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
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宜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四川省禁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决定戒毒措施的涉及毒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通过书面材料、来访、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或互联网等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和线索,或者直接扭送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机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公安、检察、审判、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同案犯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犯罪嫌疑人以及正在接受司法机关审查、追诉、监管的人员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查获的涉及毒品、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替代物或者公安禁毒部门认定的非列管、成瘾性、危险物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案件。
第五条举报可以公开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查证和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匿名举报无法核实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宜宾市翠屏区指定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及辖区各派出所接受群众来信、来访或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渠道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第六条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应当落实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信息资料。
第七条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认真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络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破案后及时兑奖。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八条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一)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二)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三)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人应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生产、加工或制造毒品厂(点)的,每案奖励20000元至200000元,奖励金额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进行认定。
(二)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破获制毒案件的,每案奖励10000元至100000元,奖励金额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进行认定。
(三)举报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根据情况奖励2000元至10000元:1株以上50株以下,奖励2000元;50株以上500株以下,奖励5000元;500株以上,奖励10000元;经举报人提供线索,公安机关抓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嫌疑人的,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奖励2000元。
(四)举报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大麻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根据情况奖励1000元至5000元:种子1克以上50克以下或幼苗1株以上50株以下,奖励1000元;种子50克以上500克以下或幼苗50株以上500株以下,奖励2000元;种子500克以上或幼苗500株以上,奖励5000元。
(五)举报涉毒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的,每抓获1名在逃人员视情况奖励1000元至50000元。
(六)举报公安机关悬赏通缉涉毒在逃犯罪嫌疑人线索,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按照悬赏公安机关奖励程序和金额奖励。
(七)举报涉毒违法犯罪人员的,每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1人,奖励1000元,若后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再奖励1000元;每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奖励2000元。
(八)举报涉及新精神活性物质、毒品替代物或者公安禁毒部门认定的非列管、成瘾性、危险物质违法犯罪的,每行政处罚1人,奖励800元,每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奖励1600元。
(九)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快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的,按照所缴获毒品、涉毒物品的数量及奖励标准,可以参照《宜宾市公安局群众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对提供毒品犯罪线索人员进行奖励。
(十)外卖平台送餐、闪送、货拉拉、网约车、公共娱乐服务场所从业人员等举报涉毒线索的,除按本规定第九条奖励外,可视情予以额外奖励。
(十一)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合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00元。
(十二)举报人或其所提供的举报信息在特别重大毒品案件侦办中,发挥重要作用或作出特殊贡献的,最高可奖励500000元。
第十条同一毒品违法犯罪活动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线索对查清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举报资金纳入宜宾市翠屏区政府禁毒经费预算,统筹管理。
第十二条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凭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
第十三条奖励举报资金发放应当主动接受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冒领奖励的;
(三)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四)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五)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安排或者指使他人以举报的方式获取奖励的;
(六)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宜宾市翠屏区扫黑除恶斗争暨反恐怖和禁毒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禁毒大队,0831-8239099
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110、0831-8230113
信件举报地址: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禁毒大队,邮编644000
宜宾市翠屏区扫黑除恶斗争暨反恐怖和
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12月25日
来源:宜宾市翠屏区扫黑除恶斗争暨反恐怖和禁毒工作领导小组
【正文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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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范宾丨责编:小站长 丨编审: 殷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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