾们从理论、实践、国际比较等维度,为中国SEP纠纷应对尤其是临时许可制度的探索引入提供了全面参考。与会者一致认为,在全球政经格局调整背景下,中国需加快构建兼具独立性与包容性的SEP纠纷解决体系,通过制度创新维护司法主权,通过公正裁判平衡各方利益,为产业升级与全球化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编辑 | 有得 布鲁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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