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裁判文书网获悉,广西象州县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当地某医院总院原党委书记、院长廖某光受贿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廖某光于2025年8月1日被“双开”。此前,他在当地卫健系统工作多年,曾历任象州县卫生局副局长,党组书记、副局长,象州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判决书披露,17年里,廖某光利用相关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人事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共收受126.4万元好处费,当地多个卫生院院长等牵涉其中。案发后,廖某光及其家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最终,廖某光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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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利用职务便利收受126万余元好处费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廖某光利用担任象州县卫生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象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象州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象州县某医院总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某文、丘某友、陈某飞等10人在医疗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人事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126.4万元“好处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廖某光利用担任象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文承揽该局医疗设备采购(重)A分标、B分标的采购业务提供帮助,先后收受杨某文送的现金48万元和45万元。2003年春节前至2020年7月,廖某光为丘某友承揽相关工程项目以及获得结算项目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4次收受丘某友22万元。2015年下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廖某光利用担任象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为姚某波将公共卫生智能查体终端设备的采购供应业务扩展至象州县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姚某波送的现金1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判决书披露,廖某光在任期间曾多次为他人获得提拔或调整工作提供帮助而收受钱财,人员涉及当地妇幼保健院以及多个卫生院院长。此过程中,廖某光收受钱财存在“小额多次”的特点,例如为陈某飞获得提名为象州县妇幼保健院院长考察人选提供帮助,先后11次收受陈某飞共计3.1万元;为蒙某川调任寺村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提供帮助,先后4次收受蒙某川送给的现金共计0.6万元。

受贿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30万

判决书披露,2024年9月,象州县监察委员会发现廖某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今年4月27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廖某光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其收受丘某友、李某明、蒙某川、覃某耿和姚某波等5人送给的财物共计24.9万元的事实,主动交代象州县监察委员会未掌握的其收受杨某文、陈某飞、覃某家、梁某国、卢某成等5人送给的财物共计101.5万元的事实。

案发后,廖某光及其家属已将违法所得126.4万元退缴至象州县监察委员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廖某光的家属代其预缴纳罚金30万元。

象州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廖某光的受贿犯罪,不仅侵犯了本单位、本系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秩序,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从受贿的数额看,廖某光非法收受杨某文等十人送给的财物共计126.4万元,属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不属“情节较轻”的情形,从受贿的时间看,跨度从2003年至2020年长达十七年之久。

法院认为,被告人廖某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廖某光认罪认罚,且其被留置后除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受贿事实,有坦白等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宽处理。廖某光及其家属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视为其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廖某光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张寻

审核 何先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