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新闻

某智能公司以技术升级、岗位被AI取代为由,主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基本案情

魏某入职某智能公司,工作岗位为平面设计师。

魏某工作三年多后,某智能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调整后,原平面设计师岗位被取消,新设全案设计师等岗位。某智能公司主张原平面设计师的工作内容可由人工智能技术取代,架构调整导致该岗位取消,已构成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某智能公司就离职补偿事宜与魏某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协议。随后,某智能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根据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决定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向魏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3.3万余元和代通知金0.8万余元。

魏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主张该情况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要求某智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差额3.6万余元。

庭审中,某智能公司辩称曾口头与魏某协商调整岗位为全案设计师,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某智能公司向魏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3.5万余元。某智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