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情】

刘女士向劳动仲裁部门诉称,其自2022年8月8日至2026年4月19日,一直在某商业大楼处工作,月薪3500元,双方签有劳动合同书。

不料,2026年4月19日,某商业大楼让其参加公司内部组织的培训。刘女士因家中有急事儿,所以没有参加。某商业大楼以此为由,将其辞退,也没有给任何补偿。故此,刘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益。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仲裁】

2026年5月26日,曲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某商业大楼负责人认为,之所以同刘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刘某违反了公司的管理制度,且对没有按规定参加培训,不讲真话,而是撒谎,妄图蒙蔽公司,属于情节严重,故此解除劳动关系

而,刘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则认为,如公司所述,公司员工内部的培训并非法律强制性规定,刘女士没有参加也并非属于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对于,因没有参加公司内部培训,就解除一名有着5年工龄的员工来说,其管理手段过于苛刻。

对于,强制解除劳动关系应属于违法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按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赔偿金则按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

【调解】

随后,在仲裁人员的调解下,某商业大楼按规定对刘女士进行了赔偿。

后记

那么,支付赔偿金的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有观点认为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两者性质不同,可以并用。但笔者认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需支付赔偿金,不需要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仅需依照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可,而没有规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少勇)