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广西,男子与朋友聚餐回家后,不想打扰3楼的妻女,便和7旬的父母住在1楼。半夜,男子被妻子叫醒,说是家里进了陌生人,就在自己隔壁房间里。男子慌了,一边让妻子报警,一边冲出卧室,跑上楼,拉住对方所在房间的门,将对方关进屋里。随后,男子还接过妻子递来的水果刀防身。对方也慌了,起初想要跳窗逃跑,但又因楼层太高怕了,随即拼命拉扯房门。一番激烈对抗后,房门被对方拽开。因为没有开灯什么也看不见,想到身后就是妻女、楼下就是年迈的爹妈,男子当即刺刀刺出两下,结果正巧刺中对方要害,当场导致对方死亡。事后,男子被警方控制,但是检察院审查后,这样办!
​据悉,王某家的房子一共三层。
​平时,王某70多岁的父母住在一楼,王某则和妻子以及年幼的女儿住在三楼。
​2026年1月的一个晚上,王某外出与朋友聚餐。
因为回到家时已经很晚了,担心打扰妻女休息,便和父母住在一楼休息。
​王某睡着睡着,突然被妻子叫醒。
​随后,听到妻子说通过监控看到一名40多岁的陌生男子进入自己家中,就在自己所在卧室隔壁的房间里。
​王某慌了,一边让妻子报警,一边来不及穿鞋便冲上楼,拉住卧室隔壁房间的门,将对方关进屋里。
​随后,因担心对方作出过激行为,王某还接过妻子递来的水果刀进行防身。
​彼时,对方也慌了,本打算翻窗逃跑,但又因楼层太高,便放弃,转身拼命拉扯房门。
​王某不敢松手,与对方激烈对抗。奈何因力量不如对方,最终被对方拉开房门。
​因为没有开灯什么也看不见,想到身后就是妻女、楼下就是年迈的爹妈,王某既紧张又害怕,慌乱之中刺刀刺出两下,哪曾想正巧刺中对方的要害。
​刺出两刀见对方没了动静,王某便打开了灯,看到对方中刀倒在血泊里,王某连忙又让妻子拨打120急救电话。
​但是悲剧的是,等120赶到现场时,对方已经彻底死亡。
​事后,警方除了查明上述事实,还发现死者具有多次盗窃前科,曾因入室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事发前4个月,刚刚刑满释放,当晚又因盗窃进入王某家中。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随后,警方虽然认为王某具有防卫的性质,但是认为王某防卫手段过激且导致对方死亡,属于防卫过当,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将案件移送检方审查起诉。
​不过,检方审查后,却有不同的观点。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定罪处罚。
​检方认为,死者入室盗窃在被发现后与王某进行对抗,已经从入室盗窃转换为了抢劫。
​王某依法享有无限防卫权,即便造成死者死亡的结果,也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负刑事责任,最终对王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 《民法典》第181条同样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王某的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也无需承担民事赔偿,一点责任也不用承担。
​最后,进入王某家中盗窃的男子,最终可谓是“自食恶果!”
​不是谁死谁有理!法不向不法让步!检察院还给了王某一个公道,也为正义撑了腰,值得点赞!
​也再次警告那些心怀不轨的人,法律红线不能碰,害人终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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