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为引流推出的扫码领红包促销活动,本是常规营销手段,却被印刷厂两名实习员工盯上漏洞、钻了空子。二人利用工作便利,偷偷窃取近百万条商家红包链接数据,还拉拢他人分工筛选、兑现、转售,疯狂牟利33万余元。

5月26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通报,该院近日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四人分别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各处罚金。

某纸业公司承接各类包装袋定制印刷业务。2023年7月至10月,覃某和冯某在该公司实习,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实习期间,二人发现车间内存放的一些次品包装袋上印有二维码,便尝试扫码查看,结果成功领取红包。尝到甜头后,二人暗中观察,发现该类二维码出自预印车间,且生成二维码的红包链接数据均存储在预印车间一办公电脑内。原来,该公司客户出于营销需要,在委托其印刷时自行提供红包链接数据,之后再由该公司将链接转换成二维码并印刷在产品包装袋上,消费者购买产品后扫码即可领取红包。

见有利可图,二人遂心生贪念,商议后决定趁预印车间员工休息时,由覃某进入车间拷贝红包链接数据,冯某则在门外望风,先后两次共计获取5家客户委托该公司印刷的红包链接数据约100万条。因红包链接数据数量庞大,且部分已印制在产品包装上被消费者领取,二人便安排朱某、李某筛选有效红包链接数据,朱某、李某明知红包链接数据是盗窃所得仍提供帮助。除了直接兑现外,冯某还在网络上联系买家将筛选后的红包链接数据打包出售,非法获利由覃某统一分配。经核算,四人直接兑现及转售红包链接数据所得共计33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四被告人赔偿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覃某、冯某数额巨大,朱某、李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表示,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财产形态已从传统实物扩展至电子化的权益凭证。该案所涉红包链接数据,直接对应商家存放在支付平台备付账户中的资金,一经兑现,对应资金即被转移,故其具有财产价值,非法获取并兑现、转卖的构成侵犯财产类犯罪。

提醒:企业在开展线上促销活动时,应当对红包码、优惠券等电子权益采取加密、限次等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批量恶意复制和兑现,避免财产损失;同时,承接此类活动物料印刷、数据处理等环节业务的企业,亦要筑牢内部管理防线,完善敏感数据的加密存储、专人管理等制度,避免因管理松懈造成数据泄露,切实守护财产安全。

来源 | 广州日报

编辑 | 冯进容

审读 | 杨永坚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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