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需要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仲裁机构才有权受理。现实中的仲裁条款约定经常写得不够明确,有歧义,例如有的就简单约定“在某地仲裁”,或“在某地申请仲裁”。

这两者的表述乍看起来差不多,实质上有本质区别。如果仲裁条款仅仅如此约定的话,“在某地仲裁”有可能无效,而“在某地申请仲裁”则有可能有效。

新仲裁法对仲裁地点的规定

新仲裁法对仲裁地点的规定

这个问题要从仲裁法的修改说起,新修改的仲裁法已于近日发布,将于2026年3月1日起实施。新修改的仲裁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确立了“仲裁地”制度。

根据新仲裁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地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当事人可书面约定仲裁地;

2、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

3、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在新法修订之前,仲裁地点默认为仲裁机构所在地,有的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里有对仲裁地点进行规定(有可能在所在地之外),但如果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没有规定,则仲裁地的确定将处于空白。新仲裁法实施后,将令仲裁案件都有一个“仲裁地”概念。仲裁地制度在涉外仲裁中比较常见,新法如此规定也是为了与涉外仲裁接轨。

可以说,“仲裁地”不一定是“仲裁机构所在地”,有可能是依规定确定的任意一个可以仲裁开庭审理的地点。理论上,甚至可以具体约定到某游轮上、餐厅包房里仲裁,这也是仲裁区别于诉讼的一个“服务性”的体现。

“在某地仲裁”与“在某地申请仲裁”的区别

“在某地仲裁”与“在某地申请仲裁”的区别

话说回来,不难看出,“在某地仲裁”会被理解为在某地地点仲裁,即某地为仲裁地点的约定。例如,约定在深圳仲裁,那新仲裁法实施后,有可能是北京、上海甚至是境外的某个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在深圳仲裁,这完全是合法的,也就是说无法确定双方约定的是哪个仲裁机构受理,属于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会被认定为无效。

而“在某地申请仲裁”或者说“向某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等,即某地为仲裁机构所在地,约定可以理解为向某地所在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虽然有可能不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但根据“尽可能让仲裁条款有效原则”,只要仲裁机构可以间接确定,那该约定就是有效的。例如约定的某市只有一家仲裁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某省只有一家都是可以依法确定双方约定向该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有多家仲裁机构则仍属于约定不明确)。

(因仲裁条款被认定为仲裁地点约定而无效的参考案例:(2020)桂01民特1号

仲裁地的法律意义

仲裁地除了对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存在便利与否的问题,还涉及到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根据该条款规定,“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

如果是境内仲裁,则所在地的适用法没有差异,如果是涉外仲裁案件的话,则对于仲裁地的约定具有重大的意义,涉及法律优势和诉讼成本,应尽量争取。

既然仲裁地涉及到仲裁的便利性,现实中就有可能被合同强势的一方利用,作为限制对方维权的工具。例如某市的争议,虽然约定了在该市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却约定以风马牛不相及的第三方城市作为仲裁地,此约定是否有效呢?

从新法第81条确定仲裁地的最后一个规则来看,仲裁地应以“便利争议解决”为原则,如果双方是平等协商谈判之后确认的仲裁地,事后反悔不认可该地仲裁的,则应严格审查,看不接受仲裁地约定的理由,看是否有违“承诺禁反言”原则。具体结论应综合实际案情而定,难以一概而论。

不过,如果仲裁地的约定非基于平等协商确定,例如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仲裁条款为格式条款的,则应视为违反《民法典》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限制了维权而属无效。

希望本文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