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据媒体报道,连云港市东海县中央花园小区内,两名小男孩玩烟花时将点燃的烟花扔进宠物狗笼,引发大火致一只饲养7年的萨摩耶犬死亡。监控显示男孩曾多次靠近笼体,最终引燃笼内挡布引发火情。事后警方介入调解,两名小男孩家属提出共同赔偿6000元“私了”或另赔一只狗的方案,被狗主人姜女士及家人拒绝,姜女士一方希望对方能在小区业主群内公开道歉。此事引发网友热议,涉事男孩的行为该如何界定责任,成为焦点问题。
行为定性:已构成民事侵权 主观存在故意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想表示:“两名小男孩将点燃的烟花扔进狗笼,并非‘无心之过’,而是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该行为可能引发危险仍执意实施;客观上直接导致宠物狗死亡,其行为已明确构成民事侵权。”
李想进一步指出,从法律层面分析,宠物狗属于姜女士的合法动产,男孩出于玩闹心理实施该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客观上直接造成了宠物狗死亡的财产损害结果,完全符合民事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其侵权行为的性质已清晰明确,绝非简单的“无心之举”。
责任承担:监护人需担全责 赔偿道歉均需履行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李想进一步分析表示,本案中涉事男孩均为未成年人,其造成的侵权后果,需由监护人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一方面,监护人需赔偿姜女士的实际财产损失,包括宠物狗的购买、饲养等相关费用,同时因该宠物是陪伴7年、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姜女士还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金额由法院结合案情裁量。
另一方面,赔礼道歉是民事侵权责任的法定承担方式,因侵权行为发生在小区公共区域,姜女士要求在业主群公开道歉的诉求,于法有据,监护人应予以履行。
责任边界:暂不涉及刑事责任 监护失职是关键
“从案件目前情况来看,警方介入后未采取刑事措施,表明本次事件暂不涉及刑事责任。”李想表示,本案的核心责任边界,仍聚焦于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层面。男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对未成年人在公共区域玩烟花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存在监护缺失,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监护人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和行为引导,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关于物业责任,李想指出,若物业对小区公共区域的违规养犬行为(如在公共区域设置狗笼)未及时制止或管理,可能需承担一定的管理不善责任,但具体责任需结合物业合同和实际管理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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