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各参保单位、参保人及亲属,各定点医药机构:
为从严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线,严厉打击各类欺诈骗保行为,规范全县医保结算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严禁使用已死亡人员身份信息就医购药的有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
一、明确禁止行为
(一)自参保职工、城乡居民死亡之日起,其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等所有医保凭证即刻停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以任何形式冒用死亡人员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开展就医诊疗、购药结算、报销费用等医保相关活动。
二、各方责任与义务(一)参保人家属责任
参保人员死亡后(含职工和居民),家属须及时携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代办人身份证等材料,到甘泉县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医保经办综合大厅)办理医保关系终止、凭证注销及个人账户清算手续;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支取。严禁留存、冒用、转让死亡人员社保卡或医保凭证,不得用于购药、就医或套取医保基金。
(二)定点医药机构责任
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须严格落实实名就医购药核验制度,接诊时必须核对人、证信息一致,严防冒用、盗刷。发现使用死亡人员社保卡就医购药的,应立即终止服务、留存证据并上报县医保经办中心。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结算报销,一经查实,从严处理。
(三)参保单位责任
职工死亡后,参保单位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医保经办中心申报死亡信息,配合办理医保终止及账户清算,不得隐瞒不报、协助冒领医保待遇。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1.个人违规:冒用死亡人员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行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参保人员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2.机构违规: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用死亡人员社保卡或医保凭证就医购药、骗取医保基金的,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基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医保服务;情节严重的解除定点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
3.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骗取医保基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举报与监督
医保基金安全,人人共同守护。请全县参保群众、家属及定点医药机构自觉遵守医保法律法规;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切实履职尽责、严守合规底线,主动抵制各类医保违规行为,携手共建规范、安全、有序的全县医疗保障运行环境。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各类医保违法违规行为,全方位筑牢医保基金安全防护网。
举报电话:0911—4220668 4518803;
举报地址:甘泉县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甘泉县财税大楼1楼2号门)。
甘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甘泉县医疗和生育保险经办中心
2026年4月28日
监制|刘亮
审核|张生燕
责编|白腾 刘强
编辑|崔春娥 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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