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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开展人员精简(裁员)业务,需严格遵循《德国劳动法》确立的 “集体劳动法 + 个人劳动法” 双重规制体系,任何程序疏漏都可能导致裁员行为无效或引发高额赔偿风险。国樽涉外律师基于 2026 年最新适用的德国劳动法核心框架,为跨境企业与在德工作者系统梳理裁员全流程的法律要求、核心权益边界及风险规避要点,助力精准应对用工调整中的各类法律问题。

一、集体劳动法下的裁员核心合规要求

集体劳动法主要规范雇主与职工委员会(Betriebsrat)的权利义务关系,核心围绕 “共决权、利益协商、社会计划” 三大关键环节,适用于满足特定员工规模阈值的企业。

1. 职工委员会共决权的触发条件

当企业计划实施可能对员工群体产生负面影响的重大运营变更(包括部门关闭、大规模裁员等)时,若受影响员工人数达到以下阈值,即需启动职工委员会共决程序:

20 人及以下小企业:至少 6 名员工受影响;

21-59 名员工企业:超过 5 名员工受影响;

60-499 名员工企业:10% 员工或 25 名以上员工受影响;

500 人以上企业:30 名及以上员工受影响。雇主需提前向职工委员会书面通知裁员计划及相关细节,未履行通知义务将直接构成违法裁员。

2. 利益协商(Interessenausgleich)的法定流程

雇主需向职工委员会全面披露裁员相关信息,双方就裁员的时间安排、实施规模、替代方案等核心事项开展善意协商。协商流程如下:

1.双方就裁员细节进行正式磋商;

2.协商无果时,可申请联邦劳工局(Bundesagentur für Arbeit)调解(可选程序);

3.仍未达成一致的,可申请设立调解委员会(Einigungsstelle),由雇主与职工委员会各提名同等数量成员,外加一名劳动法院法官担任主席;

4.调解委员会确认协商最终失败后,雇主方可推进裁员实施。需注意,协商期间无法定最长期限,若双方分歧较大,流程可能长达 6 个月;若雇主与职工委员会关系良好或愿意提供优厚的社会计划,协商可快速完成。此外,雇主在协商未完成前,不得采取任何裁员相关执行行为(如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面临法律风险。

3. 社会计划(Sozialplan)的核心内容与执行标准

社会计划是缓解裁员对员工冲击的法定保障,与利益协商紧密衔接,核心为经济补偿与安置支持,具体要求如下:

适用阈值:根据企业规模不同,裁员比例或人数达到法定标准(如 250 人以下企业裁员 20% 或 37 人以上)时,社会计划具有强制执行力;

经济补偿计算:实践中通用两种公式,一是 “年龄 × 工龄 × 月税前工资 ÷ 除数(25-90 区间)”,二是 “工龄 × 月税前工资 × 系数(0.3-2.5 区间)”,除数与系数需结合雇主财务状况、行业惯例、谈判实力等因素确定;同时,残疾员工、有赡养义务的员工可额外获得补贴;

转移公司(Transfergesellschaft)机制:雇主可将受影响员工转移至专门的 “转移公司”,员工与原雇主自愿解除劳动合同后,将不再享有劳动诉讼权。转移期间,员工可接受再就业培训与岗位推荐,每月薪资由劳工局(承担 60%-67%)与原雇主(补足至原工资 80% 左右)共同承担,最长支持 1 年;

调解委员会决定权:若双方无法就社会计划达成一致,由调解委员会综合员工社会需求与企业经济承受能力确定方案,主席拥有最终表决权,且方案不得危及企业存续与剩余岗位安全。

此外,工会可通过合法罢工推动雇主签订类似社会计划的集体协议(Tarifsozialplan),此类协议通常能为员工争取更高标准的裁员补偿。

二、个人劳动法下的裁员权益保障要点

个人劳动法聚焦雇主与单个员工的劳动关系,核心涵盖解雇保护、通知期、程序合规等要求,即使集体协商达成一致,员工仍可单独主张个人合法权益。

1. 解雇保护的适用范围与核心标准

一般解雇保护:员工连续工作满 6 个月、企业员工数超过 10 人,即受《解雇保护法》(Kündigungsschutzgesetz)保障。裁员需具备 “社会正当性”,包括业务需求(如营业额下滑、岗位取消)、企业内部无合适转岗岗位(无需考虑集团内其他公司岗位)、通过 “社会因素测试”(优先保留年龄较大、工龄长、残疾或有赡养义务的员工);

特殊解雇保护:孕妇及产后 4 个月内女性、休育儿假员工、残疾程度 50% 以上(部分情况 30% 以上)员工的裁员需经政府批准,否则解雇无效;职工委员会成员仅能因严重过错被立即解雇,且需经职工委员会或劳动法院同意(部门整体关闭且无法转岗的除外)。

2. 法定通知期与程序要求

裁员通知期以员工工龄为基准,遵循《德国民法典》(BGB)最低标准,通知生效日仅限当月 15 日或月末,具体标准如下:

工龄不满 2 年:4 周通知期;

2-5 年:1 个月通知期;

5-8 年:2 个月通知期;

8-10 年:3 个月通知期;

10-12 年:4 个月通知期;

12-15 年:5 个月通知期;

15-20 年:6 个月通知期;

20 年以上:7 个月通知期。同时,雇主需就单个员工的解雇事宜单独听取职工委员会意见,职工委员会需在 1 周内反馈,逾期视为同意;未履行听取意见义务或隐瞒关键信息的,解雇行为无效。

3. 劳工局通知义务与争议解决机制

雇主计划大规模裁员时,需向劳工局提交书面通知,通知前需向职工委员会提供裁员理由、受影响员工人数及岗位、裁员时间表、筛选标准、补偿计算方式等核心信息,并附上职工委员会意见(未提意见需证明已提前两周通知)。未履行该义务可能导致裁员无效。

员工收到解雇通知后,可在 3 周内向劳动法院提起不公平解雇诉讼,主张解雇无效并要求复职或高额赔偿。由于诉讼周期可能长达 2-3 年,且雇主败诉需支付员工停职期间工资,多数企业选择通过 “终止协议”(Aufhebungsvertrag)与员工和解,支付合理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需注意,集体协商达成的利益协议或社会计划,不影响员工单独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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