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与刑事风险的边界如何界定?银行从业者借“保理融资”外衣违规放贷,应定金融诈骗还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刑事审判参考》第1656号符某案,以“明保实贷”精准定性,为金融刑法规制提供关键标尺,也为从业者敲响警钟。

符某身为国有控股银行支行行长,手握信贷审批权。其大客户A公司因盲目扩张陷入债务危机,资金链断裂。为帮A公司“续命”,符某与该公司合谋设计虚假“保理融资”方案——A公司提交的贸易合同、应收账款等材料均系伪造,符某对此明知,仍授意下属绕开审批流程,以“保理融资款”名义分8笔违规放贷7.6亿余元。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借新还旧”,最终形成6.5亿余元坏账。案发后,符某以“业务为保理而非贷款”为由,否认违法放贷故意。

法院采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理,逻辑清晰。其一,穿透业务形式看本质:明确金融业务定性不应看标题,而需符合法定核心特征。本案无真实贸易与应收账款,资金用途背离保理初衷,实质是“伪保理”规避贷款监管。其二,界定违法发放贷款罪适用:该罪核心是“违反国家规定放贷并造成重大损失”,此处“国家规定”含保理专项监管规则。符某作为资深行长明知故犯,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均符合要件,且放贷行为与损失存在直接因果。其三,明确罪数处理:符某收受贿赂,受贿与违法放贷系独立犯罪,应数罪并罚而非择一重罪。

此案为辩护提供三大核心思路:一是坚守业务实质辩护,挖掘基础交易真实证据(如交割单、物流凭证等),论证资金用途合规;二是攻击主观“明知”,以银行管理流程为由,主张符某对细节不知情,或援引内部审查无异议证据,主张系重大过失;三是切断因果关系,论证损失源于宏观经济、企业经营失误等市场风险,与放贷行为无必然关联。

本案核心价值在于确立“穿透形式、审查实质”的金融刑事司法原则,明确金融创新绝非监管套利“避风港”。警示从业者:金融创新必须绑定合规与风控“安全带”,唯有合法探索方能长远;逾越红线,终将面临职业崩塌与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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