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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般的朋友一审涉嫌诈骗被判13年

这段时间,估计很多朋友都发现了我的异常:那个曾经喜欢在微信群和朋友圈里上蹿下跳的我,突然一言不发变得无比沉默了;那个喜欢写点东西、指手划脚评头品足的公众号,也很少更新了。不少朋友与粉丝私聊问我怎么回事,我统一回复:“我忙呢,谢谢。”

可你们不会知道,我正经历着一场生无可恋的痛苦,我不想说话,不想见人,只想蜷缩在一个无人的角落等待世界末日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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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好朋友徐某,当年跟我一起并肩通过司法考试,一起在BBS挥洒青春与热血,后来成为如同亲人般存在的朋友,因涉嫌诈骗等罪,一审被判14年。判决下达后,此前因哺乳期而被取保的她,当场被逮捕收监。

一想到朋友进去以后,她两个年幼的孩子哭着找妈妈(最小的那个只有两岁),我就心如刀割、撕心裂肺。

02

朋友灾难的起点:源于营口自贸区的招商引资政策

而这起改变朋友命运的案件,源头却是辽宁营口自贸区的一纸招商引资政策。

【注:这里没有阴谋论,只有一份白纸黑字的合同。就像你去商场买东西,店家说“买一送一”,你付了钱,店家却报警说你诈骗——因为你不该真的相信那个“送一”。】

政策详情:签订合同,承诺扶持

朋友徐某系辽宁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某公司)、辽宁晖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晖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旭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沈阳市。晖宸公司成立于2017年,该公司通过营口市政府招商引资落户于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片区内(下称营口自贸区)。晖宸公司与营口自贸区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合同约定晖宸公司为纳税主体,根据管委会制定产业扶持政策第十条企业税收全部在营口自贸区税务局缴纳。作为招商引资条件,营口自贸区承诺给予政策扶持,即:以扶持资金的形式返还一定比例的税费。晖宸公司成立后,被营口市自贸区税务局认定纳税方式适用核定征收。

旭某公司独立承包各类施工项目,2017年-2019年将一些独立承揽的工程分包晖宸公司。从2017年至2021年间,晖宸公司与各建筑公司共签了多份分包合同,晖宸公司纳税共5167万余元,开出去增值税发票共计4.94亿元,旭某公司抵扣了3209万余元。按照晖宸公司与营口管委会签订的协议,营口管委会给予晖宸公司专项扶持资金1031万余元,加上旭某公司抵扣的3209万余元,共计4240万余元,而晖宸公司纳税共5167万余元。经减扣计算核算,营口政府相关部门实际获得的税收净收益高达4136万余元。

协议性质:只需注册结算在营口,纠纷通过仲裁解决

《协议书》明确约定:乙方(晖宸公司)只需注册、结算在自贸区,形成地方财力,甲方即应按约定给予奖励。

从《协议书》以及营口政府发放奖励的行为可以看出,政府把这些企业招来的目的是为了增加税款,并不关心企业是否在营口当地开展业务。

协议书第三条更是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如履行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向营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从这份白纸黑字的仲裁管辖条款来看,该协议的性质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签署的民事协议。即便有纠纷,也理应通过民商事仲裁解决。

03

民事纠纷还是刑事犯罪?监委的一纸函件改变了一切。

监委介入:从税务局长问题到企业被查。

一审无罪辩护,法官坦言“监委移送的案件不得不判”

然而,一函件却让本该属于民事纠纷的事情变成了刑事案件

2023年,营口监委向营口公安发出一份移送问题线索的函件,内容是将营口税务局的刘某局长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线索进行移交。吊诡的是,营口公安却对我的朋友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营口西市区检察院则以诈骗罪及其它罪名向营口西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我做的是无罪辩护。庭审结束后,我曾和主审法官有过交流。我说,这就是一个无罪案件,希望法官能做出无罪判决。法官却告诉我:“这是监委移送的案件,你有什么问题,找监委说去。”而且在开庭前,法官也曾向另一位辩护律师表达过同样的意思:监委移送的案件,他不得不判。而原本因哺乳期而被取保的徐某就这样在判决后被逮捕了。

【法官的无奈,像极了那句网络流行语:我也很绝望啊。但绝望的法官可以判刑,绝望的企业家却只能坐牢。】

营口西市区法院于2025年6月30日做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而原本因哺乳期而被取保的徐某就这样在判决后被逮捕了。

一审判决朋友构成诈骗罪的理由是:被告人徐某用制作虚假的工程分包合同和委托付款函等方式,将其他公司承揽的建筑工程项目在名义上分包给晖宸公司,骗取产业扶持资金,被告人徐某虽在营口缴纳了部分税款,但通过成立空壳公司的方式骗取了扶持资金,造成国家整体税收的损失。

一审判决后,朋友上诉至营口中院。营口中院以一审判决部分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为由,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发回西市区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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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纳税5167万,换来一纸“空壳”指控这到底是依法办案,还是过河拆桥?

晖宸公司的诞生,是受营口市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吸引的合法产物,晖宸公司不是空壳公司,营口片区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资政策,大力吸引外地公司通过设立新公司、拆分业务寻求政策返利的商业模式,晖宸公司经营期间的业务操作,始终围绕着真实建筑工程展开,与虚构交易骗税的指控背道而驰。

而且,根据晖宸公司与营口自贸区签订的《协议书》,上面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晖宸公司只需注册、结算在自贸区,形成地方财力,营口政府即应按约定给予奖励。

根据协议书,晖宸公司是“只需注册、结算”,不是“必须在营口开展业务”,不是“必须在营口招人”,不是“必须在营口买地建厂”。协议里没有任何一条要求企业在营口有实际经营活动。营口政府要的,从一开始就只有一件事:你把税交在营口,我就把钱返给你。

这是一个双方都心知肚明的游戏规则。

营口政府很清楚自己在做什么。它的招商引资政策,说白了就是“挖税”,用财政返还的优惠,吸引外地企业把税收缴在营口。这是许多地方都在玩的“税收竞争”。

问题是,你挖税就挖税,大大方方承认不行吗?非要装成招商引资的正经样子,非要签一份冠冕堂皇的协议,非要等企业把5167万税款真金白银交进来了、政府净赚4135万之后,再翻脸说:“你这是诈骗!”

再看一审判决的逻辑,更是荒唐得让人无话可说。

什么叫“空壳公司”?公检法已经查明并认可的事实是:有6132万余元的工程,是由晖宸公司合法实施的。

这不是虚构的数字,不是伪造的流水,而是真真实实的工程项目,有合同、有施工、有验收、有付款。公检法认可的有六千一百三十二万余元工程是由合法实施的,

这样的公司,叫“空壳”?空壳公司会有真实业务吗?那些被打击的皮包公司,哪个不是靠虚假合同、伪造流水过日子?晖宸公司有六千多万的真实工程撑腰,这是空壳公司能有的体量?

空壳公司能活六年吗?那些用于逃债的空壳公司,往往是“短平快”,用完就扔,哪有持续经营六年、连续49次收到政府返款的“空壳”?

一个六年纳税5167万、从无欠税记录、被税务局出具《无欠税证明》的公司,叫空壳公司?

那我想请问:什么样的公司才不算空壳?非得在营口盖栋楼、招几百号员工、天天开门营业,才算“实体”?可问题是,营口政府的《协议书》里,从头到尾只要求“注册、结算在自贸区”,营口政府自己定的游戏规则,现在反过来用自己没要求的标准来定罪,这不是法律,这是钓鱼。

如果营口政府这套逻辑成立,那以后所有的招商引资政策都是陷阱,那以后还有哪个企业敢去营口投资?签协议时你是座上宾,等你交了五千多万的税,政府收了钱、返了款、签了字、盖了章,六年后突然翻脸,说你是个“空壳”,说你骗奖励,这不是依法办案,这是过河拆桥。

众所周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企业注册在哪里,就在那里纳税,我国法律从来没有规定过,企业必须只能在自己的注册地开展业务;如果按照本案的指控定罪逻辑,诸如拉萨、霍尔果斯等一众金融、娱乐公司注册的大量企业,也应当认定是空壳企业进而认定他们构成诈骗。

当一个地方用这种方式对待投资者,它毁掉的不是一个企业的命运,而是所有企业对政府承诺的最后一点信任。

同时,晖宸公司明明是按照税率全额缴税,晖宸公司共纳税5167万余元,同时,税务部门向晖宸出具了欠税证明,可判决书称“被告人徐某在营口缴纳部分税款”

05

朋友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现在,让我们来算一下这笔账:朋友徐某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收的损失?

【如果数学有良知,它此刻应该站出来作证。】

一、在国家层面,国家税收有实际损失吗?

没有。让我们来看看完整的资金流向:晖宸公司向沈阳旭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已在营口全额申报缴纳对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共计5167万余元;而沈阳旭某公司在沈阳抵扣了3209万余元的进项税额。从全国财政大盘子来看,沈阳地区因沈阳旭某公司抵扣减少了3209万元税收收入,但营口地区因晖宸公司本地纳税获得了等额的增值税分成。一减一增,税收总量在平衡后,国家整体上仍有增收,没有任何损失。

此种跨地区税收转移,恰恰是营口地方政府通过“返还扶持资金”政策优惠主动开展税收竞争的结果,属于分税制下正常的财政资源配置现象。如果这种行为要被认定为犯罪,那全国各地的招商引资政策岂不都成了“诈骗”?

二、关于损失的几种科学计算方法:

如果非要计算所谓的“损失”,我们可以用几种方法进行概算:

第一种计算方法:5167万元(总纳税额)减去1031万元(政府返还)减去3209万元(沈阳抵扣)等于国家整体增收927万元。

第二种计算方法:5167万元(总纳税额)再减去920万元(指控的所谓诈骗所得额)再减去3209万元(沈阳抵扣)等于国家整体增收1038万元。

第三种计算方法:5167万元(总纳税额)再减去920万元(指控的所谓诈骗所得额)再减去3239万元(沈阳抵扣)等于国家整体增收1008万元。

【数学不会撒谎,但谎言往往需要复杂的数学来包装。一审判决没有给出任何计算公式与损失的具体数额,只留下一句“造成损失”——这大概是世界上最省事的判决书写法。】

无论怎么算,国家税收都是增收,何来损失?如果不是朋友来到营口投资,则营口市一分钱税收都无法获得,给国家增加税收怎么成了犯罪了?

三、公诉机关的错误逻辑

如果公诉机关不考虑、不计算沈阳旭某公司在沈阳将晖宸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所进行的抵扣额,而是直接将920万元作为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种计算方法是违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彻底错误的:

本案的检方指控沈阳旭某公司和晖宸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但检方却忘记了税法的基本原则:企业之间如果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并不产生法定纳税义务,此时税务机关收取税款构成国家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不当得利。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税收不当得利制度。我国税法对税收不当得利制度进行了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应纳税额等要素由公法予以确认,系根据税法规定得出的纳税义务。基于虚构的交易、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因不具备法律依据,构成国家不当得利,纳税人有权请求返还。一般认为,税收不当得利制度适用于纳税人主观存在过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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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提款机吐了六年钱,突然说“我被骗了”,这不是被骗,这是反悔

根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一是要有被害人,二是被害人陷入了错误认识,三是被害人的财产遭受了实际损失。

公诉机关指控,本案的被害人是营口政府。

那我们就来看看,在这场持续六年的招商引资大戏中,营口政府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是被蒙在鼓里的受害者,还是心知肚明的合作方?

先看第一个问题:营口政府陷入错误认识了吗?

所谓“错误认识”,通俗地说,就是政府被蒙蔽了、被骗了、被忽悠了。可纵观全案,营口政府非但没有被忽悠,反而清醒得很,甚至比谁都清楚自己在做什么。

让我们来看一组耐人寻味的数据: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营口政府分49次向晖宸公司返还扶持资金,总额1031万余元。而在这49次返款中,有48次——请注意,是48次——晖宸公司根本没有提交任何申请,完全是营口政府主动发放的。

这就有意思了。如果政府真的被骗了,那应该是骗子绞尽脑汁来骗钱才对。可这里的情况恰恰相反:政府像个尽职尽责的快递员,一次次主动把钱送上门,而企业反倒像个被动的收件人。这画面,怎么看都不像是“诈骗”,倒更像是政府在履行一份早已约定的合同。

更耐人寻味的是政府的审核机制。六年间,营口政府在发放这1031万扶持资金时,从未要求晖宸公司提供分包合同、银行流水、员工社保等任何证明材料。它看什么?只看一样东西——纳税记录。只要晖宸公司把5167万税款缴进来了,政府就按约定比例把钱返回去。这个过程,清晰、透明、自动化,就像一个设定好的程序。

试问:如果政府真的认为这些返还不该给,或者认为企业是在骗钱,为什么六年时间里从未提出异议?为什么49次操作中从未叫停?为什么审核如此宽松,甚至可以说是“无审而核”?唯一的合理解释是:政府从一开始就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它在履行一份自己亲手签订的协议,兑现一个自己公开承诺的政策。因此,所谓“错误认识”,根本就不存在。

再看第二个问题:营口政府的财产遭受损失了吗?

如果说“错误认识”还是主观层面的问题,那“财产损失”就是一个可以精确计算的数学题。而这道题,其实并不难算。

晖宸公司2017年至2023年累计向营口缴纳税款5167万余元。这笔钱,是真金白银进了营口政府的口袋。按照双方协议和产业扶持政策,营口政府向晖宸公司返还1031万余元。这一出一进,结果是什么?5167万减去1031万,等于4136万。也就是说,在这场持续六年的合作中,营口政府非但没有损失一分钱,反而净赚了4136万元。这不是亏损,这是盈利;不是“被害”,而是“受益”。

如果我们非要把这笔账算成“损失”,那就等于在说:一个赚了4136万的人,非说自己被偷了1031万。这样的逻辑,恐怕连小学数学都无法解释。

有人可能会说,那1031万毕竟是政府从口袋里掏出去的,怎么就不是损失?但问题是,这1031万是政府为了换取5167万而主动支付的“成本”。如果把成本也算作损失,那天下所有的生意都是“损失”——你花钱进货,是损失;你支付工资,是损失;你投资建厂,也是损失。可我们都知道,那不是损失,那是投资,是成本,是获取更大收益的必要支出。

营口政府在这笔交易中,是彻头彻尾的赢家。

所以,结论已经很清楚了:营口政府没有陷入任何错误认识,它清醒地知道自己签了什么协议、承诺了什么政策、要支付多少奖励,并且六年如一日地履行着这些承诺。

营口政府的财产没有遭受任何损失,它用1031万的“小钱”,换来了4136万的净收益,这是一笔相当成功的投资。

六年,整整六年,49次返款,1031万真金白银,营口政府从未提出任何异议。它像一台设定好的自动提款机,企业往里存5167万税款,它就往外吐1031万奖励。它吐得心甘情愿,吐得勤勤恳恳,吐得比企业申请的还要主动。

然后有一天,突然说:“我被骗了。”这不是被骗,这是反悔。

当一个地方用这种方式对待投资者,毁掉的不仅是一个企业的命运,更是整个营商环境的信用基石。

07

恳请法官向监委沟通时,能如实客观,尊重法律

我就想知道,原一审法官在做出有罪判决前向监委沟通或汇报时,有没有如实地、完整地把案情全部进行汇报?有没有把5167万元的纳税事实汇报清楚?有没有把1031万元的返还是基于协议的民事性质汇报清楚?有没有把政府6年内49次主动发放资金的事实汇报清楚?有没有把企业业务真实、全额纳税的情况汇报清楚?

我不相信,如果把这些事实全部如实汇报了,监委还会同意这么判。现在的局面,分明是把一口巨大的锅甩给了监委。一审判决书里那句轻飘飘的“造成国家整体税收的损失”,到底造成了多少损失?没有具体金额,没有计算过程,没有事实依据。一万块也是损失,一百万也是损失,就这么模糊的一句话,把我朋友钉在了13年的刑期上。

08

泣血叩问:营商环境何在?公道何在?

有一次去会见朋友,她隔着铁窗对我说她的公司没有一分钱的外债,没有拖欠农民工一分钱的工资,在与营口政府履行的协议的过程中,没有任何的欺骗行为,怎么就成了诈骗犯,“可就是这个案子,让我家破人亡!”说完她就哭起来了。

【那哭声很重很绝望,因为压着13年的冤屈。】

那一瞬间,我隔着铁窗看着她——一个守法经营的企业家,一个两个孩子的母亲,一个我认识多年的亲人,哭得像个被全世界抛弃的孩子。她的哭声,像刀子一样,一刀一刀剜着我的心。我张了张嘴,一句话也说不出来,只能陪着她掉眼泪。那一刻我才明白,有些痛,是连安慰都显得苍白无力的。

朋友被收监后,我的心仿佛坠入了万丈深渊,黑色的淤泥将我淹没,痛得我无法呼吸。每天醒来,第一件事就是去想:我的朋友怎么办?她那两个孩子怎么办,当孩子哭着找妈妈的时候,谁能给她们一个拥抱?

我不知道朋友是怎么熬过那些夜晚的,我也不知道,她的两个孩子,要等多少年,才能再见到妈妈。如果这世上真的有感同身受,那一刻,我感受到了——那是一种被生生撕开的疼,疼到你想替她承受,却连伸手都够不着。

现在,我只想问一句:当一份招商引资协议,变成一份刑事判决书,当承诺的扶持政策,变成认定诈骗的“罪证”,当监委的函件,变成法官口中“不得不判”的尚方宝剑,当政府6年49次主动发放的资金,变成“被骗”的赃款,营口到底是在保护营商环境,还是在亲手埋葬它?

试问:这样的营商环境,还有哪个企业家敢来投资?这样的司法判决,还有哪个企业敢相信政府的承诺?

我不知道这起案件最终会走向何方,我只知道,我的朋友现在还在看守所里,她两岁的孩子还在家里哭着找妈妈。而我能做的,一遍遍地算清这笔账,一遍遍地在漆黑的黑夜里呼唤她的名字,无尽的呼唤,然后一遍遍地追问:公道,到底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