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1年起,男子刘某便和女子周某在一起“搭伙过日子”,这期间刘某每月给周某4000元生活费,在周某女儿结婚时还给过周某女儿3万元,此外还给过周某数万元用于她还此前的欠债。三年后的2024年末,女方周某提出分手,刘某要求对方要把此前的部分花销返还,被周某拒绝。去年2月,索要钱款未果的刘某用钢筋将周某砸死。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且对刘某限制减刑。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殁年57岁的周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并共同生活,2024年末分手后,刘某认为周某应向自己返还钱款并多次寻找、威胁周某。2025年2月某天傍晚,刘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到阜新一街道等待刚下班的周某。二人见面后因钱款一事发生口角,刘某持其电动车上携带的螺纹钢筋多次击打周某头部,致周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案发后刘某到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华东派出所投案。
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判处死刑。
被告人刘某在供述中称,自己和周某共同生活期间,每月都主动给周某4000元生活费,2023年周某的女儿结婚时他给了周某30000元,此外还帮周某还了欠款29000元,刘某称,分手后“我找了她十多次,让她最少把我替她还的欠款还有她女儿结婚时我掏的钱还我,她不同意”。
周某的女儿则在证言中表示,刘某曾跟踪过周某多次,“威胁恐吓要共同生活时的生活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因琐事故意持螺纹钢筋多次击打被害人头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双方因经济纠纷而引发”的辩护意见,经查,双方在搭伙生活期间经济往来频繁,属正常生活方式,结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双方存在经济纠纷,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刘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无前科劣迹,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且认罪认罚,故对辩护人所提“刘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刘某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刘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辩护人所提“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且对刘某限制减刑。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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