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被认定“无责”,为何索赔反被法院驳回?4月10日,南都N视频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日前,该院石龙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李某在3年内累计出险记录高达30次。当他再次因一起“无责”事故索赔8265元维修费及3000元误工损失时,法院认定其行为违背“预防事故优先”和“安全文明驾驶”的基本理念,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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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在庭审中自述“开车时不会让行其他车辆”,以享有路权为由放任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法院指出,该行为明显违背《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预防事故优先”和“安全文明驾驶”基本理念。
李某承认此前事故获赔后,并未将车辆送修,而是“根据赔偿金额来维修对应的效果”自行购买材料处理。本案事故发生时,其车辆右前方因前次事故造成的损坏尚未修复,无法区分本次事故的具体损失程度。李某反复制造交通事故获取赔偿,却无证据证明将赔偿款用于车辆损失修复,存在明显牟利意图。关于3000元误工损失,法院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经营性车辆的误工损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故不予支持。
最终,东莞第一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来源:南都N视频记者 黄嘉丰 通讯员 曾云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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