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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林州市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招摇撞骗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而且诈骗金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我想请问,您知道林州市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家属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招摇撞骗罪吗?什么是招摇撞骗罪?应当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谢谢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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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林州市看守所地址:林州市红旗渠大道与黄华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转向东200米路南。

导航:林州市新贵镞汽车用品经营有限公司

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林州市汽车站步行至汽车南站乘坐林州旅游1路公交车到863科技园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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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林州市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招摇撞骗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国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又包括非物质利益,比如政治待遇或荣誉等。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招摇撞骗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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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应当如何区分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呢?

招摇撞骗罪的罪与非罪,主要应当把握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招摇撞骗是否谋取非法利益。

如果行为人只是出于满足某种虚荣心理,为了炫耀自己的社会地位而单纯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没有谋取任何非法利益的故意,一般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林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二是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比如,尽管招摇撞骗罪是行为犯,但是也应当注意将其与一般的冒充行为进行区分,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招摇撞骗行为,也有谋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但其冒充的方式非常简单,根本不足以达到欺骗他人的程度,不可能达到“撞骗”的目的,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不到犯罪的程度,也就不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又如,即使招摇撞骗的行为达到了蒙骗他人的程度但造成的后果不严重,没有给国家机关的信誉产生恶劣影响,说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按照刑法“但书”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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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要注意把招摇撞骗罪与那些精神不正常,或者认识能力十分低下的人实施的招摇撞骗行为进行必要的区分。

有的人虽然从客观上实施了符合刑法规定的招摇撞骗的行为,但行为人的精神和认识能力不正常,不可能构成对国家信誉和社会管理秩序的根本危害。对于类似情况,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也可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或者采取必要的精神病人强制措施,也可以督促其家人或有关单位对其进行看管。【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林州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林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林州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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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州市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林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